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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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简介:

"CJJ 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是中国城市工程设计院制定的一项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专业标准。该标准于2015年发布,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包括照明设施的选型、安装、布设、照度控制、能源效率、环境影响以及维护管理等方面。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如应考虑到道路的使用功能、交通流量、行人和自行车的需求、视觉舒适度、节能和环保等因素。它还对道路照明的亮度、照度均匀度、眩光控制、颜色温度、照明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总的来说,CJJ 45-2015是为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质量,提高城市夜间的交通安全和舒适性,以及推动绿色照明技术的应用而制定的重要规范。

CJJ 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部分内容预览:

5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 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 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2.3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

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 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 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CJ∕T 141-200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的测定 硅钼蓝分光光度法,应减 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 截光型灯具。

5.2.4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

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

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 生的亮度(或照度)有效地衔接。下穿道路桥下区段路面的平均 亮度(照度)应与其桥外区段路面相同。下穿道路上的灯具不应 在上跨道路上产生眩光。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 均匀度应与相连的道路路面相同。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 照明。 2天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 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5.2.5高架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连接道路的照明等 级一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 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 的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3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 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栏照明作为功能 性照明。 5.2.6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 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 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 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 高杆照明,当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 要求; 5不宜采用护栏照明方式作为道路宽阔的立交的功能性

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 生的亮度(或照度)有效地衔接。下穿道路桥下区段路面的平均 亮度(照度)应与其桥外区段路面相同。下穿道路上的灯具不应 在上跨道路上产生眩光。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 均匀度应与相连的道路路面相同。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 照明。 2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 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2天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 标准第5.1.4条的要求。 5.2.5高架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连接道路的照明等 级一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 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为道路 的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3下层道路的桥下区域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域路面的 照明水平。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 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水平不宜低于桥上道路; 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栏照明作为功能 性照明。 5.2.6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2应提供无于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3交叉口、出人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 准第3.4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 加强; 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 高杆照明,当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 要求; 5不宜采用护栏照明方式作为道路宽阔的立交的功能性 照明; 6立交上道路的照明应与相连道路的照明相同;

7立交匝道的照明等级不宜低于相连的桥上道路,并应为 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

5.2.7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型桥梁上道路的照明应与相连道路的照明一致;当 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应为桥梁的栏杆和缘石 提供垂直面照明,并应在桥梁的入口处设置灯具; 2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 进行专项设计; 3桥梁照明应限制光,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栅的 灯具; 4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护栏照明作为功能照明。 5.2.8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2附近不设路灯的人行地道出入口,应专设照明装置;台 阶上的平均水平照度宜为301x,最小水平照度宜为151x: 3人行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301x、白天宜为 1001x;最小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1x、白天宜为501x。并应提 供垂直照度。

.9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

1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宜根据 桥面照明的需要,调整天桥两侧紧邻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 装位置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当桥面照度小于21x、阶梯照度小 于51x时,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 2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1x,阶梯照度宜相应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 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1; 3应避免天桥照明设施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 影响。

5.2.10公共停车场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停场的照明标准宜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公共停车场的照明标准值

生:交通量低是指住宅区内或周边;交通量中是指普通商店、酒店、办公建筑等 周边;交通量高是指市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区域、大型公共建筑和体育娱乐 设施等周边

2停车场出入口的照明应加强,宜为交通标志和标线提供 照明,并应与相连道路照明衔接。 5.2.11当道路与湖泊或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 时,宜将灯杆设在邻水一侧。 5.2.12路面平均亮度高于1.0cd/m的道路与无照明设施的道 路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2.13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

1新建道路种植的树不不应影响道路聪明,树木布直轴线 不宜与灯杆布置轴线重合; 2对扩建和改建道路中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应进行移植; 3不应在高杆灯灯架维修半径范围内种植乔木: 4在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 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5.2.14居住区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5.1条的 要求; 2居住区人行道路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5m。不 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居住区人车混行道路的照明宜分为两类,与城市道路相

连的居住区道路宜按机动车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行人交通需 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居住区内连接各建筑的 道路宜按人行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机动车交通需求,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3.5.1条的要求; 4居住区及其附近道路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 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 和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充许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对 灯具采取相应的遮光措施。

灯具采取相应的遮光措施。 5.2.15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 2应为人行横道上朝向来车的方向提供垂直照度; 3人行横道宜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 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道上 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 影响,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挡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 倾斜角度; 4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5.2.16公交车沿线停靠站的照明宜加强,并应提供垂直面照 明;港湾式停靠站的进站处和出站处宜设置灯具。 5.2.17宜为路边专门设置的停车带提供地面照明和垂直面照 明,并应防止车身阴影影响路面照明效果。 5.2.18城市隧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道路白天的照明应分为入口段、过渡段、中间段 和出口段进行设计,并应根据行车速度和交通流量确定其照明标 准,具体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的相关规定执行; 2隧道内道路夜晚的照明标准应与隧道外相连道路相同, 并可根据相连道路的调光安排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的变化在深夜 调节路面亮度。

5.2.15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2.18城市隧道照明应符合下死

GBT 51368-2019标准下载5.3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5.3.1当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行道树、绿化带、人行 桥、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照明时,不应与道路上的功育 照明相冲突,不得降低功能照明效果;宜将装饰照明和功能照明 结合进行设计。

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 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装饰照明的光色、图案和阴影等不应 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6.1.1城市道路照明电力负荷应为三级负荷,城市中的重要

6.1.1城市道路照明电力负荷应为三级负荷苏S03-2004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城市中的重要过 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可为二级负荷。一 司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书 范》GB 50052 的规定。

1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 器供电。变压器和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并便于 操作维护的位置。 2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D,yn11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 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变压器应在最佳经济运行区运行,双绕组变压器的平均 负载系数上限宜为0.75,下限宜为1.33β,且不宜小于0.3。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最天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 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1.3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90%~105%。 6.1.4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 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 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6.1.5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各 单相回路应单独进行控制和保护。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 装置。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各 单相回路应单独进行控制和保护。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 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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