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5-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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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1/T 329.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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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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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329.5-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329.5-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设施简介:

DB31/T 329.5-2018 是上海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设施”。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上海市内的电力设施,规定了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提升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防止和减少针对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城市正常运行。

标准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设计:对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整体设计,包括监控、报警、访问控制等子系统,确保系统设计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 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如视频监控的分辨率、录像保存期限、入侵报警的灵敏度等。

3. 安装与调试:对设备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调试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验收与维护:对系统的验收标准、维护周期、维护内容等进行了规定,保证系统的持续有效。

5. 法规遵循:强调系统设计和运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6. 应急处理:对于可能的紧急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电力系统的安全。

具体的技术细节和要求,需要你查阅标准原文,或者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DB31/T 329.5-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设施部分内容预览: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设施

DB31/T329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电力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 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电力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T∕CCES 8-2020 钢筋桁架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电力调度部门powerdispatchdepartment 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实施监视、指挥和控制的单位。

4.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 时交付使用。 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 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的相关规定,系统供电除符合GB50348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T15408的相关要求。 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或 认证合格。 4.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上海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 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B/T28181、GA/T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4.1.6电力设施重要部位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电力设施内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 要部位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7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电力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表1电力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续)

4.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

a)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 立一致向外; b)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c)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d)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 宜不大于45°; e)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 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f)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土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 置设定状态;

表2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表2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续)

.2.4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700TVL。在环境照度不低于3001x的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

表3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4.2.5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 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 在±30s以内。 4.2.6有人值守且具有16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在按单屏多画面显示配置的 司时,还应按不少于摄像机总数1/64(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对其中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采用固 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无人值守的,可配置单台显示终端对视频图像进行单屏多画面或单画面轮巡显示, 并应配置用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切换监视或轮巡显示同步时间应不大于1S,画面停留时 间应在5s~30s之间。

控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 像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 视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4个。

4.3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3.1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 泸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3.2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24h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 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3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 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3.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3.5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 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4.3.6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 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退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 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3.7系统报警时,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报警声级应不少于100dB,有周 界报警系统的应在模拟显示屏、电子地图上准确显示报警的周界防区。 4.3.8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4.3.9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由源应能保证在市由断由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4.4.1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61的相关规定L13G6 管沟及盖板

4.5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5.1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土100mm; b)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c)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 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d)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5.2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 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信 息等。 4.5.3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5.4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 定

4.6.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8.3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少于2mm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的金属棒) 单根横截面应不少于8mm×20mm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b)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少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c)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d)用于实体周界封闭时,防护栏高度应不小于2200mm,防护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150mm,1m以下 部分不应有横撑,采用钢筋混凝土地梁高度应不小于300mm,且不易攀爬。

5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和GA308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 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 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 安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 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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