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80.8K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44160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简介:

DBJ46-028-2013《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是一部海南省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工作。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维修项目、维修内容、维修方式、维修质量、维修费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旨在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保障办公环境的安全和舒适,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源。

维修标准可能包括了办公建筑的基础设施(如水电、空调、消防设施等)的维修周期、维修方法,以及不同损坏程度的处理办法。此外,它可能还考虑了节能环保的要求,提倡在维修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由于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到政策变动和更新,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发布或者联系海南省相关机构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部分内容预览:

10.2.1电气分系统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三 类: 1日常检查;分为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 查(若发现导电连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 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 2详细检查:以仪表量测为主,辅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详 细检查又可分为: 1)局部扩大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以及高负 荷季节或高温、高湿季节的安全检查: 2)系统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 3专门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检查。 1)供电系统遭受暴风雨袭击造成大面积停电: 2)建筑物受灾后急需恢复供电; 3)用电严重超负荷烧坏电气设备;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动,需确保供电无故障; 5)院内道路变更、绿化布置更新或景观调整,需将原有线路改 造或改为埋地敷设; 6)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 10.2.2电气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常检查: 1)专门管理人员巡视每日不少于1次; 2)定期维护检查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但例行的安全检查,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2详细检查: 1)局部扩天检查维修改造前的检查,每2~3年1次: 2)详细检查6年1次,若设备、线路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检

查周期。 3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有紧急或特殊情况时立即进行。 10.2.3定期维护检查的项目包括: 1易损部位及易耗零部件检查; 2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检查: 3末级配电箱及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检查: 4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中小型的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是 否需要更换的检查; 5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 6防雷子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检测。 10.2.4定期维护检查应从本标准规定的《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 标准》(本标准附录F)中选择与维护检查有关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成定期检查计划,报使用部门批准后执行。 10.2.5维修改造前的局部扩大检查项目,应根据维修改造的范围 以及日常检香发现的下列情况,确定应检香的子系统或其中项目, 按《电气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F)的检查要求进行。 1易损部件提前损坏的部位; 2频发故障的重要部件或装置; 3因建筑物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更新而需要移位的线路 和设备; 4与负荷增加有关的重要部件、线路和设备; 5上次中修未涉及的重要部位。 10.2.6电气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详细检查结果评定电气系统的可靠性: 2对下列检查结果,可不进行可靠性评定,但应将需要日常维 护的项目书面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1)日常检查结果; 2)定期的安全检查结果,但未发现有安全问题: 3)供电过程中的一般故障,经检查表明,仅需通过调整或更换

零、部件,即可恢复正常供电。 10.2.7电气工程的可靠性采用划分等级的方法进行评定,并以下 列4个等级描述其可靠性: 1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评定: A级外观完好,标志完整清晰,工作性能正常,不必采取措 施; B级外观尚好,标志尚能辨认,工作性能略有下降,可不采取 借施或仅需日常维护即可恢复正常; C级外观较差,工作性能显著下降,或有老化迹象,或存在安 全隐惠,应采取维修改造措施: D级工作性能严重下降,或已严重老化必须立即或及时采取 维修改造措施。 2整个子系统或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 I级可靠性符合本标准要求,能安全正常地供电,可能有少 数B级零部件,但仅需按计划进行保养,可继续安全使用; Ⅱ级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正常供电,虽 有个别C级项目,但经检修或更换后,仍可继续安全使用; 血级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显著影响安全供电,虽仅有 个别项目为D级,但需经维修改造或紧急修理后才能安全使用: IV级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严重影响安全供电,评为 0级的项目超过1个或评为C级的项目超过50%,必须经维修改 造才能有限制地安全使用。 10.2.8对电气分系统所评的可靠性等级,仅作为技术管理和制订 维修计划的依据,而不作为具体处理检查结果的依据,即使所评等 级较高,也应及时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逐个做出处理

