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27-2018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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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27-2018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简介:

"GB/T 51327-2018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这个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规划工作,确保城市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该标准涵盖了城市在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多种灾害类型下的预防、应对和恢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社区防灾设施、应急响应体系等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中国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以及已有的城市进行综合防灾规划的修订和完善。它强调了以人为本、科学预防、综合减灾的原则,旨在提升城市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能力,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正常运行。

由于这是一个官方标准,其具体内容可能会涉及专业的规划和工程术语,因此完整版的标准文档通常不会公开,以保护知识产权和确保专业性。如果你需要这份标准的详细内容,建议你直接向相关机构或购买标准出版物获取。

GB/T 51327-2018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2紧急避难期需医疗救治人员的有效使用面积不应低手 15m/床,固定避难期不应低于25m/床。安排简单应急治疗时 紧急避难期不宜低于7.5m²/床,固定避难期不宜低于15m²/床。 5.4.5避难场所的设置应满足其服务责任区范围内受灾人员的 避难需求,分级控制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5.4.5 的规定。

表5.4.5紧急和固定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注:1表中各指标的适用,对于紧急和固定避难场所是以满足疏散人员的避难要 求为前提,中心避难场所是以满足城市的应急功能配置要求为前提 2表中给出范围值的项,“有效避难面积”一列前面的数值为下限,其余各 列后面数值为上限,不宜超过

6.1.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相关 专业的规划,提出规划布局和防灾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时应分析城市需提供应急功能保障的各类设施等应 急功能保障对象,确定应急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的保障规模 和布局,明确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措施。 2规划时应确定城市疏散救援出入口、应急通道布局和防 灾空间整治措施。 3规划时应提出防灾适宜性差地段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限 制建设条件和保障对策。 4规划时应明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安全的重要 建筑工程,并针对其薄弱环节,提出规划和建设改造要求。 6.1.2城市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划分为I、Ⅱ和Ⅲ级,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工级:为区域和城市应急指挥、医疗卫生、供水、物资 诸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所必需的设施以及涉及国 家、区域公共安全的设施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 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2Ⅱ级:为大规模受灾人群的集中避难和重大应急救援活 动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基本不能中断或灾后需迅速恢复的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3血级:除工、Ⅱ级之外,为避难生活和应急救援提供应 急保障和服务,受灾时需尽快设置或短期内恢复的其他应急保障 基础设施

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增强抗灾能力、穴余设置或多 种保障方式组合来保证满足本标准第3.0.5条和第6.1.2条规定 的应急功能保障性能要求。 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及其保障对象,其主要建筑工程应具 有一致水平的抗灾可靠性。 3规划新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宜采取增强抗灾能力的方式。 4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按设定防 御标准确定其抗灾设防标准。当无法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 应采取增设几余设置确保应急保障性能的可靠性 5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满足抗震设防、防洪、内涝防治及 地质灾害防治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6位于防灾适宜性差地段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1000MW级水轮发电机 第2部分:试验、检验导则 GB/Z 32519.2-2016》,其所采取 的防灾措施应能满足防御或适应设定最大灾害效应场地破坏的 要求。

的主要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要求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确定,Ⅱ级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确定,Ⅲ 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设防类 确定。

6.1.5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1.5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折

1按本标准第6.1.3条规定需采用增强抗震能力方式但无 法满足本标准第6.1.4条规定时,应采取增设余设置方式来确 保应急功能保障性能的可靠性。 2采取余设置方式时,工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 筑工程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工、血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 建筑工程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6.2.1根据需提供应急功能保障的各类设施的类别利

根据需提供应急功能保障的各类设施的类别和分项,城

市应急交通、供水、供电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 别应按表6.2.1划定

表6.2.1应急保障级别最低配置要求

注:表中“△”表示应配置应急通信设施。

.2.2城币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应付合下列规定: 1应急取水和应急储水设施宜与市政给水设施连接参与平 时运行,并采取灾时可紧急切断分开独立运行以确保水质的 措施。 2城市应急保障水源地和取水输水设施应满足抗灾和灾后 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正污染、保障水质的要求,并应进 行应急电源和应急储备安排。 3应急市政给水管线应采取抗灾性能好的管材和接头形式。

6.2.3应急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限

1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干道不应小于15.0m 主通道不应小于7.0m,疏散次通道不应小于4.0m, 2跨越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 小于4.5m

