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28-2011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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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28-2011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pdf简介:

"GB50728-20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一份国家标准。这份规范主要针对在工程结构加固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以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加固材料的选择、检验、验收、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要求,涵盖了各种常见的加固材料,如混凝土加固材料、钢结构加固材料、锚固材料、密封材料等。它旨在保证加固工程的质量,防止因材料问题导致的结构安全风险,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工程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这份技术规范是工程结构加固施工中不可或缺的指导性文件,是设计、施工、监理和检验等各方必须遵循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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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指标,除注明为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长期使用性能型

8.1.1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GB∕T 28799.1-2012 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 总则,包括碳纤维复合材、玻

8.工I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包括碳纤维复合材、玻 璃纤维复合材和芳纶纤维复合材。为增韧目的,允许以混编或增 层方式使用部分玄武岩纤维,但不得单独使用玄武岩纤维复 合材。 8.1.2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受力方式必须设 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8.1.3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本规范第3.0.5条规 定的置信水平,按强度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8.1.4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必须与所选用的配套结构胶同 时进行。若该品牌纤维拟与其他品牌结构胶配套使用,应分别按 下列项自重作适配性检验: 1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 2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

8.2 碳纤维复合材

8.2.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其材料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

1对重要结构,必须选用聚丙烯睛基(PAN基)12k或 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 2对一般结构,除使用聚丙烯晴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 束纤维外,若有适配的结构胶,尚允许使用不大于15k的聚丙烯 腈基碳纤维。

性鉴定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 认,不得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2.3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应先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 下列确认工作: 1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 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应通过测定碳纤维的k数和导电性,以确认该批材料的 真实性; 3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 的可靠性。 8.2.4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 合表8.2.4的规定。

2.4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 表8.2.4的规定。

2.4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标准

8.3.1承重结构用的芳纶纤维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弹性模量不得低于8.0×10°MPa 2饱和含水率不得大于4.5%。 8.3.2芳纶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I级和IⅡI级。安全性鉴定 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不得 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3.3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前,应先对送 检材料进行下列确认工作: 1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 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应通过测定芳纶纤维的饱和含水率,以确认该材料型号 的可信性; 3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 的可靠性。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 件合表:4的机定

1弹性模量不得低于8.0×10°MPa; 2饱和含水率不得大于4.5%。 8.3.2芳纶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I级和IⅡI级。安全性鉴定 时,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不得 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

8.3.3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前,应先

1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 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应通过测定芳纶纤维的饱和含水率,以确认该材料型号 的可信性; 3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 的可靠性。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 符合表8.3.4的规定。

8.3.4芳纶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

续表8.3.4鉴定合格指标检验项目单向织物条形板高强度I级高强度I级高强度I级高强度I级纤维体积含量(%)≥60>50单位面积人工粘贴≤450质量(g/m)真空灌注≤650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8.4玻璃纤维复合材8.4.1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为连续纤维,且应采用高强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小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中碱C玻璃纤维和高碱A玻璃纤维。8.4.2玻璃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符合表8:4.2的规定。表8.4.2玻璃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标准鉴定合格指标检验项目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抗拉强度标准值(MPa)≥2200≥1500受拉弹性模量(MPa)≥1.0X105≥7.2X104伸长率(%)>2.5>1.8弯曲强度(MPa)≥600>500层间剪切强度(MPa)≥40≥35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MPa)≥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单位面积质量人工粘贴≤450≤600(g/m²)真空灌注<550≤750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9.1.1本章规定适用于制作结构加固用钢丝绳的钢丝及钢 的安全性鉴定。

的安全性鉴定。 9.1.2工程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分为高强度不锈钢丝绳和高强 度镀锌钢丝绳两类。选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结构,或结构处于腐蚀介质环境、潮湿环境和露天 环境时,应采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 2处于正常温、湿度室内环境中的一般结构,当采用高强 度镀锌钢丝绳时,应采取有效的阻锈措施; 3结构加固用钢丝绳的内外均不得涂有油脂。

9.2.1当采用高强度不锈钢丝制绳时,应采用碳含量不大于 0.15%及硫、磷含量分别不大于0.025%和0.035%的优质不锈 钢制丝。 9.2.2当采用高强度镀锌钢丝制绳时,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天 于0.30%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其锌层重量及镀锌质量应根据 结构的重要性,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镀锌层》GB/T 15393对A级或AB级的规定。 9.2.3钢丝的安全性鉴定分为化学成分鉴定和力学性能鉴定, 应以钢丝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安全性鉴定机构仅 负责审查证书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9.2.1当采用高强度不锈钢丝制绳时,应采用碳含量不 0.15%及硫、磷含量分别不大于0.025%和0.035%的优质 钢制丝。

