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CITSA30-202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监管平台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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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CITSA30-202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监管平台建设规范.pdf简介:

CITSA30-202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监管平台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针对智能网联汽车(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s, ICVs)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的监管要求和指导文件。该规范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保障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推动相关产业的标准化进程。

《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测试环境: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进行道路测试的环境要求,包括道路条件、交通规则遵守、数据采集等。

2. 测试流程:规定了从申请测试、实地测试、数据记录到结果分析的完整流程,强调了测试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3. 安全保障:强调了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对测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的要求。

4. 监管平台:详细描述了监管平台的建设目标、功能模块、数据管理、监管机制等,旨在实现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实时监控和有效管理。

5. 示范应用:对智能网联汽车在特定区域或场景下的示范应用进行了指导,包括准入条件、运营监管等。

6. 法律责任:明确了各方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应用中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各方权益和公共安全。

总之,CITSA30-202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监管平台建设规范》是一个系统性的法规文件,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监管,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T CITSA30-202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监管平台建设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应用示范监管平台主要由数据管理系统、测试申报管理系统、符合 估系统、企业信息档案系统、车辆运行监测系统、报警及应急处理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应用示范监管平台架机

6.1.1设备登入上行

设备登入时须上报设备序列号、时间等相关状态信息作为监管平台注册信息,由监管平台记录 保存、入库DB3701/T 24-2021 济南市公路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pdf,并将具有唯一标识特征的设备信息作为后续数据交互过程的关键字。监管平台设备登 入上行数据包构成见表1。

表1设备登入上行数据包

6.1.2设备登入反馈下行

监管平台设备登入下行数据包构成见表2。

表2设备登入下行数据包

设备与平台交互过程需按一定频率实现心跳机制,心跳包内容包含:设备信息、时间信息、 信息等。监管平台心跳包上行数据包构成见表3。

表3心跳包上行数据包

监管平台心跳包下行数据包构成见表4

表4心跳包下行数据包

监管平台与设备需具备授时、校时功能,当设备端发起授时请求时,监管平台端须将时间信息 回传给设备端,设备端接收授时信息后,应将自身信息进行校准,并写入硬件中。校时精度应小于 1s

监管平台校时反馈下行数据包构成见表6。

6.2.1车载单元数据分类

车载单元采集的数据信息包括: 1)车辆基本信息; 2)车辆实时控制模式信息; 3)车辆状态信息; 4)车辆接收信息。

6.2.2车辆基本信息

载单元采集的智能网联汽车车辆基本信息见表?

6.2.3车辆控制模式信息

车载单元采集的智能网联汽车车辆控制模式信息见表8。

表8车辆控制模式信息

6.2.4车辆状态信息

车载单元采集的智能网联汽车车辆状态信息见表9。

表10车灯字段详细定义

表11车门字段详细定

6.2.5车辆接收信息

车载单元数据传输频率要求

对不同类型采集信息应按不同频率上传监管平台,以提高信息采集实时性、减轻监管平台负荷, 提高计算效率: 1)高频上传类信息,如:车辆实时控制模式信息、位置速度信息、车载摄像头视频等,车辆 状态类信息上报周期应不大于1秒,视频类信息上报周期应不大于0.1秒,视频类消息格式 支持RTSP码流; 17 2)中频上传类信息,如:车辆接收信息等,上报周期应不小于2分钟; 3)低频上传类信息,如:厂家信息、车辆尺寸信息等车辆基本信息,上报频率根据实际需求 确定; 车载单元应当具备数据补发功能,监管平台应当支持补发数据的接收。

第三方数据采集包括开展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企业名称及相关申请材料的信息,通用数据包 括智能网联汽车数量、牌号、牌照类型等。同时按照公交车、出租车、货车、专用作业车等不同车 辆类型进行第三方平台数据采集。 第三方平台通用数据要求见表13。

表13第三方平台通用数据

6.3.1智能网联公交车数据

第三方平台智能网联公交车数据要求见表14

表14第三方平台智能网联公交车数据

6.3.2智能网联出租车数据

第三方平台智能网联出租车数据要求见表15。

表15第三方平台智能网联出租车数据

6.3.3智能网联货车数据

第三方平台智能网联货车数据要求见表16。

表16第三方平台智能网联货车数据要求

第三方平台智能网联专用作业车数据要求见表

表17第三方平台智能网联专用作业车数据

监管平台功能及性能要求

1)命名规范 在URL不宜出现操作动词,应按照资源逻辑层级对URL进行嵌套 2)请求方式

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对应的请求方式,包括查询数据采用GET请求,新增数据采用POST请求, 更新数据采用PUT请求,删除数据采用DELETE请求。 监管平台至少应支持GET、POST、DELETE三种请求方式,对应查询、新增/编辑、删除三大 类操作。如存在PUT、DELETE请求方式的接口需要保证幂等性。

