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年版)(桂建标[2018]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年版)(桂建标[2018]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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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年版)(桂建标[2018]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年版)》(以下简称“定额”)是根据*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1月发布并实施的。这份定额的*称是桂建标[2018]37号文件,是广西地区工程建设中计算、控制、审核其他费用的重要依据。

这份定额主要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费用,也就是除了直接材料费、*工费和机械费等实体工程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例如勘察设计费、项目管理费、施工期间的贷款利息、预备费、建设期价格调整费、工程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这些费用在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造价控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定额中的各项费用标准都是根据广西地区的经济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地区性和时效性。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这份定额的出台,旨在规范广西自治区的工程建设市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承包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年版)(桂建标[2018]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部分内容预览: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 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峻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 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 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 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峻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 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 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 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 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 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 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和*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有和*有 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 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建制项目,*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建内 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 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 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 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建内容、*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 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 可以支付*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 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建任务的,应当扣减*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 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 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设备投资的软件 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制财政财务管 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项目建设官理费忌额控制数费率*

DB3502∕Z 5035-2018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

桂价费【2011】55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部分) 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吃低三品工风设计产件宝本费按下列监费标准热行

逢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534号)

*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家发展改革委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中华**共和*主席令2004年第28号

《********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共和 第十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行。 中华**共和*主席***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十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决定对《中华**共和*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尝。”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 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共和*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共和*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常务委员*第十六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 七届********常务委员*第五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 饮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四次*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 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GB 10299-1988 保温材料憎水性试验方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 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 途和*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DB33∕T 1134-2017 静钻根植桩基础技术规程,定 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購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依据。 第三十条*家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闭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一年 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 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 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集体所有的, 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共 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 地。 第三十八条*家鼓励单位和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 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 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 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 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 态环境。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负责复 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 先用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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