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243-2011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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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243-2011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简介:

《JGJ 243-2011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份技术标准。这份规范(即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程)主要是针对交通建筑设计中的电气系统设计提出的规定和指导。它涵盖了交通建筑设计中各类建筑如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的电气设备、线路布置、电力供应、照明、防雷、接地、消防电气、通信与自动化等各方面的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

JGJ 243-2011标准旨在保证交通建筑电气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以满足各类交通建筑在运营中的功能需求和性能指标,同时考虑到节能环保的要求,以确保交通建筑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份规范是电气设计工作者在交通建筑领域进行设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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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直流操作电源和其他直流系统中用作保护的断路器应选

用直流系统专用断路器。

的防护等级,其中海运港口客运站室外开关插座应有IP66及以 上防护等级或安装于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配电箱中。

6.4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6.4.1配电线路的敷设应考虑安装和维护简便。6.4.2配电线路不应造成下列有害影响:火焰蔓延对建筑物和消防系统的影响;21燃烧产生含卤烟雾对人身的伤害;3产生过强的电磁辐射对弱电系统的影响。6.4.3交通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暗敷的电线电缆外DB42∕T 1651-202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要求,其他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用于消防负荷的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MI)电缆。6.4.4不同场所电缆的阻燃级别选择不宜低于表6.4.4的规定:表6.4.4不同场所电缆的阻燃级别阻燃级别适用场所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A级站楼或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及单栋建筑面积超过100000m²的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Ⅲ类以下民用机场航站楼、大中型铁路旅客车站、地铁车站、磁浮B级列车站、一级港口客运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及单栋建筑面积超过20000m²的具有二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C级不属于以上所列的其他交通建筑6.4.5不同场所电线的阻燃级别选择不宜低于表6.4.5的规定:表6.4.5不同场所电线的阻燃级别阻燃级别适用场所电线截面B级50mm²及以上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及单栋建筑面积超C级过100000m²的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35mm²及以下20

续表6.4.5阻燃级别适用场所电线截面Ⅲ类及以下民用机场航站楼、大中型铁路旅客车50mm²及以上C级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一级港口客运站、级汽车客运站及单栋建筑面积超过20000m²的具有D级35mm²及以下二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所有截面D级不属于以上所列的其他交通建筑6.4.6阻燃电缆的敷设通道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进行防火封堵。6.4.7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6.4.8具有二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宜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但在人员密集场所明敷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6.4.91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宜采用辐照交联型。6.4.10与建筑内应急发电机组或EPS装置连接、用于消防设施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或封闭母线,其火灾条件下通电时间应满足相应的消防供电时间要求;由EPS装置配出的线路,其在火灾条件下的连续工作时间应满足EPS持续工作时间要求。6.4.11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与非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宜分开敷设,当需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4.12电线电缆在吊顶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线导管、金属线槽敷设。6.4.13封闭母线可应用于交通建筑中负载较大或者扩展性要求21

高的场合,其防护等级应与相邻的电气设施敷设环境相适应。当 敷设于潮湿或腐蚀性环境中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水、防腐措施。 6.4.14封闭式母线的线路走向,应考虑其他管路设备的位置关 系,当与水管交错或相邻时,母线宜在管道的上方或同一水平高 度敷设,否则应提高其防护等级。 6.4.15与安检、传送等设施无关的配电线路不应穿过安检、传 送等设施的基础;配电于线不应在安检设施的上方穿越。 6.4.16与轨道交通运行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宜穿越轨道。 6.4.17天型交通建筑的配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配电间、 弱电间或竖井。中小型交通建筑的配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 配电间、弱电间或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并设置时,配电与弱 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7.1.1交通建筑中常用设备电气装置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 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产品。 7.1.2交通建筑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 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7.2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7.2.14 400Hz电源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应能在额定工况下24h连续工作; 2应能自动消除由于输入电压引起的过压、欠压和过流, 能保护因输出端负载的接人或配电系统中断路器动作等引起的过 载和电流冲击: 3应能防止50Hz输人电源的缺相,对负载突变和短路以 及对400Hz电源本身和相连的负载可预测的永久性破坏有自保 护能力; 4内部故障或内部温度过高时,应能先发出报警信号,并 应能自动脱离系统: 5应具有输出短路保护功能;: 6应具有开机后自动循环检测功能,应能以文字方式直接 输出或以编码形式显示明确的故障信息,包括故障时间、故障类 型、故障原因以及排除故障的方法,并应具有指示灯检测功能; 7应带有标准的通信接口,可将记录内容传人登机桥监控 系统; 8应能显示下列内容,且应能传输至登机桥监控系统: 1)输入电压;

