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CECS 1057-2022 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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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CECS 1057-2022 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技术规程.pdf简介:

"T_CECS 1057-2022 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技术规程"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ECS)发布的一项技术规范。该规程主要针对活性粉末混凝土(Activated Powder Concrete, APC)在加固钢结构中的应用,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施工、设计和检验指导。

活性粉末混凝土是一种高性能混凝土材料,具有高强度、高耐久性、高弹性和良好的耐火性。在钢结构加固中,它常用于增强结构的承载能力、改善结构的抗震性能、修复和加固钢结构的损伤部分等。该规程旨在确保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的施工质量、安全性和耐久性,对施工方法、材料选择、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它涵盖了从项目策划、设计计算、材料准备、施工过程控制到质量验收的全过程,为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项目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指导。通过遵循此规程,可以确保加固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钢结构的使用寿命。

T_CECS 1057-2022 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技术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trengtheningstee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 strengthening steel structurewithreactivepowderconcrete

SL 734-2016标准下载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strengtheningsteel

主编单位:湖 南大 学 湖南宏力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22年8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22北京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关于发布《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 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 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 由湖南大学、湖南宏力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活性 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技术规程》,经协会建筑物鉴定与加固专业 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1057一2022,自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JG∕T 5006-1992 桩架技术条件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西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博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兴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固力工程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下良桃周云鹏侯琦 下志宏 1 黎红兵 蒋德松曾令宏 周芬 1 刘尚凯 吴善能 何益斌曾裕林 本周靖 2 贺学军 1 胡尚瑜 方向明 2 常柱刚 王宏明 2 康为江 黄海鲲 谭玮 彭 勃 2 李金平 许 宽 屈建民 张志伟 刘 厂勇 刘路明 丁 智 吴天祥 杜运兴 2 冯白璐 下岸辉 2 谢飞翔 2 单韧 主要审查人:施楚贤 2 张友亮 1 林文修 2 崔士起 周朝阳 李今保 2 梁建国

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2.1术语2.2符号(2)3基本规定(7)4材料(9)4. 1活性粉末混凝土··(9)4.2钢材及焊接材料·(11)5计算(13)5. 1般规定(13)5.2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16)5.3正截面受压承载力计算(19)5.4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22)5.5裂缝宽度验算(23)5.6受弯构件挠度计算(25)6构造* ** * *(27)6. 1全截面加固(27)6.2薄层加固(31)7施工(32)7. 1般规定(32)7.2界面处理(33)7.3钢筋安装(33)7. 4浇筑、抹压和喷射活性粉末混凝土(34)7.5养护(36)1

8检验和验收(37)8.1一般规定(37)8.2原材料检验(38)8.3界面处理(39)8.4钢筋分项工程·(40)8.5活性粉末混凝土分项工程(42)附录A活性粉末混凝土加固钢结构质量验收记录·……(46)用词说明··(49)引用标准名录(50)附:条文说明··….(51)2

4 受弯构件加固时 面承载力提高幅度不应超过200%。

超过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仍需要继续使用 时,应重新进行可靠性鉴定

检查工作状态,第一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0年,后续每次 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5年

检查工作状态GB 50949-2013 扩声系统工程施工规范,第一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0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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