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2016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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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2016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2017年1月

前言


    为满足新形势下全国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需求,指导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通过对《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使用以来出现的相关问题的总结,我们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派出所建设标准编制修订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经过广泛深入的全国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派出所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派出所建设、使用的经验和 不足。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全国公安派出所肩负的新职能和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及使用现状,确定本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外观形象与标识、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主编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主编:王俭
    副主编:刘玉庆
    主要起草人:王冬阳 崔凌 王暐 李晓宇 马媛 金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履职需要,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既应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纳入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三类:


表1、公安派出所分类表

类别

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

一类

51以上

二类

21~50

三类

20以下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六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窗口用房,主要包括综合便民服务大厅(包括户政、治安、出入境、消防、网络安全管理)、群众接访室、值班室(接处警)、等候室等用房。
    (二)办案用房,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室、人身安全检查室、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醒酒室、缉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物证保管室、随身物品保管室、纠纷调处室、听证室等。
    (三)业务保障用房,主要包括指挥工作室、民警工作室、辅警工作室、案情分析室、荣誉室、档案室、心理疏导室、社区网上警务工作室、计算机数据机房、视频监控室、武器警械室、警用装备室、储藏室等。
    (四)后勤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备勤用房、阅览室、健身房、洗衣房、盥洗室、淋浴室等。
    (五)设备用房,主要包括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消防、建筑智能化系统、电梯机房等机房。
    (六)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场区门卫室等。

第十条附属设施,包括训练设施、消防设施、充电桩等。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和警用训练场、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场所、涉案车辆临时扣押场、道路、绿化等。

第三章 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用地选址,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辖区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处于辖区中心区域,交通便捷,临靠城市道路,便于出警或群众求助。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位于山地城市或地区的派出所选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位于山体滑坡及地质断裂带位置。
    (三)周边环境无污染源和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场所。
    (四)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五)满足安全防卫、反恐等要求。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节约用地。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留有建设余地,满足发展需要。各类公安派出所用地指标宜按表2执行。


表2、公安派出所用地指标

类别

用地规模(公顷)

一类

1.0以上

二类

0.8以上

三类

0.6以上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用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600㎡,并与业务保障用房及备勤用房联系方便。建设用地内应适当考虑涉案车辆临时扣押场、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场地。各类公安派出所场地面积指标宜按表3执行。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表3、公安派出所场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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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民警编制和辅警核定人数、辖区面积、辖区人口、辖区警情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同时满足公安派出所实际工作和发展需要。公安派出所建设用房面积指标由基本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三类用房组成。其中基本用房建设规模由编制民警和辅警核定人数进行测算,其使用面积指标按表4核定;设备用房按照基本用房的9%测算;附属用房按照第十九条表5进行测算。


表4、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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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以上使用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公安派出所使用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增加4%~6%;
        ②辅警人员用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辅警核定人员数量计算,每人综合使用面积指标不宜小于8㎡;
        ③公安派出所用房建筑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
        ④公安派出所总建筑面积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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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总建筑面积;
        A:民警总使用面积:A=N×S人均(N:在编民警人数)
        B:辅警总使用面积;B=F×8(F:辅警核定人数)
        K:建筑使用面积系数K=0.65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分配比例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并结合当地派出所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表5、公安派出所各类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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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第二十二条户籍(办证)室应为低台敞开式,可根据反恐维稳工作需要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相应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八条办案用房的室内装修应满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要求,其余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应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包括公安信息网、政务网、互联网,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在办案区需设置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

第三十四条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照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窗口用房
    是公安派出所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各类户证、治安、出入境、消防、手续的用房。主要包括:综合便民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接待室、调解室、信息采集室、户政档案室等用房等。

2、办案用房
    是公安派出所专门用于执法办案工作的用房。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处理群众来访、对案件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讯问、辨认、信息采集、案情分析、专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3、业务保障用房
    是满足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用房。主要包括:领导指挥室、民警及辅警工作室、案情分析室等用房。

4、后勤保障用房
    是满足公安派出所日常后勤保障的警营文化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及供民警、辅警住宿的各勤用房等。

5、设备用房
    是确保公安派出所安全正常运行所需的用房。主要包括:变配电室,UPS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制冷机房,空调、新风、排烟机房,消防、安防、楼宇控制机房,强、弱电室,电梯机房等;

6、附属用房
    是满足公安派出所用房配套的必要用房包括场区门卫室、食堂、车库等。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单位,是公安机关发挥职能的物资基础和必要条件,其规划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职能发挥。编制本标准的目的,一是要解决目前在派出所规划设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功能性考虑不周全等问题;二是合理分配用房,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指导意义。
    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提供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标准的原则。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从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用房建设的必要性,并纳入到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
    应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城市设计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规模的分类。根据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三类。

第八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范围。
    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房屋建筑建设内容。
    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六部分。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建设内容。
    包括训练设施、消防设施、充电桩等。

第十一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场地的建设内容。
    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和警用训练场、大件涉案物品的停放场所、涉案车辆临时扣押场等。

第十二条本条阐明了派出所建设用地选址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的选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房屋建设的建筑功能和质量,还直接影响着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址地块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无污染的周边环境、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的地块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本条是按照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而设定。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本条是指具有空余场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训练场,用于民警进行体能训练和警务技能训练。警用训练场地按标准篮球场及其缓冲区计算面积。

第十六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警用车辆停放场地作了明确规定,场地的大小根据不同类型派出所的装备标准和数量确定。

第十七条本条提出的绿化指标是指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既要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又要符合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综合使用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公安派出所建设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反复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公安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内容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指标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指标上限时,则不应高于面积指标的上限。
    基本用房包括: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及后勤保障用房。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窗口用房、办案用房、业务保障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分配比例关系。该面积分配比例关系是根据大量的调研数据整理得出,每类用房面积比例可上下浮动3%。

第二十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外观形象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标准按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的外观标识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标准按公安部《关于规范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宜采用分区设置要求。户籍(办证)室应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根据建设部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拥有独立配电室是保障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及各种装备用电安全的需要;锅炉房的配置主要是保障寒冷地区公安派出所业务、生活需要。

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外围应装设安全防范设施。
    这是为了保证派出所内部安全的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院墙、铁栅栏、电子监控等防护设施;武器警械室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应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建设标准;档案室应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保密、防火、防潮等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建设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方便残疾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指公安派出所室内装修要适应地的整体经济水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第二十九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派出所的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条本条是为公安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和今后发展作全面规划。

第三十一条建筑的环保节能已经成为节能减排的重要一环。
    针对建筑领域,国家出台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时,各省在国家标准上,根据各自气候的特点并融合进各自的要求,相继出台了地方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因此,当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独立建设时,在设计阶段,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公传发[2014]158号)关于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涉事人员突发不正常行为时,发生触电事故。

第三十四条本条是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建设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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