10.3.1日常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计划的停电清扫以及导电连接处的紧固等工作。 2易损零、部件损坏的更换。 (注:易损零、部件指照明灯具的光源(灯泡、日光灯管等)、照 明开关插座,动力照明配电箱内熔断器的熔芯和熔丝等。) 3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后的线路因失修损坏或个别用电回路 因增大容量需更换电线或电缆。 4末级配电箱、控制箱内小型元件损坏的更换。 (注:小型元件包括指示灯、小型空气开关和接触器、漏电保护 器、控制按钮、控制开关等。) 5在不涉及建筑结构、装饰装修饰面、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 攻变的情况下,对小型电气设备、器具和灯具进行更换。 6按有关规定对变配电装置进行预防性试验,对防雷系统进 行油漆,以及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进行检测。 7重要部位和场所的维护修理: 1)重要部位和场所的易损零、部件实行服役制,即在易零、部 件使用时间达到预期使用寿命60一70%时,进行退役更换; 2)退役更换下的易损零,部件仍有使用价值,应经检测鉴别后 列入备品备件库存放,单独做出标识。待一般部位或场所的同规 格、同型号易损零、部件自然损坏后予以利用。 10.3.2维修改造应包括以下内容: 1除变配电室和供电干线仅进行修复,不做更换外,因建筑物 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全面更换,可能对末级配电箱及其以后线路 和器具设备进行局部或全部移位、更换。 2因建筑物维修改造或装饰装修工程再次更换,可对变配电 室主要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以及供电于线50%以上 进行同容量更换。 3建筑物功能改变,用电设备容量增大,变配电设备及其供电 十线的负载能力和规定的贮备能力已不能满足需要,变配电装置 和供电十线扩容更换

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11.1.1本章适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工程中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进行 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2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门检查和详细 检查。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 要求进行。有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时,应立即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 进行专门检查和专项维修。详细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的评定结果是确定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依据。 11.1.3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包括通信网络子系统、办公自动化子 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 防联动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化系统集 成,以及相关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机房环境子系统等。 11.1.4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工程分为日常维护和维修改造。 1日常维护:指当仅有部分智能化子系统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或专项维修,且不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或及时修复或排除系统 的小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 作。日常维护应根据系统日常检的结果以及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 护要求进行。各子系统的定期日常维护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或在 其他系统的运行季结束后进行(例如通风与空调系统、冷冻和冷却 系统等)。 2维修改造:整个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或 更新改造的子系统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此维修工程列入维修 改造范围。 11.1.5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和

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11.1.2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门检查和详细 检查。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按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护 要求进行。有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时,应立即对建筑智能化分系统 进行专门检查和专项维修。详细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的评定结果是确定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维修的依据。 11.1.3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应包括通信网络子系统、办公自动化子 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 防联动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化系统集 成,以及相关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机房环境子系统等。

1日常维护:指当仅有部分智能化子系统需要进行更新改造 或专项维修,且不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或及时修复或排除系统 的小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工 作。日常维护应根据系统日常检的结果以及设备和系统的使用维 护要求进行。各子系统的定期日常维护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或在 其他系统的运行季结束后进行(例如通风与空调系统、冷冻和冷却 系统等)。 2维修改造:整个建筑智能化分系统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或 更新改造的子系统涉及综合布线子系统时,此维修工程列人维修 改造范围。

11.1.5建筑智能化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办公用房的内

房屋结构维修同步进行,并与各机电系统的维修相协调。应组织专 家对系统详细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合理确定维修工程的规模和 内容。

11.1.6新建和维修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及其子系

11.1.6新建和维修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及其子系统6年内 一般不进行维修改造,但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维修

一般不进行维修改造JG/T 160-2017标准下载,但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维修。

11.2.1在进行检查与评定时,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原建筑及智能化分系统的原始竣工文件; 3原智能化分系统建成投运后的系统改造图纸和文件; 4系统和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5使用单位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申请原因、需要 达到的水平和功能、初步方案、投资预算等)。 11.2.2检查与评定的重点应包括: 1实地考察建筑物的竖井、层高、机房及其他相关设施和条 件,据以进行建筑智能化分系统实施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2考察并找出现有系统存在的问题,据以分析和论证可能的 攻造方案: 3考察分析现有消防子系统和安全防范子系统是否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据以提出维修改造方案; 4对信息网络子系统,重点考察其系统功能和信息安全措施 该子系统应保证满足中央同家机关的涉密网、党政办公和内部、业 务网、公共信息网的要求; 5考察建筑设备监控子系统、通信网络子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考察电源及防雷接地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提出维修改造方案; 6进行建筑综合节能分析,提出相应的改造建议: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