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5-2018 广州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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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01-T-5-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7.7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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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5-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01-T-5-2018 广州房屋面积测算规范简介:

DB4401-T-5-2018是广东省广州市的一项地方标准,全称为《广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范》。它是一个详细的规定,用于指导和规范广州市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工作。这份标准可能包括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层高计算、不规则空间面积的处理、公摊面积的界定等各种具体测量方法和标准。

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测算范围:适用于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种类型的建筑。 2. 测算方法:详细规定了房屋不同部分(如墙体、阳台、挑台、地下室等)的面积计算规则。 3. 测算精度要求:对测量工具、数据记录和报告等方面提出了精度要求。 4. 公共设施面积的确定:如电梯井、楼梯间、消防通道等的面积如何计入或不计入建筑面积。 5.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跃层、错层、挑高空间等的处理规则。

这个标准有助于保证房屋面积测量的公平、公正,对于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个规范的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查阅正式的文件或者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DB4401-T-5-2018 广州房屋面积测算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DB4401/T 52018

采用适用于低空作业、能用于测绘成果生产的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包括旋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 固定翼轻型无人机航摄系统等。

GB∕T 27798-2011 有机膨润土5. 10. 3成果精度要求

a)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生产按国家1:500或1:1000航空摄影测量精度要求执行; b)航摄区域基准面的地面分辨率≤10cm:

5.10.4数字影像成果生产流程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法生产数字正射影像图,按照技术准备、像控点布设及测量、空中三角测量 定向建模、数字高程采集、影像纠正、影像匀色与处理、镶嵌、裁切、相关文件制作、成果整理等 流程进行。

5.11野外解析法测量

野外解析法测量主要利用经检定合格的手持测距仪、全站仪、GNSS接收机等测绘仪器,借助平面 控制点、像控点、像控内业加密点、界址点、房角点等,采用极坐标法、线交会法对建筑区划内各房屋 要素和业主共有部分要素进行测量

6.1.1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的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有上盖; b 有围护: c 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d) 层高在2.20m以上; 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6.1.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6.1.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m以上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 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6.1.2.2房屋内的阁楼、夹层、插层、设备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层高在2.20m以上的 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1.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 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 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5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2.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6.1.2.7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非独立柱或非单排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 的有柱(非独立柱、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2.8与房屋结构相连且有非独立柱或围护结构的永久性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9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 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0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1依坡地而建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2有变形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该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DB4401/T 52018

6.1.2.13坡屋顶、穹型顶以及倾斜墙体的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6.1.2.14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向计算建筑面积范围方向倾斜,按柱距离地面2.20m 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2.15除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以外的所有位于建筑内的封闭空间,当其层高在2.20m以上 时,无论其是否使用,均计算建筑面积。 6.1.2.16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m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 2.20m时,仅计算夹层下方空间的建筑面积。 6.1.2.17建在水域上的架空房屋,经报建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算 建基面积、用地面积。 6.1.2.18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6.1.2.1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 在2.20m以上的结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6.1.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6.1.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2独立柱的门廊,独立柱或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开放式建 筑空间,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3有顶盖且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4所在层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1.3.6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一 一半计算。

6.1.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1.4.1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房屋及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a)无上盖; b) 无围护; C) 装饰性建筑及构件; d 层高小于2.20m; e) 沿街(巷)作为公共使用或通行的部位。 6.1.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不计算 建筑面积。 6.1.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无上盖的花园、泳池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6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 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9 独立烟、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0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1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2 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6.1.4.13 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DB4401/T 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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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阳台的面积计算

6.2.1.1不封闭阳台的上盖,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外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为无上 盖;飘窗、空调位、花池等底板不视为有效上盖。 6.2.1.2封闭阳台的上盖均为有效上盖。 6.2.1.3未完全被有效上盖遮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 6.2.1.4用玻璃、钢(铁)栏等作为不封闭阳台围护设施的形式及其边长计算范围,如图4、图5所 示。

封闭阳台边长计算范围图

6.2.2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的面积计算

图5不封闭阻台边长计算范围图示

2.2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的面积计算 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不封闭形式的建筑空间,有有效上盖的,按其围护结构、围护设施内上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3花台、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6.2.3.1阳台围护栏外的花台、花池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2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的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3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花池、空调机位,与阳台间有活动间隔的,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与阳台间有固定间隔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6. 2. 4 飘窗、橱窗的面积计算

6.2.4.1突于外墙的飘窗、橱窗,室内净高2.10m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2.4.2飘窗、橱窗其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且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按照挑楼的面积计 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4.3阳台范围内的飘窗、橱窗部分,室内净高在2.1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比部分不再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6.2.4.4沿房屋外围护结构面向房屋内凹的窗体,其内凹部分的水平投影计入房屋面积

DB62∕T 4132-2020 公路滑坡勘察设计规范6.2.5公共通道的面积计算

2.5.1公共通道的判别条件:与公共道路街巷或公共开放空间相邻,且两端不封闭的通道, 共道路通行。 2.5.2骑楼、骑街楼底层、底层楼房临街有柱或无柱走廊等公共通道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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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山西省】《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J04/T262-2016》,均不 计算建筑面积; b 骑楼的底层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但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骑楼是单层永久性建筑,且原房 地产证记载有骑楼地的,可计算建基面积和用地面积; 骑街楼的底层不计算建基面积、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d 由多段构成的临街公共通道,如其中一端不相通,可在最近不通视的通道拐点处划分公共通道, 不通视段按外走廊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6.1走廊类型的划分如下!

a)走廊可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当走廊沿延伸垂直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房屋外空间开散 时,该走廊为外走廊,其他情形属于内走廊: b)外走廊按其外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 6.2.6.2内走廊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是否有柱,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外走廊分别按有柱走廊和无 柱走廊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6.3位于首层的挑楼、挑廊、檐廊、雨蓬下方,无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或 花基,无论是否为公共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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