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兰州新区规划局2017年3月)

兰州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兰州新区规划局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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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兰州新区规划局2017年3月)简介:

《兰州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是由兰州新区规划局于2017年3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这份规定详细规定了兰州新区在城市规划与管理中的技术要求、操作流程和标准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新区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阐述规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公示等环节进行规定。 3. 建设用地管理:明确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条件、规划变更等。 4. 建筑管理:规定建筑的布局、高度、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以及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流程。 5. 公共设施规划与管理:对交通、绿化、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和管理进行规定。 6.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新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规定,确保历史文脉的传承。 7.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兼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8.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份规定是兰州新区进行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兰州新区的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质,实现新区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兰州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兰州新区规划局2017年3月)部分内容预览:

第二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

第八条(用地兼容性支持原则)支持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B)以及其他可兼容的功能性建筑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 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主要功能符合城市规划: (二)其他功能符合用地性质兼容性和混合性规定; (三)其主要功能占地大于总用地面积的50%; (四)主要功能建筑面积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总体说明)企业入驻项目需严格执行相关准入指标JTS 238-2016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并将用地 现模评估作为确定招商引资中企业项目用地需求的参考标准。皆在提高产业用 也的集约化水平和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准入类型)用地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兰州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项 具所在园区产业定位

第三节企业用地规模评定与控制

第十四条(企业用地规模评定与控制条件)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容 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及产出强度,项目类别满足本规定附表三《工业项 目单独供地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标定控制指标的,予以准入。 第十五条(用地规模修正)未达到《附表三》标定控制指标的,对申报用 地规模进行修正,达到地均产出指标控制值后予以准入。

Z一一计算用地面积(亩): Zo一一基础用地面积; a一一亩均投资系数; b一一亩均产出系数; r一一权重系数 X一一总投资额(亿元); Y一一协议产值(亿元):

注:1、r视对企业投资/产出强度重视程度确定,其中符合《附表四》的 r取区间低值。 2、计算用地面积仅限于单独申请用地,包括新建企业总部、产品生产 基地、技研中心等楼宇建筑的入驻项目;协议用地以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入 驻项目,不列入此次评估。 3、计算用地面积仅针对行业大类作参考使用,中小类行业企业用地需 求视具体情况而定

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军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容积率等上限参考值

备注: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 的交又路口附近。

第十七条(换算规定)建筑层高与容积率换算规定如下: (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十2.2米)时,不论层内 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 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 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十2.2米)时,不论层内是

第二节工业与物流产业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指标设定)除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外,工业、仓储物流建设项目 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即建筑 首层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控制在7%,对新兴产业的工业科研建 筑等设施可兼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除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工业项目外

严禁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 中心

第二十一条(原则与说明)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 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视觉干扰、建筑保护和城市设计等,还应符合本 章的规定。建筑间距图例如下:

高层建筑(含中高层)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低层或多层建筑 低层或多层或高层建筑(含中高层)

Lz:建筑间距;B:建筑山墙宽度;H1、H2: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x:南北向建筑间距;Ly:东西向建筑间距;H:相邻建筑中较高的建筑高度 Hs:南侧遮挡建筑相对高度;低层:一般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的民用建筑 多层:一般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不大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中高层:一般特指大于27米且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24米且不大于 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高层:一般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 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二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注:H指北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

第二十四条(特殊日照情况说明)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 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 足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应 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四节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

第二十六条(山墙使用说明)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 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士七条(山墙间距)山墙距离在满足卫生视距基础上,多层、低层居

间开窗的,相应侧向间距宜增加2来 2、沿城市街道生活居住类建筑侧

第二十八条(特殊建筑情况说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底 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三节道路交又口的退让

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

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 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四)沿铁路两侧新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 离除满足退铁路距离要求外,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五)沿公路两侧新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 的,退绿化带的距离除满足退公路距离要求外,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 化带的,按照退公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五节其它重要设施的退让

第三十八条(铁路)沿铁路两侧新建、折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与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 干线两侧的建筑与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 则的建筑与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外侧轨道 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窗等)、危险品仓库和 房及铁路站房等与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沿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行 合以下规定: (一)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与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 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二)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与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 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文保建筑)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亲 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 带的标准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黄线)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旅 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四士二条(蓝线)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距离,沿重要洪道规划蓝线多

层和中高层建筑不小于12米,高层不小于20米;一般洪道规划蓝线多层和中 高层建筑不小于9米,高层不小于15米

GB∕T 50479-201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第七章建筑形体、风貌与城市设计控制

第四十三条(总体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形体、风貌等,应 合兰州新区总体城市风貌要求及总体城市设计景观要求,避免局部建筑群体 形象与城市的总体风格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高度总体原则)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 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应符合《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和《民用机场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高度控制与引导)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 规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2倍,即:H≤2.0(W+S)。 第四十六条(特殊高度控制)在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要公园绿地、水系 等开放空间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 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界面控制)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主、次干道 或广场的立面应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 观相协调; (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 大于70米:

(四)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五)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应按照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进行城市设计

第三节建筑风貌控制与引导

第四十八条(风貌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风貌包括建构筑物的 风格、色彩、屋顶样式、建筑界面等内容,应按照新区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 生详规、新区城市风貌导则及新区外立面审查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控制: (一)建筑物形式以适用、坚固、美观为基本要求GB∕T 17795-2008 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体现简洁大气的特色, 避免出现过度追求形式怪异、多变的建筑物; (二)建筑物风格以现代风格为主,根据《兰州新区建筑风貌导则》 确定的风貌分区及地块,打造兰州新区特色建筑风格; (三)建筑物色彩应体现新区整体沉稳雅致,局部时尚明快的形象特征, 合理运用建筑色彩的明度与彩度,避免建筑物色彩过于突元;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涉及外立面设计的,应根据《兰州新区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九条(总体要求)城市设计一般可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 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兰州新区城市设计应落实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展现新区朝气 蓬勃发展态势,在尊重西北地区特色风貌的基础上注重时代特色的塑造 第五十条(基本技术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 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彰显城市个性特色,实现城市 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和文脉延续性。 坚持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的原则,根据城市规模、建筑功能、历史更文化风 貌等特点,确定城市设计的技术内容与要求,灵活采用合适的层次、类型与表 达方式。

城市设计编制应充分考虑落实和实施的途径、方式,注重城市重大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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