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2019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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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021/1/6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五)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六)收取停车费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应 当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 定使用。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停车信息统一平台实时在线传输和更新停车数据。 第二十六条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 会停车需求时,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 况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或资金投入建设的时段性空闲停车泪位应当通过 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向社会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 社会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第二十八条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 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 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 的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 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划设消防车通 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 对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或 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 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各自法定职责依 法处理。 第三十条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利用待建士 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人应当按本办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备案意 见设置。 临时停车场需要新增出入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机动 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委托市政养护单位按规定 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并承担实施费用。 第三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 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 同的停车时段及用途需求。 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设置和撤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 得损毁、移动或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 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由辖区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维护 和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GB/T 36284-2018标准下载,不得以任何形 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实施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采取差别化收费办法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区分不同性 质、不同类型停车场,建立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西湖风景名胜区,各旅游集散地对换乘的 小型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021/1/6 和官理刃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擅自提 价或改变收费方式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使用不符合 规定的收费票据的,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刃法规定,玩忽 职守、用职权、简私舞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或监祭机关依 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7日杭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27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 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的《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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