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规发[2015]11号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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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规发[2015]11号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简介:

,由于我是一个的,我没有实时查询或访问具体文件或法规的能力。"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规发[2015]11号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应该是一份由临沧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详细技术指导文件。这份规定可能会涵盖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如土地使用、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布局、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交通规划等,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建设和改造活动,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规划审批程序、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控制指标、城市风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由于您没有提供详细内容,我无法提供更深入的解读。建议您直接查阅正式文件或者咨询相关管理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临沧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规发[2015]11号 临沧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部分内容预览:

建筑密度、容积率最大值和绿地

商业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 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六条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 套户型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来,且不得超过单套 建筑面积的30%。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来。商 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低于4.2米且不得超过5.4来,大型商业用 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相应增加建筑面 积: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设置广场的,为社会公众提供 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大 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 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 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大于150平方来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 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 放空间。 以下情况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 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的。 (二)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的。 (三)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 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

第十八条危旧房屋的修不得移动基础木材表面施涂溶剂型混色涂料施工交底记录,不得增加建筑面 积、层数、高度等。

居住建筑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鼓励建设单位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 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来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 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直。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 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 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 规范和本规定。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理(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 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 通讯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下同)、燃气 管道等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 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 导下,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地区及道路沿线 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理后浅理的 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避

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 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 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 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 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 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应大于等于5米。 第三十八条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 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 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 中心线垂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应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 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

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燃气配 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三)规划红线宽大于等于25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 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大于等于40米的城市道路 除给水输水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布置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 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通讯电缆、给水输水等管线敷设 在非机动车道下。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义,如交文时,管线之 间的避让原则为: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 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应为: 电力管线、给水管线、通讯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 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 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建 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理设管道,应 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理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理电力、 通讯电缆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3条,通讯电 缆4孔,供水管道直径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500毫米。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 下等级电力线及通讯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 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 通讯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四十一条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 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 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 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 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理(架)设各类管线时, 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避让、绕 设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 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四十四条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通讯电缆,按照规划要求 统一布置。

第四十五条绿化应当以本地乡土乔木为主,所占比例不 低于90%,胸径大于8厘米,适当配植灌、地被、草地,保 护地方古树名木《燃料电池 模块 GB/T 29838-2013》,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

形式。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市规划区的自然色彩以绿色、蓝色为主 人工色彩(文化色彩)以养治白为主,点缀深咖啡红(临沧红) 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大于 12来的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 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 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 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厂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 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建筑立面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 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 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

隐蔽处理,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 开敬式阳台,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 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兴办餐饮业,严格控 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场所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 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来。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实体围墙的,围墙高度原 则上不得超过2.2来,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其余特殊 单位,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 攻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入地敷设, 因城市道路尚未修建,确须布设临时架空线的,须经市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产告设置专项规 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环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 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并配置灯光。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

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厂告;已经预 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 一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五十一条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 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五十二条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程应以“突出重点、创造 特色、节约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

与办公、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规范要 求:附属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山墙端 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三)建筑高度6来以下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与居住建 筑、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中小学教 学楼正、背面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规范要求的条件下, 按不小于9米控制,山墙端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办公、 宾馆、商业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山墙端距应满足消防规范 要求。 (四)中小学的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 按居住建筑控制。 (五)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等用地内建筑之间的 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第六十条因特殊的建筑功能、建筑艺术及城市空间景 观需要,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低、多层建筑间的 间距与山墙端距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冲刺模拟试卷及答案,可小于本章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 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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