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59 2008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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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59 2008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简介:

"JGJ 159-2008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的一部针对古建筑修建工程的施工与验收规范。这部规范主要针对中国古建筑的保护、修复和新建工程,提供详细的施工工艺、质量控制、验收标准等指导性规定。

它涵盖了古建筑的设计、施工、材料选择、施工工艺、质量检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工程验收等方面,旨在确保古建筑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通过遵循该规范,可以有效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对古建筑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同时确保新建或修缮的古建筑能够达到既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功能要求。

总的来说,JGJ 159-2008 是古建筑施工行业的技术指南,对确保古建筑项目的科学管理、合理施工和有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JGJ 159 2008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1料石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可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 和毛料石四种。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8的规定:

表 3.3.8 料石加工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2各种砌筑用的料石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cm,长度不宜大于 厚度的四倍; 3料石驳岸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的种类规定:细料石不宜大于 0.5cm,半细料石不宜大于1cm,粗料石和毛料石不宜大于2cm; 4砌筑料石驳岸,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 的灰缝厚度。并应设置皮数杆以保证砌筑质量; 5料石基础的第一皮应座浆门砌。阶梯形料石基础上级阶梯退砌 的宽度不得大于下级台阶高度的1/3:

3.4.1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每个柱基下布置钻孔,给基础设计提 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 3.4.2石或柱顶石以下为柱基(碟墩)。当做砖砌柱基时,应按独立 砖柱基础进行施工。独立砖柱基础之间宜设置地拢墙(拦土)GB∕T_25975-2018标准下载,独立砖 柱基础与地拢墙应同时施工,不能同时施工时,应留出插筋进行联结 如做混凝土柱基时应先砌地拢墙,按抗震要求留出拉结筋,后浇柱基础 保证地拢墙与柱基形成整体

地份 2台明外仲宽度也叫台明出沿,简称下出,表示门榜析中心至台明外皮的距离 3出榆是指门榆桁中至飞榆橡头外皮的水平距离,也叫上榜出,简称上出

3.4.5台明的四个外露面的质量,应符合本规 范第五章“砖石工程”的有关规定。

3.4.5台明的四个外露面的质量,应符合本规

3.5.1修前应进行详细调查,技术鉴定,找出受损的原因,提出修 加固设计方案。 3.5.2在修施工前,应在受修鳝加固影响范围以外的地方设置控制点 1~2个,控制加固修施工过程中标高和垂直度的变化。 3.5.3文物建筑基础或台明因古树根原因而遭受破坏需要修鳝时,应采 取措施对古树进行保护。并应先报绿化、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3.5.4对加固修工程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预先做好防护措施 使其不受修影响

3.5.5地基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修设计方案,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GJ79的规定选择地基修鳝方法。制定施工措施: 2当原建筑地基为夯土、碎砖、砂石或灰土地基受损时,应保留 力史原状,新加固的地基宜加在原地基周围或叠加在原地基之上进行处 理; 3因地基滑坡、位移造成古建筑损坏的,宜改为钢筋混凝土基 处理; 4文物建筑修加固要求使用木桩时,宜选用柏木,杉木等耐腐 朽的树种。用于水位升降幅度大或浸蚀性水质地区,木桩应经过防腐蚀 处理。木桩长度应以桩尖进入好土层大于500mm确定

3.5.6基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地下水位过高或地面潮湿造成木柱柱根糟的,应按本规范 第四章的规定对柱进行墩接,其基础宜改为钢筋混凝土基础; 2当台基和基础老化、腐蚀酥碎而需要托换时,应采用分段间隔 淘修的办法进行,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m或每段掏拆面积不得超过基 础底面积的20%,间隔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有严密的施工安全措 施; 3当基础强度或基础底面积不足需加固时,应优先选用钢筋混凝 土材料进行加固,加固厚度不得小于200mm,加固宽度不得小于300mm 并应采取措施保证新旧基础有可靠联结; 4驳岸损坏修鳝。应用分段拆砌法进行。每段长度,毛石驳岸不 得大于1.0m,料石驳岸不得大于1.5m。采用与原驳岸相同的材料进行

座浆砌筑。地下部分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代用材料。露明部 分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色泽应与原驳岸相同

3.6.1当室外连续5d的平均气温低于5℃时,应按冬李施工规定执行。 对于虽不属于冬季,但当时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季施工规定执 行。 雨期应按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汛期计算,对虽未在汛期,但气象预 报有中到大雨时,也应按雨期施工考虑。冬李或雨期施工期间不宜进行 挖方或地基施工。必须进行时,应采取防冻或防雨措施 3.6.2冬李施工不得使附近文物建筑的地基、基础裸露 3.6.3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地基、基础冬季施工时,保温覆盖不应使 用草帘等易燃材料。应使用岩棉等阻燃材料。 3.6.4冻结的白灰和黄土不得用于拌合灰土。 3.6.5受雨水浸湿的基土或灰土,应在晾干后,重新夯打密实

