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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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简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市范围内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的层高应符合2.4.1 至2.4.1.2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许可)层高小于、等于1 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属 施工正常误差的除外):超过规定层高大于1米、小于等于2 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3.0系数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米,增加1.0系数计容

2.0倍:层高<规定层高+1米

2.4.3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 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等要求GB 7000.13-1999 手提灯安全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 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 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面积的1/2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2.1米且不大于所属房间进 深的1/2;东西向及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且不大于所 属房间进深的1/2。 (2)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本层建筑面积(不 含阳台)的12%。 (3)阳台设置单个装饰柱、墙(分户墙及主墙体除外 宽度不大于0.7米,

2. 4. 3. 1. (3) 图示

超出以上规定的,阳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 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建筑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 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2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退 台,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范 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低层住宅 建筑可局部设置露台、退台,但不得设置构架,且露台、退 台加本层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本层建筑(不含阳 台)的20%。出挑的屋檐投影至露台、退台上的宽度<0.6

米,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超过此宽度,屋檐投影面 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4住宅建筑的飘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计入容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 构性墙体围护,上下层飘窗之间与外部通透的。 (2)开窗净宽不大于所属房间升间的2/3,窗台高度(窗 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飘窗净高不大于 2.1米、进深自墙体内侧到挑板外侧不大于0.9米。 超出上述规定的飘窗,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建筑的设备平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

(1)集中设置设备平台的,每户只能设置一处,不超过 4平方米,且只能与厨房、卫生间相连。分设设备平台的, 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分设的设备平台合 计水平投影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2)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白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 突的结构柱、剪力墙宽度每个不得超过0.15米)。 (3)位于主体结构外。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非住宅的设备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 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6

其建筑面积按其顶盖外沿在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

(1)入户花园在主入口设置且只有一处,为该住户独有, 不涉及与其他住户的共享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6平方 米,且至少有一面全部直接采光的。 (2)与入户花园相邻没有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功能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其入户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地下庭院等空间形式的,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不大于1.3 米(含)、沿墙升挖长度累计不超过每户面宽一半时,该地 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 院进深大于1.3米且小于等于2米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超过 每户面宽一半时,该地下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控制指

标范围;当地下采光井、庭院进深大于2米时,该地下建筑 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住宅建筑中,地下结构空腔或不利用空间以及“回 填土”(或覆土)除剪力墙、结构柱外设置分隔墙体的地下 室,层高不小于2.2米的,均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1)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 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 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层高不低于3.3 米,不超过5米)。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 间应计入。

2.4. 3.9.(1)图示

(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 有一个边长对外开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机动车、非机 动车坡道、人行出入口等。 (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升散不 封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坡道。 (4)开散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廊(廊的檐口投影线 宽度2.2米)、亭(亭的檐口投影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等景观建筑

2. 4. 3. 9. (4) 图示

2.4.3.9.(4)图示

(5)建筑围护性外墙以外的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6)层高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 (7)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积率控制指标范围。其他使用功能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 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8)建筑结构顶板(含覆土层)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 高不超过1.2米的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地下室、平地下室局部设置变配电设施的,其变配电 设施部分顶板超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的控制要求可酌情放 宽)。 (9)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累计掩埋长 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置的外墙,下 司)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累计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 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累计掩埋长度 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控制指标范围。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 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下沉内庭院和车 车坡道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理埋长度;超出 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

非掩埋长度S=s1*2+s2+(s3+54+s5)/2 2. 4. 3. 9. (9) 图示

2. 4. 3. 9. (9)图示

2.4.3.10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2.5米的配套车库及 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11 低层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 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 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2)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 (3)每套内共享空间(挑空)不超过一个。 (4)升洞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共享部分、阳台)的20%。 (5)开洞部分不得设置网格梁等构件。 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住宅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挑空) 均按自然层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 4. 3. 12

情况下,可采取建设地面立体式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在应 建尽建地下二层停车仍不满足配建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机 械式停车或建设地面立体式停车楼解决停车需求。停车楼仅 地面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但围合空间的管 理用房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停车楼层高不应超过3.2米,停车楼内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

2.4.3.13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

2.4.3.13住宅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不 宜超过1.6米。公共建筑女儿墙(含屋顶装饰性构架)高度 不宜超过2米

2. 4. 3. 14

2. 4. 3. 14 低层住宅建筑不得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多 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宜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 2. 4. 3. 15 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0米(不含出挑

2. 4. 3. 14

的阳台、设备平台、构造柱、面饰、保温等;小高层、多 层、低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不含出挑的阳台、 设备平台、构造柱、面饰、保温等)。

2. 4. 3. 16

2.5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

(1)有结构性墙、柱围合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 楼、门廊和雨篷等)按其墙、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无立柱的过街楼及外挑空间可不计建筑密度。 (2)商业建筑内部设置中庭的,不论中庭封闭与否JGJ∕T 8-1997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均计入建筑密度。 (3)地面立体式停车楼

(1)开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亭、廊等景观建筑。 (2)建筑围合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3)建筑外挑部分不超过主体部分的20%(不含阳台), 否则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指标

3.2.3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

3.2.3.3住宅建筑日照可按照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 距折减系数换算,

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

本市范围内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原则上不考虑不同方位 的折减系数,但因城市景观需要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审核GB/T 51346-2019标准下载,并报南通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参照《江 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执行。 3.2.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 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可以不 考虑地面层的照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 房时,从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 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 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建筑的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 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3.2.8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 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3.2.8.1本市新建住宅建筑与已有住宅建筑山墙之间最 小间距按表3.2.8.2B执行 表3.2.8.2B新建住宅建筑与已有住宅建筑之间山墙最小间 距(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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