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绵阳市规划局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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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绵阳市规划局2016年4月)简介:

,由于我作为,无法实时获取最新的地方性政策文件或详细解读,我可以提供一般性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般性介绍。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是由地方城市规划局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以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此类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规划:规定不同区域的土地使用性质,比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绿地等。

2.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每块土地上可以建设的建筑物的规模,以控制城市拥挤程度。

3. 建筑高度和形态:规定建筑物的最大高度,以及其在空间中的分布和形态。

4. 公共设施规划:规定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公园、交通设施等的布局和规模。

5.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区域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6. 环境保护:包括噪音控制、空气质量保护、水资源保护等规定。

7. 施工流程和管理:规定项目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等流程,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性的说明,具体到2016年版的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能包含更多针对当地实际情况的详细规定和要求,因此,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官方发布的完整文件,或者联系绵阳市规划局获取详细信息。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绵阳市规划局2016年4月)部分内容预览:

建筑贴线率指标表(%)

第七十三条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 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建筑形态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居住、公建类高层建筑项 自应依托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 琉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 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 制住10%一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 氏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非特定地段因优化城市 空间需要,经专家论证,在满足航空限高的情况下建筑高度可

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 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第八十条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 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 第八十一条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 (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 玻璃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 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位于风景区、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城市公园等凤貌控制区内的多低层建筑平 屋顶应进行屋顶绿化,其余区域的平屋顶宜进行屋顶绿化。 第八十二条禁止建筑物楼顶设置任何形式单学体楼盘 标识,外立面告店招设置应与建筑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并报 城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三条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 块竖向设计7层框混结构居住区内墙抹灰专项施工方案,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一般不 超过0.45米。 第八十四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 深除符合管线理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 于 0. 9 米;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 于 1. 2 米。

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 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 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三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规划管理

第八十九条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 地、河流、湖泊、山体、组团隔离带和城市公园等。 第九十条应重点保护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 自然景观资源,水体、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 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 第九十一条城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应采用建立生 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 宜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用来指导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在特殊 情况下,应按批准的城市设计进行建设管理。 第九十二条,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 量多地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 视性和可达性。 第九十三条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划分为小街块进 行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短边宽 度宜控制在100米以内。短边宽度大于100米时,地块内部宜

提供通往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并贯穿地块的步行公共通道,公共 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第九士四条城市中重要的临山、临水地区应设置特定白

视点和视角来控制天际线,在主要视线观赏方向和位置,避免 主要的山脊线、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挡

第九十五条城市规划控制的风景区,其下的临山建筑不 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70%(风景区内部的景观性标志建筑除 外),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宜控

制在11米以下,同时满足航空限高等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一般情况下,滨水地区的建筑宜采用退台处 理,首排建筑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城市新区沿江、安昌河 两岸距蓝线50米以内不得布置高度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

第四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九十七条本节为指导性条款,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 风景区等特殊景观风貌控制区域应严格按照专项保护规划所 列色彩规定执行。 市区建筑色彩按两大类划分并结合建筑属性进行控制弓 导,即传统风貌区和现代风貌区。公共建筑色彩按建筑属性划 分,居住建筑按城市设计划定的传统风貌区和现代风貌区进行 控制。 针对建筑的新建、改扩建、外立面装修等,报建单位应统 以现行的《CBBC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常用建筑色》为 标准,在报建资料中必须注明色卡色号,并推行“样板墙制度”。 第九十八条传统风貌居住建筑的主导色为白色(浅象牙 白或米白色),辅助色为灰色、木本色(褐色列)。点缀色为黑 色、深褐色、金黄色、朱红色、大红色。屋顶统一为青灰瓦。 商业建筑主导色为黑白灰,辅助色为木本色、金黄色、朱 红色等。

