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088-2018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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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6/T 10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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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088-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6/T 1088-2018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简介:

DB36/T 1088-2018《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是江西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以提升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规范详细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管理组织和职责: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等各方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责,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协调和有效。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检查、维护、保养、更新以及使用等要求,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消防安全检查:对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应急检查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便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4. 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火源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电气消防安全管理等,旨在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设施设备资料、检查记录、培训记录、演练记录等,以便于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追溯和评估。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强规范的执行力度。

该规范的实施,对提升物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DB36/T 1088-2018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DB36/T 10882018

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同 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的组织,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 委员会。

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业主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 行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组织, 3.7 共用消防设施 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价格的消防设施, 3.8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DB11∕510-2017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能力。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组织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 单位)。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 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 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

4.1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坚持自防自救,实施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4.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物业安 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4.3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导、推动本辖区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实行消防安全 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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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与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 评优范围。 4.5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责任及消防安全服务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合同履 行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6物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 安全自治管理职责。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 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7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的房屋租赁合 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4.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等应约定应明 确消防安全内容。合同或规约规定不明确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 制定方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1.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1业主、物业使用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b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C 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d 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5.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a) 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b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C 支持各级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d 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f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惠; d)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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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志愿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f 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 故调查;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h 配合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5.4物业服务企业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遵守物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积极参加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熟知本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惠及时 消除并报告; 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组织引 导疏散,视情扑救火灾; e 指导、督促人员遵守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提高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6.1.1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见附录A),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3.1.2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移交的房屋及其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 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消防资料和消防档案 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6.1.3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可与社区合建微型消防站,其规模、人员配备和消防 装备器材配置以及工作的开展应符合相关规定。微型消防站宜与独立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安防视频监控 室或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6.1.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及 相关表格见附录B),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及处理记录。 6.1.5属重点单位的物业,其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 6.1.6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装饰房屋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掌握管 理区域内建筑物装饰装修和用途变更情况,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1.7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处,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 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操作场 也、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 志。 6.1.8当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发生改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更换标识、标志,在 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改变情况,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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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将员工集体宿舍、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合(群)租居住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 水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中心、体育场馆、会堂、博物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 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 性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6.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6.4.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 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停放和充电制度要求。 6.4.2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集中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6.4.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 停车区域,不应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

6.5燃气、电气防火管理

《灯具 第2-14部分:特殊要求 使用冷阴极管形放电灯(霓虹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 GB 7000.214-2015》DB36/T 10882018

6.6.1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在批准的动火作业区域 内动火。 6.6.2动火作业时,应清除作业区周围及焊渣、熔珠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准备好灭 火器材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6.3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

6.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3.7.1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6.7.2经营、存放、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6.7.3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6.7.4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应按规定在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5.7.5地下、半地下室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高层民用 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并应符合GB50028的相关规定。 6.7.6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设置明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

6.8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6.8.1建筑内的安全疏散设施要设置消防标识,定期巡查检查和使用功能测试,确保齐全、完好有效。 6.8.2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6.8.3集体宿舍、合租居住用房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窗口、阳台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 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5.8.4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财经信息技术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软件通用数据 GB/T35296-2017》6.9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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