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乐府办发[2019]25号 乐山市政府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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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乐府办发[2019]25号 乐山市政府2019年7月)简介: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是乐山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该规定由乐山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7月发布,文件编号为乐府办发[2019]25号。

这部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城市规划区范围:明确了乐山市城市规划的覆盖区域,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2. 土地使用规划:对各类用地(如居住、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的规划和管理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城市功能的完善。

3.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控制城市建筑的规模和形态,保持城市空间的通透性和舒适性。

4. 建筑高度和风貌:对建筑物的高度限制以及城市建筑风貌的保护和塑造进行了规定,以保护城市特色和历史文化遗产。

5. 公共设施规划: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进行了规定,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城市生活质量。

6. 交通规划:对道路网络、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进行了规划,以保障城市交通的顺畅和便利。

7. 环境保护:强调了城市规划中的环保要求,包括绿色建筑、雨水收集、噪音控制等,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是乐山市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促进乐山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品质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乐府办发[2019]25号 乐山市政府2019年7月)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章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四章 附则 附录一 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录二 名词解释

第1.0.1条为加强乐山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乐山市(以下 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乐山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 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城市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各类建设项自的规划 设计和规划管理。金口河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 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 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规定内容。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 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 通信、户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除高速 公路外,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的公路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 分,其设计与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的交 叉工程其设计与规划管理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4条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 划统一规划设计,按计划实施。市政工程应按城市远期发展规模 规划设计,并应考虑防灾备用需求。 第1.0.5条在本市实施的市政工程,应采用2000国家大 地坐标系统和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2.1.1条各等级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与快速路相交处应设置互通式立交;高速公路与 主十路相交处应宜设置互通式立交: 2.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十路相交处应设置立交,支路不得直 接接入快速路; 3.交通性主十路与主十路相交处宜设置立交: 4.立交设置应保障交通主流方向便捷,避免绕行。 第2.1.2条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以下 规定: 1.主十路交叉口转弯平径宜为20一25米: 2.次十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宜为15一20米; 3.支路交叉口转弯平径宜为10一15米; 4.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高等级道路确定交叉 口转弯半径。 第2.1.3条新建道路其道路红线展宽应符合以下规定: 公交停车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道路路段,应展宽 道路红线,不宜减少人行道宽度。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应渠化展宽。 第2.1.4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合理组织项目 内部车行交通。车行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在快速路、立交匝道上直接开口;主十路上不应开口, 确需升口的,应专题论证,有条件的,应通过设置辅道开口,但 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少; 2.当相邻道路为2条或者2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的,应在较 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沿次十路同侧的建筑工程项自,其车行出入口之间的水平 距离应不小于40米; 4.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气)站应临辅路设置;确需临 主路设置的,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车行出入 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5.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6.鼓励与相邻用地建设项目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对城市道 路的车行开口数量。 第2.1.5条新建公交停车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一800米,其中人口密集地区 宜取低值; 2.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朝车辆前进方向 错位30米设置; 3.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4.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宜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 路缘名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注:旧城区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宜符合以上规定

2.2公用管线工程 第2.2.1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同步规划、建 设城市管线,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 综合管廊应布置在道路两侧绿地及道路红线范围内。未纳入 综合管廊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 并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路,在道路两侧均应 布置雨水管道: 2.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 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下图1;单侧 布置的,其布置形式参见下图2;

图1:市政公用管线双侧布置图

3.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下;条件受限的,可以 布置在车行道下。 4.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 提下,可以将地下管线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5.新建、改建、扩护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 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2.2.2条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 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1~2 米。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预留支管间距 不宜大于150米。 第2.2.3条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未纳入综合管廊,在城市主、次十路上敷设的各类市政工程 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格理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理

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格: 1.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 2.通信管道12孔; 3.天然气管道100毫米; 4.供水管道200毫米、排水管道400毫米。 第2.2.4条地下管道覆土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的,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 规范要求,并不宜小于1米。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 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0.4米 3.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 土厚度应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宜小于1米。 4.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 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5.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 标高一致。 第2.2.5条排水系统内的干管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第2.2.6条排水户内部的排水系统必须按雨污分流进行实 施并分别排入城市的雨水、污水管道内。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 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 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 能就近排放。城市雨排水系统未覆盖的片区,排水户应分期实施

雨水排水系统,近期就近排入现状雨排水管或沟渠,远期排入城 市雨水系统。 在有条件的排水户内部宜设置雨水贮存池。 雨水贮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宜临规划道路设 置,若只能临规划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大于5米。 第2.2.7条架空线及水电气设施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新建城市道路上,不得新设架空线杆路 2.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 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3.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 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 2.3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第2.3.1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 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 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 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屏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 杆件等设施。 第2.3.2条在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部门应 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结合城市发 展合理确定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等级。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书 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

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配套交通安全设施应按国家、地方、公安机关行业标准和交 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与道路主体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4人行立交 第2.4.1条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的,天桥的宽度不 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天桥上及梯道下, 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2.4.2条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 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 的要求。 2.5河道保护 第2.5.1条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2.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 置,以及供行人、车辆使用的连续道路、防汛抢险通道用地和绿 地; 3.改变河道形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 不得减少; 4.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 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黑白显像管空白详细规范 GB/T6206-2015》第三章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3.0.1条市政工程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工程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划内容进行建 设予以核实。 第3.0.2条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 1.道路工程核实内容:总体平面位置(含:道路红线、道路边 线)、道路交叉口规划控制点坐标与标高、道路标准段横断面布 置(含:车道数及车道宽度)、配套管线预理及其他规划控制、人 行道铺装、无障碍设施(盲道)等。 2.桥梁工程核实内容:总体平面位置(含:桥梁红线宽度、 主桥中线及外边线位置、各匝道及桥下道路外边线位置);道路 交义口规划控制点标高;桥梁标准横断面布置(含:主桥、匝道及 桥下道路标准横断面布置、车道数及车道宽度):桥下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最小净空高度;桥下空间规划功能;桥梁整 体外观等。 3.地下(上)管线工程核实内容:管线平面位置(含:路由、 检查井、消火栓等附属构筑物位置);管线纵断面(含:理深、重 力流管线流向等)、管径等。地下管廊须核实廊道结构平面位置、 理深及断面尺寸,同时记录入廊管线种类、数量等信息等。路灯 主要核实路灯样式、断面布置形式、箱变位置等。架空线路主要 核实线路平面走向、杆塔位置、架空线高度等。 4.绿化景观工程核实内容:用地红线范围、总体布置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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