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5026-201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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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 502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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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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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5026-2014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 5026-201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简介:

DB37/5026-201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山东省地方性标准,主要针对居住建筑设计中的节能问题进行规定和指导,目的是在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同时,有效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该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节能设计原则:规定了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合理布局、优化建筑形体、利用自然光和通风等。

2. 围护结构设计:对建筑的墙体、屋面、门窗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热阻值、传热系数等,以确保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

3. 建筑设备系统设计:对供暖、空调、热水供应等设备系统进行了节能设计要求,如能效比、运行效率等。

4. 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和规定了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方式和要求。

5. 建筑能耗计算与评价:规定了建筑能耗的计算方法和节能效果的评价标准,以便于对设计效果进行量化评估。

6. 施工与验收:对建筑节能设计的施工过程和验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到落实。

总体来说,DB37/5026-201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山东省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提供了具体的技术依据,对提升建筑能效,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B37/ 5026-201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和地

的传热量(W/m²); K地面传热系数Kdmi及地板传热系数Kabi[W/(m²·K)]; 地面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的表E.0.1、 E.0.2确定;地板传热系数按常规计算确定,当为与 室外空气首接接触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时,外表面换 热阻R。取0.04(m²·K)/W,当为一般不供暖地下 室、半地下室上面的楼板时,R。取0.08(m²·K)/W; 当为与室外空气相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时R。取 0.06(m² : K)/ W; t。一一当为地面及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时,取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当为一般不供暖 地下室、半地下室上面的楼板时取5℃:当为与室列 空气相通的地下车库的楼板时,取3℃; Fai一地面面积 Fdmi及地板面积 Fdbi(m²),应根据本标准附 录H的规定计算确定。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

式中:4Hmc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 的传热量(W/m²); Kmci 窗(门)的传热系数[W/(m²·K)]; Fmci 一窗(门)的面积(m²): I tyi 窗(门)外表面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应 根据本标准附录D确定; 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D50-2006》已作废SC一一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 4.2.5 条中的公式 计算; 0.873mm 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0.45一考虑污垢和天气阴晴因素的折减系数。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供暖封闭阳台 热是应按下式注管

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INF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 耗热量(W /m²) ;

α,Vo qINF = Ao

α2 V INF = A.

式中: V。 建筑体积(m),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计算确定: α1α2 空气换气耗热量计算系数,根据附录G确定

5.1.2居住建筑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外设计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 规范》GB50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当 地资源情况、节能要求、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 空调预期运行费用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你月 八 空调预期运行费用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4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可 工厂余热; 2不具备第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分 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源热泵 及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因素 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5.1.5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6居任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 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 区调节控制和分别设置热计量装置

5.1.7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直接电热设备作为供暖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暖,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 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居住建筑: 3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或电锅炉在夜间低谷电时 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居住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 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居住建筑

5.1.8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 进行计量检测; 2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楼栋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 量结算点任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热量表为热量结算点,每 户设置用户热量分配装置的方法; 3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应单独设置热计量装置: 4热量表应具备数据通讯和远传功能; 5热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JGJ26及相关国家产品行业标准的规定

供暖管道的材质和壁厚,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

力、使用寿命、安装方式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维 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力、使用寿命、安装方式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 齐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1.12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1中的然济厚度和防麦面结霞厚度的方法计管出可按本标准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标准 附录K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K中数值 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层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中:8min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Omin 附录K中最小保温层厚度(mm); 入m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 数[W/(m·K)]; 附录K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 数[W/(m·K)]。 1.13除小于等于3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指 不宜超过25W/m²

标不宜超过25W/m²。

5.2.1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供利用的地区,应建设 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地方标 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规定。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地方称 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规定

式中:Q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o QB = m1

Q。—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 m1一一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3。 4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名义 下锅怕的热效率不应低王表524的限定值

表5.2.4名义工况下锅炉热效率(%)

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 2 燃料收到其低位发热量 Ⅲ米烟煤

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

2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Ⅲ类烟煤>21000(kJ/kg),燃油燃气锅炉按燃料实际化 验值。

5.2.5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设置区域锅炉房,并

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原则合理配置: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不宜小于14MW,且其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 60%; 2全年使用的锅炉台数不应少于2 台,非全年使用时不宜少 于2台,但总台数不宜超过5台。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 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3当其中一台锅炉因故障停止运行时,剩余锅炉的总供热量

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

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 5.2.6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 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确定,供热半径不宜大于300m,每个首接供 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平方来。当受条件限制供 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 接供热系统; 2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3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宜为2~3 台; 4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 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相对分散设 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4~8块,不应多于10块,总供 热量宜在1.4MW以下; 5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 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 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 燃烧器

JC∕T 819-2007 水泥工业用CXBC系列袋式除尘器5.2.7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充分利用锅炉的烟气

11 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 收装置; 21 供水温度高于60℃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 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 4当供热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不高于50℃时,宜直接选用 冷凝式燃气锅炉。

参数。设计供水温度不应低于115℃,且不宜高于130℃,设计供 回水温差不应小于40℃。

1当供暖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设置热力站并采用间接连接 的一、二次水系统,一次水的设计供水温度宜取115℃ ~130℃,回 水温度应取50℃~80℃。 2为城市热网和区域燃煤、燃气锅炉间接供热配套的热力 站,供热半径不宜天于500m,供热面积不宜天于10方平方来。 3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 没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4应选用高效、紧、便于维护管理、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 其类型、构造、材质与换热器介质理化特性及换热系统使用要求租 活应。水一水换热器宜采用板式换热器。 5换热器的总台数不应多于4台。全年使用的换热系统中 不应少于2台,非全年使用的不宜少于2台。 6换热器的总换热量应在换热系统设计热负荷的基础上乘 以附加系数,按表5.2.9取值CJJ 69-1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供暖系统还应同时满足本条第7 款的要求。 7供暖系统的换热器,当其中1台停止工作时,剩余换热器 的设计换热量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

5.2.9换热器附加系数取值表

5.2.10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应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 暖热源。如必须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热源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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