于0.30%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其锌层重量及镀锌质量应 结构的重要性,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镀锌层》 15393对A级或AB级的规定。

9.3钢丝绳的安全性鉴定

合表9.3.1的规定。表 9.3. 1高强钢丝绳安全性鉴定标准高强不锈钢丝绳高强镀锌钢丝绳种类符号钢丝绳抗拉强度弹性模量钢丝绳抗拉强度弹性模量公称直径标准值平均值公称直径标准值平均值(mm)(MPa)(MPa)(mm)(MPa)(MPa)2.4~18002.5~16506X7+IWS4.0≥1.05X4.5≥1.30X170015601051051X×19ds2.515602.515609.3.2钢丝绳的抗拉强度及弹性模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测定。9.3.3对钢丝绳的基本性能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其计算用的截面面积应按表9.3.3的规定值采用。表9.3.3钢丝绳计算用截面面积钢丝绳公称直径钢丝直径计算用截面面积种类(mm)(mm)(mm²)2.40.272.812.50.283.023.00.323.943.050.344.456X7+IWS3.20.354.713.60.406.164.00.447.454.20.457.794.50.509.621×192.50.503.7339

10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和砂浆

10. 1 一般规定

10.1.1本章规定适用于以聚丙烯睛纤维、改性聚酯纤维、聚酰 胺纤维、聚乙烯醇纤维和聚丙烯纤维配制的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 或砂浆的安全性鉴定。 10.1.2当需采用其他品种合成纤维替代时,其安全性鉴定的指 标不应低于被替代的纤维。 10.1.3在工程结构加固工程中,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或砂浆主 要用于下列场合: 1防止新增混凝土或砂浆的早期塑性收缩开裂; 2限制新增混凝土或砂浆在使用过程中的干缩裂缝和温度 裂缝; 3增强新增混凝土或砂浆的弯曲韧性、耐冲击性和耐疲劳 能力; 4提高混凝土或砂浆的抗渗性和抗冻性。 当用于结构增韧、增强目的时,应采用聚丙烯睛纤维、改性 聚酯纤维、聚酰胺纤维和聚乙烯醇纤维;当仅用于限裂目的时, 还可采用聚丙烯纤维

10.2合成纤维改性混凝王和

10.2.1结构加固用的合成纤维,其细观形态和儿何特征应符合 表10.2. 1 的规定。

表10.2.1合成纤维的形态识别和几何尺寸的控制要求

.2.2结构加固用的合成纤维,其安全性鉴定标准应符合表 0.2.2的规定

油气管道清管、试压及干燥技术规定(2012发布版)表10.2.2合成纤维安全性鉴定标准

其纤维体积率一般应控制在0.1%~0.4%范围内;若有特殊要 求,应通过试配确定。用于混凝土或砂浆增韧的合成纤维,其纤 维体积率应控制在0.5%~1.5%范围内;在能达到设计要求的 情况下,应采用较低的纤维体积率。 10.2.4采用合成纤维增韧的硬化混凝土或砂浆,其安全性鉴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C20 和M10; 2按本规范附录N确定的弯曲韧性指标一一剩余强度指数 RSI不应小于40%: 3硬化混凝土或砂浆的抗冻性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 要求; 4合成纤维改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普通混凝土的强 度等级确定。但当纤维掺率大于0.5%时,应按普通混凝土的强 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11.1.1.本章规定适用于以碳钢纤维、合金钢纤维和不锈钢纤维 配制的纤维增强混凝土的安全性鉴定。 11.1.2在工程结构加固中,钢纤维主要用于对增强、增韧、 抗震、抗冲击、抗疲劳和抗爆等有较高要求的结构构件或其局部 部位,其中,不锈钢纤维还适用于对耐腐蚀和耐高温有严格要求 的重要结构。

11.2钢纤维混凝土的安全性鉴定

11.2.1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的几何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异形纤维GB∕T 35156-2017 结构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索,但不应采用圆直钢丝切断型纤维、波 浪形纤维及直角钩纤维。 2熔抽型工艺仅允许用于不锈钢纤维;不允许用于碳钢纤 维和合金钢纤维。 3钢纤维的几何参数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表11.2.1工程结构加固用钢纤维几何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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