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政府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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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政府2017年6月)简介:

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政府2017年6月)部分内容预览:

1.7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 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的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 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 1.8本《规定》中的各项设施,在长沙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 中有明确设置要求的,按照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对尚未审定法 定规划的,各项设施按本《规定》的设置要求执行,还应符合国 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9在制定城乡规划时,除考虑新旧城区的差别化外,应充 分考虑各片区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特别 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二孩政策影响,体现老年关爱和 儿童友好,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和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10本《规定》中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每 标准户”户按3.2人计算。 1.11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按表 1.11一1、表1.11一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其它 公共服务设施内容,配置设施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

2.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 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 称。本《规定》中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

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 指为常住人口5-8万人的街道服务,包括行政管理与社区 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一整套较为完整 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 总称。 2.3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指为常住人口1-1.5万人的社区服务,能够提供居民所需的 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4 主城间距区 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 号),本《规定》所指的主城间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和南二环 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5其他间距区 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2.6 控制性指标 指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 足的最小指标。

3.1总体原则 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

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3.2安全便利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 远离相关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安全地带。 3.3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 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 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 合设置,形成集中的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功能相 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 3.4资源共享 各级各部门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 资源共享。 3.5近远期结合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 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GB∕T 8420-2000 土方机械 司机的身材尺寸与司机的最小活动空间,近期可按实施条 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1总体要求 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含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分为七 大类、26项,其中,基础教育设施6项、行政管理设施4项、公 共文化设施2项、体育设施3项、医疗卫生设施2项、养老服务

设施2项、其他设施7项。按层级分,其中,街道级设施13项 基层社区及设施13项。详见标准4.1.1。

表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分项表

4.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 职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6年版) 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典型设计,即街 道级公共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 4.1.3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文体中心、医养 中心等组成,宜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 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行政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设 施集中设置形成; 文体中心:由文化活动中心与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 集中设置形成; 医养中心: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集中设置形成。 4.1.4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由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 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舌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宜选址在服务半径适中、 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段,可通过独立占地控 制或周边任宅升发项自集中配建形成。 4.1.5新建的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单位附属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中小学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文化体育场馆、集中 绿地等,在规划布局时应将设施至少一侧临城市道路,设施场地 直相对独立且设置独立出人口以便于对外服务。 4.1.6当居住人口规模小于本《规定》所确定的基层社区级 规模时,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 百白户指标配置部分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介 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与基层社区级规模时,除需配置基 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 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白户指标配置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当 居住人口规模大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规模时,则需根据人口

的地方,方便居民办事,可沿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街道办事 处、派出所宜独立占地,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社区居委会办公 用房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建筑合建,合建时社区一站式服务 大厅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3)设置标准 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按行政区划,每街道设置一处,派出所 参照执行《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一类、二 类建设标准,主城间距区内用地紧张的街道可参照执行三类建设 标准。 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参照执行《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及《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长政发【2016】1号),每个行政社区宜集中设置一处: 主城间距区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少于800平方米。 社区管理服务站为配套楼盘的小区居民进行相关社区服务,在辖 区的社区居委会管理监督下使用,是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功能的进 步延伸,每处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4.2.3公共文化设施 (1)分类 街道级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基层社区级公共文 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室。 (2)选址与布局 文化活动中心宜与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结合设置,形成

街道级文体中心,应选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段,需合理组 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应避免或减少对 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住宅的影响。 文化活动室宜结合基层社区其他管理用房或小区游园建设, 或结合任宅用地开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附建。 (3)设置标准 文化活动中心参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 会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59 号),每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 舌动室按20平方米/白户标准配置。 4. 2. 4 体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基层社区级 本育设施包括体育健身场所。 (2)选址与布局 体育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十扰小的地段, 并便于场地管理。 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宜与文化活动中心结合设置,形成 街道级文体中心。健身广场可在体育用地中单独设置,或结合街 道和社区内的中小学操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功能混合设置。 体育健身场所可结合小区游园设置多处,当运动项目设置于 室内时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应做

(2016)1号),按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分别作为旧城区、新 区的空间范围划分,本《规定》关于旧城区、新区的划分随着上 木划分标准调整而调整。 4.3.2对基础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 施可根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配置。 主城间距区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用地紧张的,用地面 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 发(2016】4号)基本达标学校的用地标准;主城间距区新建高

中、幼儿园、托儿所,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 于本标准的70%;用地面积折减后的学校,其校舍、园舍建筑应 满足离界退让、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规定;确实有困难不能 大到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现状学校改建DB3201∕T 258-2020 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其用地 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主城间距区新建文化活动中心、全民健身中心、街道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用地紧张的,在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 下,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现状设施改建 的,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 的面积。 主城间距区新建或改建健身广场,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 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4.3.3主城间距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 属文化体育场(馆)当其向社会公众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 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或建 筑面积可按20%折算为街道级相应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

5.1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执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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