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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284-2012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简介:
"JGJ284-2012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一项关于金融建筑电气设计的国家标准。该规范全称为《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它为金融行业的建筑物,如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机构等的电气设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
该规范涵盖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的诸多方面,包括电气系统规划、供配电、照明、防雷与接地、信息及通信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物自动化系统等。它旨在保证金融建筑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高效,同时满足金融业务的特殊需求,如数据安全性、操作便捷性和人员舒适度等。
通过遵循这一规范,设计人员和施工方能够确保金融建筑的电气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JGJ284-2012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8.2.7特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应具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敷线路径。
8.2.8一级金融设施从电源进户处至设备受电端宜具有
9.1.1金融建筑各区域的照明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 式等应根据金融建筑的使用性质和金融设施的等级进行选择。 9.1.2金融建筑的光源、灯具及附件等应根据金融建筑内各区 域的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进行选择。 9.1.3金融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等的相关 规定。
9.2.6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统一眩光值
9.2.6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统一眩光值 (UGR)和显色指数(Ra)宜符合表9.2.6的规定DB33/T 2203-2019标准下载,
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
续表 9. 2. 6
9.3.1 营业柜合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 9.3.2 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分别设置配电回路: 2特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 照明灯具应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应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3一级金融设施营业厅、交易厅及其他大空间公共场所的 照明灯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且宜各带50%灯具并交叉布置; 4库房禁区、特级金融设施警戒区等重点设防部位应设置 警卫照明; 5营业厅、交易厅等场所应设值班照明
9.4.1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仍须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 置备用照明; 2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
急照明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9.4
表9.4.2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9.4.3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9.4.6疏散指示标志灯宜处于点亮状态。
9.4.7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等场所宜设应急照明 电源装置。
9.5.1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
9.5.1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
9.5.1营业厅、交易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 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或自动调 光措施。
9.5.2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由安防监 控中心(室)或值班室控制,不得设置就地控制开关。 9.5.3安防监控中心(室)应能遥控开启相关区域的应急照明 和警卫照明
9.5.2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由安防监
9.5.2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室的照明系统应
10.1.1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供配电设备,提高配电 效率。 10.1.2金融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用电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10.1.3金融建筑应合理选取用电指标和其他设计参数。 10.1.4当金融建筑由两路电源供电时,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 方式;由三路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两用一备或三路同时运行的方式。
10.2.1金融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进行负荷 估算。 10.2.2金融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面积功率法和需要系 数法进行负荷计算。 10.2.3金融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 计算。 10.2.4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及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热负荷值应根 据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用电设备的电负荷 值可根据表10.2.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0.2.4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及用电设备所产生的热负荷值应根 据设备的技术参数确定。当缺乏相关资料时,用电设备的电负荷 值可根据表10.2.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表10.2.4用电设备的电负荷值
注:表中数据包括正常照明、动力及空调负荷,其中空调负荷为采用电制冷集中 空调方式时的数据
10.3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PUE)10.3.1金融设施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UE)可按表10.3.1进行分级和评价。表10.3.1数据中心的能源效率指标(PUE)分级和评价PUEPUE<1.61.6
1)照明插座用电,包括室内外照明(含应急照明、室外 景观照明等)及插座用电。 2)空调用电,包括空调、采暖及通风设备的用电。当末 端风机盘管、排气扇等设备难以单独计量时,可纳人 照明负荷。 3)动力用电,包括给水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自动扶梯、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支持区的用电。 4)其他特殊用电设备的用电 电能计量应采用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 有标准的通信接口。
11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
11.1.1金融建筑的营业厅、交易厅、数据中心主机房宜符合 级电磁环境标准;其他场所宜符合二级电磁环境标准。当不符合 规定时,宜采取电磁骚扰抑制措施。 11.1.2与金融设施无关的电磁骚扰源设备不宜布置在数据中心 主机房内。 融
11.1.3金融设施中选用的UPS应经电磁兼容性认证
1.2电能质量与传导干扰的抑制
11.2.1金融建筑电源进户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当不符合规 定时,应在其金融设施专用回路上采取电源净化措施。 11.2.2金融设施供配电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电源性 传导干扰: 1当UPS总容量大于100kVA,且其总谐波电流畸变率 (THD:)大于15%时,宜在UPS电源输人端采取谐波治理 措施;
11.3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
11.3.1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 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雷击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表 11.3.1确定。
表 11. 3. 1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雷电防护等级
2除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外的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 防护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范》GB50343执行。 11.3.2金融设施供配电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一级、二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供电专线 应逐级设置电保护器;三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供电专 线宜逐级设置电涌保护器; 2数据中心主机房以外的电子信息系统电源线路,技术经 济合理时,可在其交流配电柜(箱)处设电涌保护器。 11.3.3网络传输线路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一级、二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 区的网络传输线路进户处应设电涌保护器,三级金融设施的数据 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网络传输线路进户处宜设电浦保护器: 2其他电子信息系统的网络传输线路,技术经济合理时, 可在其线路进户处设置电涌保护器。 11.3.4特级金融设施可选用具有数字化监测功能的电涌保 护器。
1特级、一级、二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 文的网络传输线路进户处应设电涌保护器,三级金融设施的数据 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网络传输线路进户处宜设电涌保护器: 2其他电子信息系统的网络传输线路,技术经济合理时 可在其线路进户处设置电涌保护器。 11.3.4特级金融设施可选用具有数字化监测功能的电涌保 护器
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规定。
12.1.1智能化集成系统应与数据监控中心(ECC)监控系统联 网,并应预留与其他相关系统联网所需的通信接口。 12.1.2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指令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联动控制的 实时性要求。 12.1.3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12.1.3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育
12.2.1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具备全局性管理功能和自主型或辅耳 型全局性决策功能。
12.2.1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具备全局性管理功能和自主型或辅助
12.2.2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除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和
融专业安全防范系统以外的智能化子系统主要信息的整合与 共享。
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 CJJ∕T 80-9813. 1 一般规定
13.1.1特级、一级金融设施金融业务专用的综合布线系统应相 对独立。 13.1.2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不同 功能区域的应用需求以及建筑物(群)的管理模式等确定。 13.1.3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 计标准》GB/T5031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的规定。
13.2通信与网络设施
13.2.1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金融业务专用通信接入 系统。
13.2.6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物业管理专用无线对讲系
系统T/CAGHP 024-2018标准下载,二级金融设施的办公区域内可设置无线网络服务系统 13.2.8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应支持多家运营商的通信服务: 且宜采用合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