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2/T 29-2020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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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212/T 29-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5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4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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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12/T 29-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212/T 29-2020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pdf简介:

"DB4212/T 29-2020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pdf" 是一个关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个文件可能是某个地区或行业的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公共资源(如土地、工程、服务等)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投诉时,如何进行处理和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它可能包括投诉的接收、调查、决定、通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以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由于这是一个PDF文件,内容可能会详细阐述投诉处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对相关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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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12/T292020

DB4212/T292020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GB/T50801-2013》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原则、处理机构及人员、投诉方式和渠道、处 以及处理结果运用。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技标八取者其他利善大系八以 (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表达诉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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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应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5.1.2内设机构应明确处理岗位及职责,并配置投诉处理人,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流程,制定相 应管理制度,

5.2.1投诉处理人应具体负责日常投诉处理工作。 5.2.2投诉处理人应客观公正、耐心细致,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应准确把握政策法规,熟悉工作 内容、履行岗位职责。

2.1投诉处理人应具体负责日常投诉处理工作。 2.2投诉处理人应客观公正、耐心细致,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应准确把握政策法规,熟悉 容、履行岗位职责。

7.1.1投诉受理范围

)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中心进行交易的;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 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7.1.2投诉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受理: a)投诉人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b)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了有效线索; c)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已向招标人 提出了异议; d)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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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3 不予受理情形

7.1.4投诉受理要求

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a)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b)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7.2.1投诉受理后,投诉处理人应及时调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 寸,监管部门可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情况复杂、涉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监督管 里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2.2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2.3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 正。 .2.4投诉处理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调查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 呆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5对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投诉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 没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2.6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监管部门决

a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b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 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7.3.1应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b)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应将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7.3.2负责受理投诉的监管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需 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7.3.3投诉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b)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d)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b)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c)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d)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

投诉处理流程参见附录A的图A.1

7.5.1投诉处理人应将投诉处理决定及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益关

5.1投诉处理人应将投诉处理决定及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告知。 5.2听取对投诉处理决定的意见:

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某三层半别墅建筑施工结构设计图,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

8.1应定期或不定期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结果,不断改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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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投诉处理流程图

图A.1投诉处理流程图

CECS 516-2018-T标准下载DB4212/T 29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3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8月1日施行) 41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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