1)登录认证 登录认证时对账号密码进行加密。 2)传输加密 数据传输时需在header里面Authorization做token权限校验

1)统一响应数据格式 可以统一的JSON格式返回数据 2)统一响应状态码 接口状态码设计应清晰统一,可以200代表接口调用成功,正常返回数据;400为用户计 500为服务器发生错误

7.2.1车载单元接入

监管平台应具备车载单元上传数据的接入功能,提供鉴权、注册及注销管理。数据接入内容 频率要求: 1) 2 能实时接收测试车辆实时状态监控数据,接收频率应不大于1秒,并回传应答帧; 2) 2 能实时接收车载摄像头拍摄照片或视频流,接收频率不大于0.1秒,并回传应答帧。

7.2.2第三方平台数据接入

监管平台应当具备第三方平台数据的接入功能,对于开展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企业名称及 申请材料,智能网联汽车数量、牌号、牌照类型等信息提供鉴权、注册及注销管理。

监管平台具备不少于4路720P、24FPS视频的数据采集能力,视频的数据传输接口可以是RJ45、 LVDS、GMSL或HDMI,视频流的接入格式为RTSP;视频编解码器标准可以为H264、VP9 HEVC或AV1。

监管平台应当具备对接入数据的存储功能,包括完整的数据库架构,监管平台接入的原始音视 频数据、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车辆状态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小于1年,其他原始 数据的存储时间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企业营运管理的需求确定。同时,监管平台应具备数 据备份功能,防止数据丢失或其他异常发生。

?) 监管平台应具备第三方数据接入功能,可完整、准确地汇聚接入车辆、车载单元设备、安 全员、测试企业等动静态信息,并建立长期有效的据更新机制。 2) 监管平台应具备与上级政府平台间信息接入和交换功能,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数据交换, 信息共享。 3) 监管平台宜具备与各地政府交通运输业务管理系统联网对接能力,可满足对车辆运营安全 的监管要求。

监管平台应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机制,实行重要数据分类分级管 理,确保用户隐私数据、车辆信息、测绘地理信息等数据安全可控。 1)月 用户隐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密码、脸部特征、指纹声纹、车机操作习惯、应用记录 语音和图像等,这类数据应确保在用户知情并同意的基础上进行采集和应用。 2)车辆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程轨迹、地理位置、驾乘习惯等信息,这类数据应做防 算改、破坏或丢失处理。 ? 3)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是指装载了摄像头、雷达等先进感知设备的车辆在自动驾驶过程中,实 时采集到的车外行人、车辆、建筑物等目标物,以及道路状况等环境感知嚼据,应按照我 国测绘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合规化管理。

7.3.3测试申报管理

监管平台可实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业务申请和办理服务DB21/T 3360-2021 顶管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pdf,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1) 2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在线提交、申报、审查、批复; 2) 2 测试报告在线查看、下载; 3) 2 用户意见在线反馈。

监管平台可具备智能网联汽车ODD与测试环境的符合性评估能力。通过对道路环境、基础设施 及运行车辆相关参数分析,能够对智能网联汽车在ODD区域的测试应用提供基于真实数据驱动的黑 白盒测试及功能评估,预判车辆是否具备在本测试道路环境中安全运行能力。

7.3.5企业信息档案

监管平台应当完整、准确地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企业信息及车辆、驾驶人 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可在监管平台新建,也可以对接第三方平台。监管平台应具备全部档案资料的 查询、检索和更新功能。 企业信息档案中应当包含企业名称、运行区域、道路测试累计里程、示范应用累计里程、智能 网联汽车申请数量、车牌发放批次等信息。 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型号、车牌号、自动驾驶、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 级评定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级等基本信息,并在系统中关联其绑定的车载单元,对包含车载单元 在内的车辆进行参数配置、固件版本升级,并自动化制定维护计划。

驾驶人信息包括驾驶证信息、(安全)培训记录、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记录等。

监管平台应当实现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实时运行监测,监测内容应包括车辆的位置信息、速度 信息、实时控制模式信息、车辆运行状态信息、车辆接收信息等。平台可实时接收车载单元上传的 动态信息,并通过电子地图对车辆的位置和其他动态信息进行可视化显示。 平台支持按照车辆号码、驾驶人、企业、指定区域等条件对车辆进行查询,并可以跟踪单车或 多车的位置和状态,同时支持对测试车辆车内外视频进行远程调用和监控。平台应具备在指定时间 段内对车辆历史轨迹和监控视频进行回放的功能。 同时平台应具备对车辆进行紧急调度的能力,可对车路协同V2X无线报文进行监管分析GB50158-2010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pdf,当信 息播报异常时可及时进行报警和处理。

7.3.7报警及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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