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5008-2020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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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4/T 50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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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5.7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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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008-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T 5008-2020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pdf简介:

"DB34/T 5008-2020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pdf" 是一个关于中国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估的地方标准。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地震活动下的抗震性能进行评估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它涵盖了场地的选择、设计、施工以及在地震中的稳定性、安全性评估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工程建设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DB34/T" 是江苏省地方标准的标识,"5008-2020" 表示该标准的发布年份为2020年,可能包含了最新的抗震设计和评估技术。这份标准对于建筑工程行业、地震工程领域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在进行项目决策和监管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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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自

6.1.7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

6.1.7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 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6.1.8对存在液化砂土层、粉土层的地基DL/T 1478-2015标准下载,应探明各液化土层 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6.1.8 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6.1.8 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表6.1.8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

6.1.9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6.1.9 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入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 的影响,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不宜将 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表6.1.9 抗液化措施

注: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但不宜低于乙类 的相应要求。

6.1.10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桩基时,桩端伸人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 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 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8m,对其他非岩石土 尚不宜小于1.5m; 2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 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于0.5m; 3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 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 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标准第6.1.6条规定的液 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临界值; 4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

层的厚度; 5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 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 1/5。

6.1.11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 面积筏基、箱基的中心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不宜大于6;对 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处理深度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士 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注:中心区域指位于基础外边界以内沿长宽方向距外边界大于相 应方向1/4长度的区域。 2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 击数不宜小于按本标准第6.1.6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 锤击数临界值; 3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1.10条 5款的要求; 4采取减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士 层的厚度和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等。 6.1.12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 列各项措施: 1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 凝土交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等; 4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 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5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6.1.13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湖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折 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

6.1.13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湖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扩

宜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等效剪切波速大于表6.2.1一1的数值时,可不考虑 震陷影响:

2对于采用大然地基的建筑物,当等效剪切波速小于或 等于表6.2.1一1的数值时,甲类建筑物和对沉降有严格要求 的乙类建筑物应进行专门的震陷分析计算;对沉降无特殊要求 的乙类建筑物和对沉降敏感的丙类建筑物,可按表6.2.1一2 估算建筑物的震陷值或根据地区经验确定。

6.2.12建筑物震陷估算值(mm

注:1当地基土实际条件与表中的两项条件相比:只要有二项不符 合时,应按实际条件变化的大小和建筑物性质及结构类型 适当地减小震陷值;当地基土实际条件与表中的两项条件均 不相符时,可不考虑震陷对建筑物的影响; 2当需要估算软土震陷量时,宜采用以静力计算代替动力分析 的简化分层总和法

和横向变形大小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设防烈度8度(0.30g) 时,当塑性指数小于15且符合下式规定的饱和粉质黏土可判 为震陷性软土。

w>0.9w I≥0. 75

式中:W 天然含水量; WL 液限含水量,采用液、塑限联合测定法测定; I. 液性指数。

6.2.3地基王要受力 在软弱黏性土层和高含水量 的可塑性黄土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用桩基、地基加 固处理或本标准第6.1.12条的各项措施,也可根据软土震陷 量的估计,采取相应措施

6.3.1在丘陵、山区选择建设场址和考虑建筑总平面布置时, 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产生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等的 条件,判断场地的稳定性。在矿区进行建设时,必须事先掌握 采空区的分布及其变动规律,判定拟选场址作为工程场地的适 宜性。

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影响的建设场地,应收集和调查地形坡 度、岩石风化程度、古河道、滑坡、崩塌、地裂缝、泥石流和采空 区等资料,开展针对性的勘探测试工作,分析评价场地在地震 作用下的稳定性。

6.4.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天于7度的重天工程场地应进行 活动断裂(以下简称断裂)评价。应查明断裂的位置和类型,分 析其活动性和地震效应,评价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 响,并提出处理方案。 对核电厂的断裂评价,应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进行专门研 究。

6.4.2断裂勘察,应搜集和分析有关文献档案资料,包括卫星

航空相片、区域构造地质、强震震中分布、地应力和地形变、历 史和近期地震等。

1地形地貌特征:山区不断上升剥蚀或有长距离的平滑 分界线;非岩性影响的陡坡、峭壁,深切的直线形河谷,一系列 滑坡、崩塌和山前叠置的洪积扇;定向断续线形分布的残丘、洼 地、沼泽、芦苇地、盐碱地、湖泊、跌水、泉、温泉等;水系定向展 布或同向扭曲错动等; 2地质特征:近期断裂活动留下的第四系错动,地下水和 植被的特征;断层带的破碎和胶结特征等;深色物质宜采用放 射性碳14(C14)法,非深色物质宜采用热释光法或铀系法等方 法,测定已错断层位和未错断层位的地质年龄,并确定断裂活 动的最新时限; 3地震特征:与地震有关的断层、地裂缝、崩塌、滑坡、地 震湖、河流改道和砂土液化等,

6.4.4断裂的地震工程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新活动断裂:在全新地质时期(一万年)内有过地震 活动或近期正在活动,在今后一百年可能继续活动的断裂。全 新活动断裂中,近期(近500年来)发生过地震震级M≥5级的 断裂,或在今后100年内,可能发生M≥5级的断裂,可定为发 震断裂; 2非全新活动断裂:一万年以前活动过,一万年以来没有 发生过活动的断裂。 5.4.5全新活动断裂可按表6.4.5分级

表6.4.5全新活动断裂分级

6.4.6天型工业建设场地,在选址时,应建议避让全新活动断 裂和发震断裂。避让距离应根据断裂的等级、规模、性质、覆盖

层厚度、地震烈度等因素,参考表6.4.7综合确定。非全新活 动断裂可不采取避让措施,但当浅埋且破碎带发育时,可按不 均匀地基处理。

层厚度、地震烈度等因素,参考表6.4.7综合确定。非全新活 动断裂可不采取避让措施,但当浅埋且破碎带发育时,可按不 均匀地基处理。 5.4.7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 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断裂错动对地面 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大于 60m 2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 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6.4.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 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内、了 类建筑时,应按提高二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 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

表6.4.7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

7.1.1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 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设计地震分组和特征周期等基本参数

:1:1场地抗晨性能评价应根据国家批的地晨动参 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设计地震分组和特征周期等基本参数。 7.1.2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 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7.1.3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 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2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

表 7. 1. 3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表

7.1.4特征周期应根据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

4特征周期应根据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表7.1.4 月,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DB11/T 948.12-2013标准下载表 7. 1. 4 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 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7.1.5采用。

表7.1.5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主:括号中数值为设计基本地震加

7.1.6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7.1.6)的阻尼调整和

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有专门规定外,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取0.05,地震影 向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1.0采用,形状参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 数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 系数应取0.02。 2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按有关规定不等于0.05时,地震 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一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GB 50157-2003 地铁设计规范图7.1.6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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