2)输出电压、电流、频率、有功功率 3)启动/停止时间; 4)累计运行时间; 5)模块温度; 9应具有下列控制与设定功能: 1)“启动”按钮; 2)“停止”按钮; 3)输出电压设定; 4)极限电流保护设定; 5)电缆压降补偿设定。

7.2.2400Hz电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给400Hz电源的输人电压偏差不应超过士7%,频率 偏差不应超过士1%; 2400Hz电源的输出电压偏差不应超过士2%,频率偏差 不应超过士0.1%; 3400Hz电源工作在额定功率下,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 4.400Hz电源的总谐波含量不应超过3%,单次谐波含量 不应超过2%; 5供给400Hz电源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由专用 回路的电源供电; 6400Hz电源的主电源开关和导线或电缆选择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每台400Hz电源应装设单独的保护电器; 2)主电源开关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且宜采用 低压断路器; 3)主回路电线或电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400Hz电源的额 定工作电流,并应对线缆的电压损失和机械强度进行 校验; 4)保护电器宜降容使用,降容系数宜根据保护电器的额 定电流值确定,250A以下可为0.9,400A及以上可

7.3.1行李处理系统(BHS)宜包含始发行李处理系统、到达 行李处理系统、中转行李处理系统、早到行李储存系统、大件行 李系统、特殊行李处理系统、团体行李处理系统等。 7.3.2民用机场航站楼内设置的BHS设备的运行不应干扰机场 内的通信。 7.3.3BHS的电气、电子设备及所连接的电线、电缆不应受机 场内其他设备产生的电磁波干扰。 7.3.4对于需要使用射频进行通信或信息传递的BHS系统,当 使用频率在无线电频率管制范围内的,应向机场及当地相关主管 部门申请无线电频道。 7.3.5BHS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BHS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负荷等级应按工艺要求和相应的建筑物供电负荷 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二级; 2同一传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当传输 系统距离较长时,可按工艺分成多段,并宜由同一电源的多个回 路供电; 3当系统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 应设有连锁装置。

7.3.6BHS设备的配电和控制装置应设过电压和欠压保护装置

《建筑塑料复合模板工程技术规程 JGJ/T 352-2014》并应具有过载时能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和自动停止运行的功能。

1 宜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 应能使电气、控制线路缩短、进出线方便; 3 其上方及贴邻不应有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4 应便于设备运输、安装; 5 控制室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9、16章的有关规定。

7.3.8中央控制室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两个独立回路的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应为应急 电源,且应在中央控制室内能自动转换; 2额定电压为220/380V时,电压波动率不应超过士7%; 3 额定频率为50Hz时,频率波动率不应超过士1%。 7.3.9 BHS的控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员可能接触BHS区域的适当位置应设置紧急停止按 纽; 2在收集输送机,涉及安检、自动读码站(ATR)等处应 采取有效的行李探测和跟踪手段; 。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发出的火灾信号,行李设 备控制系统(BECS)应具有优先响应及消防联动功能; 4应能与安全检查系统(SIC)系统联动,并应具有对SIC 检查出的可疑行李进行处理的功能; 5处在公共区域的行李设备启动前,应具备声光报警提醒 功能。

7.4电梯、直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4.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 范第3.2节及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消防电梯及消防用自动 扶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7.4.2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两路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 且应在末端切换;三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两回路供电,其中一一回 路应为专用回路;三级负荷的客梯,宜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以 路专用回路供电。 7.4.3除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外,人 员较密集的通道及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等级宜为 二级负荷。

7.4.3除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外, 员较密集的通道及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等级宜 二级负荷。

GB∕T 33640-2017 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规程7.4.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宜由专用回路供电;月

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电源应由符合消防要求的专用回路供电。 7.4.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7.4.6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 器和保护电器;主电源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7.4.7对有机房的电梯,其电源主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 接近;.对无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 方便接近的地方,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4.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节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第17.4节的规定,

7.5.1交通建筑中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体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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