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能发科技[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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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能发科技[2019]38号)简介: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能发科技[2019]38号)是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文件,其全称为《关于印发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技术归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该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国能源标准化工作,推动能源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38号文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明确了能源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标准化项目管理、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实施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规则;二是《技术归口管理实施细则》,对能源领域不同专业、不同层面的技术归口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发布和实施等流程。

该文件的出台,对于统一和协调全国能源标准化工作,提升能源技术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推动能源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各能源企业、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等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化工作指南。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能发科技[2019]38号)部分内容预览:

第十七条能源领域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时, 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建立能源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机制。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能源行业标准的解释,涉及标准具 体技术内容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出具解 释意见。 第二十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 能源领域标准,应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条件的能源领 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和相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推荐申报。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 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 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直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能源局2009年2 月5目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GB/T 37913-2019标准下载附件: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委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

能源行业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标准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能源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类标准)、推 荐性标准。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 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 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 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

标准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能源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类标准)、推 荐性标准。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 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 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 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能源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八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能源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 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1、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 2、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3、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或差异; 4、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 套情况; 5、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经费预算、预期作用和效益等: 6、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提出的行业标准立

第七条能源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八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能源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 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1、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 2、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3、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或差异; 4、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 套情况; 5、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经费预算、预期作用和效益等: 6、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提出的行业标准立

项申请,该项目全体代表表决情况 7、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委会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以下 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 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在立项申请审查中要严 格控制数量,积极推进标准系列化。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能 源行业标准立项审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后报送国家能源局。报 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项自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行业标准草案; 4、审查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学表。 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 单位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审请进行汇总审核,并向社会泛征求意 见。无异议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有异议的项目,经协调达成 致意见的,予以立项;有异议且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应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意见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由国家 能源局下达。一般应列入年度计划,每年一次集中下达;其他根据 工作需要,可作为补充计划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

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属行业之 间的,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据论证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行业标准项自原则上不得终止或 调整。因技术进步等不可预见性因素,确需终止或调整的,标准技 术归口单位应通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终止或调整申请,报国 家能源局。 终止项目计划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经审核通过 后由国家能源局批复。 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审请表》(见附表 3),并提供论证意见(需明确声明与其它标准不存在交义、重复、 矛盾等情况)。调整申请报国家能源局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六条每年一月底以前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总结上年度 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 用户等各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 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和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第二十条起草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其内容一般包括(不限于) 1、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迈 程和工作组成员等; 2、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 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3、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 水平的对比情况; 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本标准作为强制性(仅工程建设类)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能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标准技术归 口单位应向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行业主要生产、经销、使用、 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产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 于30天。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 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依 据有关法规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十二条标准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 究和处理后,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阅: 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 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宜进行会议审查。 标委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时,组织有代表性的生 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至少15人)进行 审查,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议审查,应印发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 单位和人员名单;函审,应填报《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 附表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 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复 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双层玻璃幕墙热性能检测示踪气体法 GB/T30594-2014》,报送国家 能源局。报送文件包括: 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2、行业标准申报单; 3、行业标准报批稿; 4、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 附表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7、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如无特殊要求,上述文件均为一式一份。

第三十一条行业标准出版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准技术 月口单位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 出版机构。 第三十二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标准文本应在标准实施前1 个月出版发行。

第三十六条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 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管理与实务》真题及答案

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 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 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 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 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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