3.7.1土方、地基与基础工程的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原材料的质保书和质量复测报告; 2施工记录及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修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原有工程的调研资料; 4全部设计文件及修改文件。 3.7.2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文物保护法及文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 3.7.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的砖料,石料的品种、材质、规格及作 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传统做法。 3.7.4地基与基础中露明部分的砖料,石料表面应整洁、平直、无缺 掉角,色泽基本一致。石料斧的斧印应基本直顺、均匀,深浅一致 刮边宽度一致。 375一地其与其础工积施工中的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饰合设计

3.7.6 隐蔽工程应做中间验收,并应做好验收记录。 3.7.7 石料加工的充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3.3.8的规定 3.7.8 石驳岸砌筑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7.8的规定:

表3.7.8石驳岸砌筑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9台基露台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7.9的规定:

表 3.7.9 台基、露台工程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台基、露台工程修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

表 3.7.11 石驳岸修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3.7.12 基础修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榜柱 2.三柱 3.二柱4.中柱5.头穿(一穿)6.二穿7.三穿 8.四穿 9.五穿 10.步枋11.瓜柱12.分水擦13.大梁(梁木)(正梁) 4.枋 15.瓜柱梁 16.二柱擦 17.三柱擦18.檐柱擦19.檐擦 20.挑枋21.地脚 22.楼枕 23.照面(落檐) 24.楼板

350mm以内构件下料口企斜不得大于20mm。直径或面宽350mm以上 构件下料口歪斜不得大于30mm。 4.1.4大木构架制作之前应制作丈杆(总丈杆、分丈杆),丈杆制作应 符合下列要求: 1总丈杆上应标出各开间的面宽(面宽丈杆);各界(架)梁头的 位置,有抱头梁的还应标出廊步架和抱头梁的位置(进深丈杆):廊栏 (檐柱)、步柱(金柱)柱高,有重檐步柱(金柱)的还应标出重檐栏 的高度尺寸、卵位置(柱高丈杆);房屋挑檐(檐平出)挑出的尺寸 (由廊柱中至檐橡或飞橡的外端); 2柱类构件分丈杆应标出柱高、柱上样眼的位置侧脚的大小; 3梁类构件分丈杆应标出梁头,梁身各侧面上的样卯位置尺寸; 4类构件分丈杆应标出枋的长度,样卯位置尺寸; 5 桁(標)类构件分丈杆应标出槿卯、橡花的位置: 6丈杆应用质量优良、不易变形的木材制作。 4.1.5木构架制作、安装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放样应按设计图纸或原构件放足尺大样,排柱头杆,开间杆: 制样板。样板应用胶合板或不易变形的干燥板材制作: 2配料应按样板、设计图纸尺寸及数量,放加工余量,编制配料 单,按配料单断料: 3加工应按样板和设计图纸加工; 4汇(试组装)应按图纸要求将相关的两根或二根以上构件在 加工场试组合,符合设计要求后再拆开堆放: 5安装前应按设计图纸尺寸,复核柱顶石、或柱础等地盘的轴线 标高、尺寸、合格后,才可进行安装。 以上各工序应在其前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16木构架构件制作、安装应以机械加工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办法进

行。在可能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机械加工 4.1.7露明木构架的各构件应表面光洁,无刨痕、锤印、搓。草架木 构件表面充许留斧痕、锯痕GB∕T 26510-2011 防水用塑性体改性沥青,但不得留树皮;构件端棱角倒楞宽度应一 致。倒棱宽为构件直径或面宽的1/15~1/12,倒楞深为榜宽的1/3;构 件联结透样饱满,无“瞎子样”。半样长与眼深相差不应大于10mm;受 弯木构件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该构件1/2高,当不能满足时应设雀替、 机等构件增加其搁置长度

构件表面充许留斧痕、锯痕,但不得留树皮;构件端棱角倒楞宽度应一 致。倒棱宽为构件直径或面宽的1/15~1/12,倒楞深为楞宽的1/3;构 件联结透样饱满,无“瞎子样”。半样长与眼深相差不应大于10mm;受 弯木构件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该构件1/2高,当不能满足时应设雀替、 机等构件增加其搁置长度。 4.1.8除时代原因外,通常屋面提栈不应小于4举,用飞橡的屋面提栈 不应小于4.5举;有翼角的屋面提栈不应小于5举。四界以上(含四界 的木构架不应少于用2个举架(提栈)。 4.1.9在保管、运输木构件毛坏、半成品、成品时应根据加工场、建 筑现场、运输条件等情况,应采取措施做好防潮、防晒、防损坏、防污 染工作。木构件成品堆放距地面不应少于400mm,每层不应少于二处垫 木。垫木的位置应上下对齐,厚度不小于50mm。 4.1.10用于加固、固定木构架构件铁件的材质、型号、规格、数量及 加工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1木构架的防火、防腐、防虫蛀、防白蚁、防潮、防震除应符合 本规范第十二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4.1.12当仿古建筑内部或隐蔽部分使用现代形式木构架时,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执行。 4.1.13文物古建筑修和复建工程必须保持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 原形制不变。使用新材料必须有成功的经验,或经试验证明其效果能满 足上述要求后才可使用。 4114一在确定本构件的受力方向时应洗择材质较好年轮较密质

1.11木构架的防火、防腐、防虫蜓、防百蚁、防潮、防震除应符 规范第十二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 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原形制不变。使用新材料必须有成功的经验,或经试验证明其效 足上述要求后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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