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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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pdf部分内容预览:

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结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实施监督。 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期限:自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办结开始,至工程质 量峻工验收合格结束 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期限:自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手续办结开始,至终止施 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结结束。

2.4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条件要求

2.4.1监督机构条件要求

1.具有符合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原则上房屋建筑工程监督面积每50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5亿元)DB52/T 109-20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公共图书馆应急防疫管理要求.pdf,或 者工程建设项目数量每10个应配备不少于1名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在编人数 的75%及以上,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对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建筑业服务中心等机构,监督 人员应当占具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或科室)在编人数的85%及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主要仪器、设备、工具和防 护用品等。 3.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明确。 4.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2.4.2监督人员条件要求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三年及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工程类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实施工程监督工 念

2.5监督的依据和内容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工作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市政工 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质规(2022)2号)等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 准; 4.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查方可使用的,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监督方式,分为监督抽查和监督抽测。 监督抽查是指由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监督抽测是指由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建筑材料 设施设备等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2.5.3监督抽查内容

质量安全监督的抽查内容包括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质量安全行为、 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等三个方面

1.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的内容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要求。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实体质量,应根据工程类型和结构类型具体设定检查内容,包括地基 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应根据工程类型具体设定检查内容,如房 屋建筑包括建筑防水、建筑节能、建筑安装等,

3.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抽查的内容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要求

2.5.4监督抽查频次

(1)每个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监督抽查平均每季度不少 于1次。 (2)每个受监工程,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原则上均不少于1次。 (3)每个受监工程,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监测等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抽查原则上不少于

2次。 (4)对于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工程,以及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 程,应适当增加抽查频次。 (5)对企业信用状况良好、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优良的工程,可适当降低抽查频次。 (6)对于已基本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各项施工内容的,可不进行 监督抽查。

2.5.5监督抽测内容

监督抽测内容包括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的主 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周转性材料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等。

2.6.1监督准备工作

1.确定监督人员 在建设单位办结监督手续之后,监督机构应明确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成立项目监督组, 并 确定其中1人为监督联系人。 2.编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3.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2.6.2监督工作开展

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办结监督手续后,与建设单位约定监督交底时间,参加交底人员应 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监督交底会议上,监督机构应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安全 监督人员,对监督工作计划进行交底,发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交底会前,建设单位通过“浙里建"对项目信息补充核实,监督部门在交底时现场确认。监 督交底采用互动形式,监督人员介绍监督重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介绍工程施工重难点和相关 工作计划。 针对以承诺方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监督交底时应进行开工条件监督检查,主要检查 承诺事项是否已兑现。 2.过程监督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监督人员应做好监督前的准备,了解工 程进展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进入工地现场后,监督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实施监督: (1)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工程施工进度,随机确定监督抽查部位、范围和内容; (2)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 全状况实施抽查; (3)根据需要对现场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监督抽测; (4)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5)抽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包括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等。

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办结监督手续后,与建设单位约定监督交底时间,参加交底人员应 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监督交底会议上,监督机构应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安全 监督人员,对监督工作计划进行交底,发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交底会前,建设单位通过“浙里建"对项目信息补充核实,监督部门在交底时现场确认。监 督交底采用互动形式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政府令第44号 市长 姜治莹2013年4月),监督人员介绍监督重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介绍工程施工重难点和相关 工作计划。 针对以承诺方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监督交底时应进行开工条件监督检查,主要检查 承诺事项是否已兑现。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监督人员应做好监督前的准备,了解工 程进展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进入工地现场后,监督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实施监督: (1)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工程施工进度,随机确定监督抽查部位、范围和内容; (2)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 全状况实施抽查; (3)根据需要对现场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监督抽测; (4)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5)抽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包括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等。

已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或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各项施工内容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确认表。 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不再承担安全监督责任。 4.质量峻工验收监督 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的要求对工程峻工验收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监督人员应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形成质量监督报告,并应及时整理监督资料, 形成监督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安全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自归档之 日起计算。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后分别签字盖章共同向监督机构回 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签发《责令停工通知书》。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4)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5)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含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6)墙面、屋面、地下室存在大面积渗漏需要返修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7)隐蔽工程隐蔽前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责令停工整改的情形。 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问题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报告,报告经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 位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监督机构对整改报告及复工申请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抽查。符合复工条件 的,应及时开具《复工通知单》。

对于违反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记录公示不良信用信 息上海中心大厦设计专栏(全)-给水排水杂志.pdf,并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计分。 4.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报建设行

对于违反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记录公示不良信用信 息, 并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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