6.2.4城市应急通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通道及其主要出入口、交义口、桥梁、隧道等关键 节点应制定设定最天灾害效应下保障应急通行的规划控制要求, 是出周边建筑和设施应与通道有效宽度控制界线的间距设置 要求。 2应急通道下式立交桥及其他低洼地段应提出排水等内 劳防治设施设置要求和防灾措施,保障内涝灾害时通行或快速 灰复。 3应急通道有效宽度小于7.0m时,宜沿道路隔一定距离 考虑预留车辆检修空间,有效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3.0m,长度 不宜小于12.0m。 4城市救灾干道、蔬散主通道以及采取工级和Ⅱ级应急交 通保障对象的连接通道不得设置路内停车场地。 5超大、特大和大城市及山地城市救灾十道宜考虑本标准 第3.0.5条第3款要求,综合采取下列措施: 1)严格按照本标准第6.1.3条和第6.1.4条中采用增强 抗灾能力方式确定工程设施抗灾设防的标准。 2)针对通道上工程节点破环,规划预备措施 3)设置一定规模的无高架桥梁和架空设施的通道。

6.2.5应急保障供电设施应按设定最大灾害效应计算灾

负荷需求,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级应急保障供电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 电源系统。 2Ⅱ级应急保障供电应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

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系统。 3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应均可独立 工作,并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 照明负荷用电需求:应急电源系统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并应满 足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求

应急储水及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进行规划,并应采取 消防取水措施。避难场所的应急消防供水量宜考虑应急储 防取水体系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6.2.7城市应急指挥和通信

信要求,并应与上级应急指挥系统保持互联互通。城市可整合公 安、消防、地震、防汛、市政、气象等应急指挥专用通信平台: 办调共享应急通信专线和数据通道等资源

7.1.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确定应急指挥、避难、

7.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确定应急指挥、避难、医疗卫生、 物资保障等应急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布局,分析确定其建设规 模、建设指标、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措施,进行建设改造安排 提出消防规划建设指引:制定可能影响应急服务设施功能发挥的 周边设施和用地空间的规划控制要求,提出避难指引标识系统的 建设要求

灾害效应确定灾害作用、抗灾措施等抗灾设防要求,并满足 和内涝防治要求

共标准,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宜按该地区历 大洪水水位考虑,其安全超高不宜低于0.5m

7.1.4应急服务设施的抗震要求

1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1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 诊、医技、住院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具有1、Ⅱ级应急功能保障医 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承担外科手术或急诊手术的医疗用 房,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3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划为特殊设防类,省、市、县 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4避难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5消防车库、消防值班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6市区级应急指挥中心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

7.1.5城市应急服务设施应分类分级进行规划,与应急交通

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共同协调布局,确定其建设、维护和管 理要求与防灾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满足危重伤员救治、应急医疗 救援、外来应急医疗支援保障等功能布局要求,可按应急保障医 完、临时应急医疗卫生场所和其他应急医疗卫生设施分类安排, 并应确定需进行卫生防疫的重点场所和地区。临时医疗卫生场所 宜与避难场所合并设置,其他应急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疫临时 汤地宜结合避难场所及入员密集区安排。 2消防设施配置宜考虑综合救援和次生灾害防御的要求: 对消防站布局、消防道路、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提出规划 指引。 3防灾避难场所宜按照紧急、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种类型 分别规划安排,并应划分避难场所服务责任区。避难场所规模和 布局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 的有关规定。 4应急物资储备分发设施可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大型救 备用地、市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分发设施、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 备分发设施,分类进行安排。 5大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特勤消 防站、工级应急保障医院和大型避难建筑宜按特殊设防类抗震要 求制定规划控制措施。 7.1.6市、区级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医疗救护、专业救灾 队伍驻扎等功能应优先安排在中心避难场所,其次安排在长期固 定避难场所

:1避难场所应确定有效避难面积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DB50∕T 822-2017 既有居住建筑信息化改造规范, 所周边开空间设置、危险源和次生灾害防护、周边建筑

及场所周边开空间设置、危险源和次生灾害防护、

度控制等规划控制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 设计规范》GB51143的有关规定。

7.2.2避难场所宜逐步增加避难建筑的比例,制定

各类大型公共场所避难功能的建设自标和规划要求,并安排避难 利用所需配套设施。在固定避难场所中避难建筑所占有效避难面 积比例不宜低于30%

GB∕T 50886-2013 林产工业工程术语标准2.3应急保障医院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级应急保障医院的服务人口规模宜为20万人~50万 人,Ⅱ级应急保障医院的服务人口规模宜为10万人~20万人。 2应急保障医院应考虑灾后建筑破坏条件下,安排临时应 急医疗卫生场地。 3城市规划宜对急救、手术等重要医疗救护功能基本不中 断的应急保障医院提出建设目标和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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