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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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020年3月)简介:

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020年3月)部分内容预览:

3.5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款日照标 准和4.4条款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表3.5规定控制

注:当多(低)层住宅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括弧内数值 空制。

3.6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日照标准和4.4 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钢铁企业通风除尘设计规范 YB4359-2013》,按下列规定控制: 3.6.1高层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或重叠成夹角α≤15°布 置,其间距按照表3.6.1规定控制

注: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

3.6.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建筑垂直或重叠成夹角α> 45°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7米。 3.6.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建筑重叠成夹角15°<α≤ 30°布置,其间距在表3.6.1规定基础上相应折减4米;重叠成 夹角30°<α≤45°布置,其间距在表3.6.1规定基础上相应折 减8米。 3.6.4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垂直、重叠成 夹角布置,当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其间距按照表3.5规定控制; 当高层住宅位于南侧、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照高层与高层 住宅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3.6.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时, 与多(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

于18米。3.6.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层住宅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与多(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8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24米。3.7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应*除底层相应高度,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3.8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日照标准和4.4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控制。3.8.1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东(西)侧时,建筑间距按照3.5、3.6条规定控制;3.8.2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间距按照表3.8.2规定控制。表 3.8.2非住宅建筑高度(M)建筑间距H≤1212

表3.9较低建筑高度(米)H≤1212

同时满足相应建筑间距的要求。表 4.2建筑高度(M)非住宅非住宅非住宅非住宅退让地界(M)H≤121218米51215 20注:①非住宅建筑短边确定参照表3.4山墙规定执行。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③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4.3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应小于表4.3规定,司时满足相应建筑间距的要求。表4.3建筑高度(M)住宅住宅住宅住宅住宅退让地界(M)H≤121218米10151822.525注:①建筑山墙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退让距离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③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4.4毗邻用地有如下情况时,其退界距离可按照下列规定7

相应控制: 4.4.1毗邻用地已统一编制详细规划(总平面)的,建筑 退界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4.4.2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因素,用地条件特殊或 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建设项目的退界距离,在满足消防、交通、建 筑功能等要求,且满足相应建筑间距规定的前提下,毗邻双方同 意,可结合方案合理退让地界或接建。 4.5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或 自身有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超出正常建筑退距的安全 防护距离应当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当采用规范充许的安全技术措施,可保障周围相建筑安全 时,其安全防护距离可适当减小。 4.6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 压占道路红线,其退让距离按照表4.6规定控制; 传达室、警卫室、公共厕所等必要的小型附属建筑退让道路 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

注:①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

4.7临城市道路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 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 商场的*房)等,以及在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 区等特殊区域布置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按照表4.6执 行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场地交通组织、停车等 要求综合确定。 4.8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 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 退距离不应小于15米。 4.9沿城市规划的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 规定。 4.10建筑退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11沿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当河道 两侧为城市道路时建筑退距按照退道路红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 侧为绿化带时建筑距离按照退绿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侧无绿化 带、道路时建筑退河道蓝线距离应按照退蓝线标准执行。 4.12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 照下列规定控制。 4.12.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 得小于30米; 4.12.2城市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4.13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雨篷、挑檐、招牌、灯饰等附 属设施(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除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距 离不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3倍 4.14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等 规划控制线时,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用地紧张特殊情况其距离 不应小于3米。 4.15建筑物退让以上未涉及的紫线、黑线、黄线等规划控 制线时,其退让距离应按照该规划控制线相关规定控制。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钜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钜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5.1.1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5 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图示5.1.1)

5.1.2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5.1.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 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图 示5.1.3 图示5.1.3

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一2013)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 算规则详见附录C。 2地上建筑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3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分级 GB/T 4942.1-2006》,其被掩埋外墙长 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小于40%的,不管其

功能用途,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 除集中停车库(包含集中停车库内主体建筑投影覆土以下确实不 能用于停车的部分如人防空间 可)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按照其实 际功能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图示5.1.4)

掩埋外墙长度<外墙周长40% 按本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 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配建停 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 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5新建项目超出停车位配建标准或既有项目增配地上集中 停车库,其增配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5.2.1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 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计算规则详见附录D

5.3.1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GB 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标准免费下载,各类绿地面积的息和 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3.2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E。 5.3.3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应当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 式布置,并保留和利用基地内原有的树木和绿地,避免异地移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时,应当采取避 让和保护措施。 5.3.4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 m/人; 2宽度不应小于8米;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5.3.5在建筑用地绿地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无关的建 筑。必须建设配套附属设施的应当与绿化相协调,建筑高度与绿 地内所种植的树种高度相匹配,管线工程必须入地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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