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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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pdf简介: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pdf" 是一份关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和治理的指导性文件。这份文件详细阐述了农村地区生活污水产生的特点、处理的紧迫性,以及针对此问题制定的政策、技术方案、管理和监督措施等内容。它可能包括对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标准、排放标准的设定、资金来源和使用、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这份导则旨在帮助浙江省的农村地区实现科学、有效的污水治理,保护农村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是响应国家环保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考。它可能对浙江省乃至全国类似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浙江省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信息摸排 5认定与调整 6监督管理 本导则用词说明.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户的认定和管理。 1.0.3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或有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等 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 理方式。

《重水堆核电厂燃料元件用烧结天然二氧化铀芯块技术条件 GB/T 25452-2010》2.0.2处理设施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处理设施进行污水 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简称设施治理

生活污水采用管控治理的农户

3.0.1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应全面摸清现状,全面排查县域内行政村、自然村、 常住和户籍人口、现有处理设施和农户接户等信息。 3.0.2管控治理户产生的污水经原有方法处置后,不得产生小微黑臭水体、不得 造成环境影响。当管控治理无法满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时,应调整为设施治 理。

3.0.3应建立管控治理户清单,实施动态

5.0.1管控治理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年累计居住小于60天的农户,应由村级组织、乡镇(街道)两级确认, 必要时需提供全年用电清单、用水清单。 2搬迁撤并的农户应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拆迁规划或其他相关证 明文件。 5.0.2管控对象发生变化时村级组织应及时提出申请(附录C),由乡镇(街道) 审核后,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30天内更新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 服务系统。

5.0.2管控对象发生变化时村级组织应及时提出申请(附录C),由乡镇(街道) 审核后,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30天内更新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 服务系统。

6.0.1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建立管控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乡镇(街道) 村级组织应明确负责人或纳入站长工作内容。 6.0.2应对管控治理户开展日常巡查与复核抽查工作,并符合以下规定: 1村级组织每月巡查次数不宜少于1次,巡查比例不应少于管控治理总户数 的20% 2乡镇(街道)每季度复核次数不宜少于1次,复核比例不应少于管控治理 总户数的10%。 3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半年抽查次数不宜少于1次,抽查比率不宜少于 管控治理总户数的2%。 6.0.3未接入处理设施的管控治理户应由村级组织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0.4当管控治理户因生活污水变化差造成环境明显影响时,应采取临时处理、 转运或调整为设施治理等方式,限时整改。 6.0.5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应制定管控治理管理应急处置 方案。 6.0.6村规民约应包含管控治理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 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 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充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877-2011》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信息表

村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信息表

村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信息表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 我村 等 户,由处理设施治理调整为管控治理。 等 户,由管控治理调整为处理设施治理。 清单附后。 tt

关于调整治理方式的申请

DB∕T 29-217-2019 天津市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调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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