点缀色:金黄、朱红、深黛色、黑色等

点缀色:金黄、朱红、深黛色、黑色等

一般建筑色彩管理指导表

第五节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本节为指导性条款。为加强绵阳市城市个 性展示,挖掘夜间观光资源,体现城市魅力文化,特制定夜景 照明规划管理规范。 城市夜景空间构成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城市肌理、开放空 间、象征景观、滨水界面、生态绿化、历史风貌、景观视廊。 临城市主要道路、临街、沿江沿河、公园、广场、城市商 业中心、景观区域、主要交通十线等区域周边建(构)筑物和 高层建筑物应当设置景观亮化工程,其他地区多层建(构)筑物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亮化工程,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 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 第一百零二条城市肌理包括进出市区各个方向的主通 道、桥梁,机动车道照明应首先考虑采用功能性灯具,光源宜 采用高压钠灯;市中心对显色性和光色有要求的道路,则选用 显色性改进型高压钠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应注意一杆多用问题,应将各种交通标识、信号灯与道路 用灯统一设计,尽量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景观十扰 桥梁的照明方式要根据桥的结构形式,合理选择点式发光

灯具、线性出光灯具、泛光投射灯具,以产生泛光照明、轮廓 照明、内透光、装饰照明等多种光照艺术。 第一百零三条步行开放空间包括步行街区、产场、公园 小游园,要把步行区域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确保路面可见度良 好,并把环境中的雕塑、树木或入口大门作为重点照明对象, 以形成最舒适的亮度配置。 照明灯具宜与标识、围栏、座椅、树池、路缘石等“街道 家具”结合考虑。 除街道照明和建筑物照明外,要把商业步行街的入口、橱 窗、店名与标识照明及户外户告作为商业街夜景的重要视觉要 素,尤其要注重橱窗照明的艺术性。 第一百零四条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 (一)现代建筑(主要指非居住公共建筑)景观照明按以 下要求设置: 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式。建筑屋顶用 投射灯或串灯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 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 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2.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 3.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4.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二)历史建筑景观照明按以下要求设置:

1.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 光、漫射光等)、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 本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 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 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 3.用散射光对建筑构建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 节。 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 果;使用冷调光源,增添怀古气氛。 第一百零五条滨水区照明应注重岸线的勾勒,形成韵律 惑,同时滨水一侧非居住建筑应参见前条夜景照明的营造,居 住建筑可在屋顶勾勒轮,以形成水映方家灯火的夜景氛围。 第一百零六条南山塔、东山塔等制高点上的标志物,除 用泛光染主体构筑物外,还应用射灯形成光束,以进一步“勾 勒山体”

《公路服务区污水再生利用第2部分:处理系统技术要求 JT/T645.2-2016》第一百零七条‧城市道路分类: (一)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

之间留出透景区域,使水体、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 的整体。 第一百一十条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8米的规划绿化带 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老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 要的情况下,应兼顾老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 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 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 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 第一百一于二条下列建设项自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 价: (一)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十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展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 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 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交 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第一百一十四条除机动车停车场外,其他交通设施包括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长途客运站、加油(气)站、充电站。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车站、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场、公园、体 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置:新建居住区人口1 万人以上的,应当设置;有多条线路的,应当统一设置。 (二)城市公交车拥有量按照每万人15标台计算。用地 面积按照每标台90至100平方米计算,或者按照每条线路1000 至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或加油设施的,应当另 外增加面积。 (三)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不应设置在平交路口附近 (四)在用地紧张的地区,应当与公共建筑地面层结合。 (五)有条件的,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和其他交通场站设施 结合设置。 (六)设置公共厕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长途客运站场应当符合汽车客运站级 别划分和建设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置相应的设 备。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铁路、机场、轨道系统的客流相协调; (二)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

注:规模较小的四、五级车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交流高压静电防护服装及试验方法 GB/T 18136-2008》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三)若为加气站或加油加气站合建时,其用地面积可在 上表数据的基础上,增加20%的用地面积;附设机械化洗车的 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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