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165.5-2019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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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165.5-2019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简介:

DB11/T 1165.5-2019 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中,各个参与方(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机构、结算机构等)之间的交易数据处理、收益分配、责任划分以及结算流程的规则。

清分结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数据处理:规定了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的流程,确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收费结算:明确了车辆通行费的计算方法,包括计费里程、费率标准等,以及扣费、退款、补交等操作的规则。

3. 资金结算:规定了各级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流转、对账、清算流程,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4. 责任划分:明确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例如对于逃费、欠费等情况的处理责任。

5. 信息安全:强调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交易数据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

6. 系统维护与升级:规定了系统运行维护和升级更新的管理要求,以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总之,DB11/T 1165.5-2019 是为了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运营,提高效率,保障各方利益,避免纠纷,提升公路收费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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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1165.5201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缩略语 业务逻辑 6清分结算原则 清分处理 8结算管理 9用户状态名单管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清分通知书.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清分结算单 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付款说明. 参考文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缩略语 业务逻辑 清分结算原则 清分处理 结算管理 用户状态名单管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清分通知书.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清分结算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付款说明. 参考文献

GB∕T 28394-2012 道路施工与养护机械设备 沥青路面微波加热装置DB11/T1165.52019

DB11/T1165《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系统构成及硬件技术要求; 第2部分:基础数据元和编码规则; 第3部分:收费系统介质技术要求与数据格式; 第4部分:拆分与结算;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第6部分:数据通信接口; 第7部分:数据库设计; 第8部分:信息安全; 第9部分:应用软件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DB11/T1165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的起草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明月、刘刚、徐志斌、张恒利、刘绍民、孔祥杰、毕爽、陈日强、傅宏杰, 静、张发宽、李少丁、刘星宇、佟乐、杨勇、主刚、朱婷婷、纪海颖、杨玉涛、俞宏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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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第5部分:清分结算规则

DB11/T1165的本部分规范了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电子收费(ETC)清分结算业务逻辑、清 原则、清分处理、结算管理和用户状态名单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新建、改建或扩建。

清分日clearingdate 清分方对原始交易进行清分处理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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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TAC:交易认证码(TransactionAuthorizationCryporgram)

收费服务提供方与清分方、发行方之间的清分结算业务逻辑如图1

图1清分结算业务逻辑图

联网收费交易的清分结算应遵循如下原则: al 明确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按相同标准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b 按同一标准计算各服务提供方的应得收益: 清分范围是所有完成记账的正常交易和争议交易; 不应重复清分,已经完成清分的结果不应修改

交易记账应遵循如下规则: a)服务提供方在原始交易产生后,实时向清分方发送,上传的时限不应超过逾期设定的时限; 0 清分方实时把接收到的原始交易转发给发行方; C 发行方负责对接收到的原始交易进行实时记账处理并生成记账结果,同时将记账结果返回给清 分方,记账结果分为:确认付款或争议交易: d 清分方负责将发行方的记账结果实时转发给服务提供方。

7.2.1争议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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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重复数据、TAC验证失败、用户状态更新不及时等情况下,发行方的记账结果中会产生争议 交易。争议交易的主要类型见表1。

表1主要争议交易类型表

7.2.2争议处理规则

争议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a)争议交易处理应每日由清分方进行协调处理,争议处理结果应纳入到下一个清分日的统计数据 b)争议交易处理周期不超过自清分方发起协调次日起10个工作日,涉及争议的双方应完成证据收 集、核查及处理工作;升 c)生成的争议处理结果由服务提供方和发行方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确认,经过各方确认后的争议处 理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应再发生变化; d)清分方接收到发行方的争议处理结果后,应及时发送给服务提供方; e)服务提供方根据争议处理结果进行记账;不 f)发行方根据争议处理结果,对争议支付的交易确认后,作为正常交易全额付款;对于争议拒付 的交易作为坏账,拒付

清分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a)清分方系统每天进行交易统计,统计的交易包括发行方记账确认的交易和在清分日内进行争议 交易处理时确认付款的交易; b)清分方系统对清分结果进行核实对账,产生《清分通知书》(参见附录A),发送给发行方和服 务提供方,并与发行方和服务提供方核对统计结果。如交易统计对账有差异,由人工进行后续处理,再 进行清分统计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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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状态名单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用户状态名单由发行方产生,并将用户状态名单发送给清分方,当用户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 时发送给清分方,其他参与方不得修改; D 清分方实时接收发行方发送的用户状态名单,并转发给服务提供方; 服务提供方可请求清分方发送当前完整的用户状态名单,清分方需将最新的完整的用户状态名 单发送给服务提供方; d)服务提供方应将接收到的用户状态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下发到收费所及收费车道,

GB∕T 34012-2017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DB11/T1165.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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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分结算单参见表B.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清分结算单

表 B.1清分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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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458-2018标准下载图 C. 1付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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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 2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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