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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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1/T 11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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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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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155-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简介:

DB61/T 1155-2018《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北京市范围内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这部标准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范围、检测方法、检测要求、检测结果的判定以及检测报告的编制等各个方面,旨在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正常,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

具体来说,这部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测范围:详细列出了需要进行检测的消防设施种类,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2. 检测方法:对每种消防设施的检测步骤、检测工具和检测技术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测要求:明确了设施运行状态、设备性能、系统联动等方面的检测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在各种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4. 检测结果的判定:规定了检测结果的合格标准,对不合格项提出了整改要求。

5. 检测报告的编制:规定了检测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方式,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这部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北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消防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以及消防监管部门来说,都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DB61/T 1155-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6.1.3.1规格型号

6.1.3.1.1技术要求:手动报警按钮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3.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3.1.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3.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手动报警按钮的外观有无损坏和污染、规格、型号是否符 合要求。 6.1.3.1.5检测器具:卷尺等。

6. 1. 3. 2安装质量

6. 1. 3. 2. 1技术要求

a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 度宜为1.3m~1.5m。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和倾斜;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GB∕T 35465.3-2017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疲劳性能测试方法 第3部分:拉-拉疲劳,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从 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c 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6.1.3.2.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3.2.1a)为C类项; b)本标准6.1.3.2.1中的b)、c)、d)为B类项; 6.1.3.2.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6.1.3.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使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测量、检查现场手动报警按钮安装位置、高 度、距离等尺寸情况,记录结果对照检查。 6. 1.3.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6.1.3.3手动报警按钮一功能

6.1.3.3.1技术要求:

a)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且显示的探测器的地址信息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b)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C)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动作(当有备用启动零件 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 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d)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 3.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3.3.2中的要求为A类项。 .3.3.3检测数量(或部位):全数检查

DB61/T11552018

6.1.4火灾报警控制器

6. 1. 4. 1系统设置要求

6. 1. 4. 1.1 技术要求;

a)系统形式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组成部件齐全,报警区域划分合理,探测区域划分合理; b)1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 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 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 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 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C)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 隔离器; d)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 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员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内无需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灾 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e)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 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4.1.2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4.1.1中的b)、c)为B类项; b)本标准6.1.4.1.1d)为C类项; c)本标准6.1.4.1.1中的a)、e)为A类项。 4.1.3检测数量(或部位):报警主机,全数检查。 4.1.4检测方法:检查消防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区域报警控制器的系统形式选择 重,检查系统配置部件组成齐全,型式认证标示、质量文件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探测区域的戈 合理有效;对照设计文件、报警设备地址编码表、峻工图纸现场在报警主机上逐一核对;记录回路数、 警点数、保护器数等信息,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要求。记录结果对照技术要求检查。 4.1.5检测器具:竣工图、编码表、设备资料、设备操作手册。

6.1.4.1.2重要程度

6.1.4.2安装质量基本规定

6.1.4.2.1技术要求:

a)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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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 隔; f) 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主显示单元的中心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 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g)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 h) 控制器安装牢固性; i)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导线应绑扎成束;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j)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M 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1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1.4.2.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2.1中的为C类项。 1.4.2.3 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等;全数检查。 1.4.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现场使用卷尺、测距仪等测量工具,测量主机设 装各项要求数据、直观检查相关项和永久的标示标记、接线情况、规定的连接方式等,记录结果并 技术要求检测。 1.4.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6.1.4.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4.3.1技术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a)火灾报警功能: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 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火灾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当再 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b) 故障报警功能: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 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且应能显示故障部位和类型: 自检功能: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功能,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其受控设备均不应动作。 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 检部位的正常功能; d) 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e) 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 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记忆功能:具有存贮或打印报警信息时间和部位的功能; 控制器应具有显示屏蔽信息的功能: h)# 控制器应具有信息显示功能。

.4.3.2重要程度:本标准6.1.4.3.1中的要求

1.4.3.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报警主机等;全数检查。 1.4.3.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逐一进行模拟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功能 复位功能、主电备电转换功能、历史信息记忆功能、屏蔽功能、信息显示功能等基本操作功能

DB61/T11552018

显示火灾报警位置、连续报警信号输入 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等功能。记录 结果并对照检查。 6.1.4.3.5检测器具:万用电表、秒表等。

6.1.5消防联动控制器

6.1.5.1规格型号规定

6.1.5.1.1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6.1.5.1.2重要程度:本标准6.1.5.1.1中的要求为B类项。 6.1.5.1.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全数检查。 6.1.5.1.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联动控制器规格和型号,检查系统配置组成齐全、型式认 证标示、质量文件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等。 6.1.5.1.5检测器具:设计文件和设备资料

6.1.5.2安装质量基本规定

GB∕T 33242-2016 数字城市智能卡应用技术要求6.1.5.2.1技术要求:见本标准6.1.4.2.1

6. 1. 5. 2. 2 重要程度

a)本标准6.1.4.2.1中a)、b)、c)、d)、e)、f)、g)、h)、i)、g)为C类项 b)本标准6.1.4.2.1中k)、1)为B类项。 6.1.5.2.3检测数量(或部位):消防控制室设备;全数检查。 6.1.5.2.4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现场使用卷尺、测距仪等测量工具,测量主机设备 安装各项要求数据、直观检查相关项和永久的标示标记、接线情况、规定的连接方式等,记录结果并对 照技术要求检测。 6.1.5.2.5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等

CECS 540-2018-T标准下载6.1.5.3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

6. 1. 5. 3. 1 基本功能

6.1.5.3.1.1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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