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151-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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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2/T 315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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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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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3151-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2/T 3151-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 简介:

DB62/T 3151-2018是针对中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全称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这个标准由中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主要是为了指导和规范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设计,以达到节能减排,提高建筑能效,改善居住环境的目标。

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设计:规定了外墙、屋面、地面、门窗等各个部位的保温材料选择和厚度,以保证建筑的热稳定性。

2. 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建筑朝向、窗户大小和位置的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光和太阳能,减少人工照明和取暖的需求。

3. 空调和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规定了系统的能效比、控制方式等,以减少能源消耗。

4. 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5. 建筑节能的施工和验收:明确了施工过程中的节能要求,以及验收时的节能性能检测方法。

总的来说,DB62/T 3151-2018标准旨在通过科学的设计和施工,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在保证舒适度的同时,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DB62/T 3151-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 部分内容预览:

5.1.4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厂 余热。 2不具备第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供热热 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 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 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 统。 4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采用燃气时,供 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5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当采

用可再生能源受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 源。 6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热 7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 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 热。 8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热 5.1.5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特性不 司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5.1.5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特性不 司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DB13∕T 5083-2019 水泥稳定碎石拌和过程动态质量监控规范,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 接电热采暖。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5.2.1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供利用的严寒、寒冷地 区,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地方标

5.2.3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名义

表5.2.3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2.4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

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Q: 一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M1一一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3。 5.2.5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2台~3台,不应多于5 台。当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 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

1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 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地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大于10

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地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大于10

方平方来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 供热系统。 2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3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2款的条件下,宜为2台~ 3台。 4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数量宜为4台~ 8台,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 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5当燃气锅炉直接供热系统的锅炉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6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 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 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 烧器。 5.2.7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 回收装置。 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要 采取措施防止锅炉尾部受热面低温腐蚀。 4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选用冷 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8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 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20左看 设墨燃气热水机组

下列规定: 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 回收装置。 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要 采取措施防止锅炉尾部受热面低温腐蚀。 4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选用冷 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8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 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2.9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采 暖热源。如必须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 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2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3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应,容量不宜过大。 4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 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5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6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7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和燃气采暖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2 级的规定值。 5.2.10当供暖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设置热力站并采用间接连 接的一、二次水系统。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平方米。 5.2.11当采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水泵台数宜采用2台(一用一备)。当系统较大时,可通 过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增加台数。 5.2.12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 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5.2.13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 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 行状况。 2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3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4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5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6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7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 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5.2.14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 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2.15钅 锅炉房、热力站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3 补水量。 4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 计量。

5.3.1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天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 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可设置换热站二次 盾环泵或者分布式二次循环泵),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 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 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 特性确定。 2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5.3.2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 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 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 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下要成

5.3.2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 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 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05YJ5-2 坡屋面,应在 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3.3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侧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 关,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不大于本标准第5.2.12条规 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 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 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 5.3.4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根据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 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它装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 式GB 50416-2017 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它装 置

5.3.5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

1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水力平衡阀的 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3.2条 5.3.4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采 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4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 ,但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 2)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 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 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 小于设计最大值。 5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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