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003-2012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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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T 003-2012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pdf简介:

DBJ51/T 003-2012《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是一部关于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设计和管理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在中国四川地区发布的,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在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后,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即过渡安置点)的防火安全设计和管理。

该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过渡安置点的选址要求,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如建筑材料的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设计、消防设施的配置等;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如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的配备、消防教育培训等;以及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

附条文说明是对标准中各项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帮助理解和执行标准,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有效预防火灾,保障过渡安置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这个规范对于灾区的重建和灾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强调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对于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DBJ51/T 003-2012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pdf部分内容预览:

1.0.1为了预防、减少和控制灾区过渡安置点火灾危害,保护人 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自然灾害灾区过渡安置点的消防规划、 防火设计、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 1.0.3灾区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环保经济。 1.0.4灾区过渡安置点的防火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为满足地震等自然灾害救援和受灾群众过渡安置的需求,集中 利建设的、使用期限不超过5y的临时聚居点。 2过渡安置房buildingofinterimsettlements 在过渡安置点内建设的临时房屋。

2.0.3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他应急状态下DB1410/T 130-2022标准下载,供受灾群众紧 散、避难、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他应急状态下,供受灾群众紧急政 避难、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安置点消防站interimsettlementsfirestation

3.0.1应急避难场所应规划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 育场、停车场和安全的开阔地带。 3.0.2应急避难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 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应急避难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 般次生火灾危险源之向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距易燃易 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不应 小于1000m。 3.0.3应急避难场所分为1、ⅡI、IⅢ类,并应符合表3.0.3的规 定。

表3.0.3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成市应设置Ⅱ类、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中等以上城市应根

3.0.4城市应设置Ⅱ类、1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中等以上城市应

的开阔地带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3.0.5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分区,配备应急供水、 应急供电、应急通讯等应急设施,设立相应标志。 3.0.61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4个,Ⅱ1类、1Ⅱ类 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出口的宽度不应 小于4ml。

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出口的宽度不应 小于4m。 3.0.71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Ⅱ1类应急避难场所 宜设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中心线问距 不应大于160m。

宜设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中心纟 不应大于160m。

3.0.8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和

3.0.9应急避难场所内搭设的帐篷应分组团实施防火分隔,每 组团占地面积不宜大于600㎡,组团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宜小于12m。 医院(医疗站、医疗所)、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应独立划分组团, 与其他帐篷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3.0.10应急避难场所应统一设置照明设施,不得在帐篷内敷设电 气线路、使用电器设备。 3.0.11应急避难场所内搭设的帐篷,占地面积每300m设灭火器 设置点不应少于1个,配置手提式4kgABC类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 2具,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0m。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 厨房宜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3.0.12应急避难场所内搭设的过渡安置房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 的有关规定。

3.0.9应急避难场所内搭设的帐篷应分组团实施防火分隔,每

4.1.1过渡安置点应结合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设置在交通条件便 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应优先 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 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 成破坏。

利、场地相对平整、方便受灭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应优先 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公园、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 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 成破坏。 4.1.2过渡安置点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涝、山体滑 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 下游地段;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走廊、 高压燃气管道及其影响范围,同时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 易受雷击的物体。

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避开水库和堰塞湖泄洪区、濒险水库 下游地段;避开现状危房、高大建筑物、重大污染源、高压走廊、 高压燃气管道及其影响范围,同时应远离大树、铁塔和高压电杆等 易受雷击的物体

4.1.3过渡安置点应尽量靠近供水设施、靠近干线公路并有2条

4.1.4过渡安置点不应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历 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保护区域内,不宜设置在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域内。

过渡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每个过渡安置点不宜超过 套过渡安置房。

4.2.2 过渡安置房宜采用行列式拼接、成组团布置,拼接 宜大于60m。

大于50套。组团内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应小于4m,确有困 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间距不宜小于2m

4.2.4组团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6m。过渡安置,

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5公共服务设施应作为独立的组团,与其他过渡安置

防车道中心线间距不应大于160m。

4.2.8过渡安置点应

4.3.1过渡安置房宜为单层建

4.3建筑构造和构件耐火性能

4.3.2过渡安置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其燃烧性能不应 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规定的C级要求, 目宜采用环保型防火材料

4.3.3厨房应集中设置,其围护墙和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 极限不应小于0.75h。

4.3.3厨房应集中设置,其围护墙和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

篷》MZ/T011的有关规定,双面涂层帐篷篷布的阻燃性能应符合《阻 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GA91的有关规定。

4.4.1有市政供水管网的过渡安置点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箱和消防水池。

4.4.3室外消火栓问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4.4.4确有困难未设集中供水管网的过渡安置点应设置消防水

应加盖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 6m

4.4.6地上消防水池应设手抬机动泵吸水管快速接口。当消防水

兼作生活用水贮水池时,应有可靠的补水和消防贮水不作他用 昔施。

每1心套过波安直房应任位直明业和使了取用的地点 个灭火器设置点,配置手提式1kgABC类干粉灭火器不应少 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5m。

个灭火器设置点,配置手提式1kgABC类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

等公共服务设施应配置手提式2kgABC类干粉灭火器不应少于2 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20m,其公共活动房问和疏散走道应设置 市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4.4.9过渡安置点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选型、敷设应符合国家

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应根据灾区的气候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 定用电负荷,每套过渡安置房的用电负荷不宜大于1kW。

4.4.10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采取防水措施。室内线路及进户线 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槽明敷,配电箱、电器插座 应直接固定在不燃材料上。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4.4.11过渡安置房宜参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 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消防力量及灭火救援装备配置

5.1.1公安消防机构应将设置50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安置点确 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对象,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5.1.2应急避难场所和过渡安置点的消防安全分别由其管理单位 负责,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1.3设置1000套以上过渡安置房的安置点应设消防警务室,配 备1名消防警官或专(兼)职消防民警。大于·等于50套、小于1000 套过渡安置房的安置点,宜设消防警务执勤点。 5.1.4消防警务室应统一制作标牌,设置消防宣传栏、警民联系 卡、消防组织结构图和意见箱。 5.1.5过渡安置点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数量宜为 该安置点安置人数的2%~10%。 5.1.6过渡安置点管理单位应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应做好记录。 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疏散并实施扑救。 5.1.7火灾扑灭后,安置点管理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 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8法湾定罗上会品冰对定金教充江动每光年工方少工,收

5.1.9过渡安置点应建立消防档案

5.2灭火及救援装备配置

公安消防站和毗邻安置点消防站按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欠 现场的其他安置点,应设安置点消防站或消防警务执勤点。

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示范图 集(2020年第一版)(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pdf,具备执勤人员住宿、办公、生活、学习和器材存放等基本功能 安置点消防站应设明显标识,外观颜色宜用桔红色。

5.2.4安置点消防站应设消防车停车坪,停车坪宜做硬化处理,

5.2.4安置点消防站应设消防车停车坪,停车坪宜做硬化处理、 并搭建简易车棚。

车棚内消防车外缘之问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消防车外缘 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 的距离不应小于2.5m: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车棚的净高不应小于车高加0.6m。 车棚每个车位都应设独立的大门,门的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 1.0m,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0.3m。 5.2.5安置点消防站的消防车及警力配备不应低于表5.2.5的规 宁

JB/T 11825-2014标准下载5.2.5安置点消防站的消防车及警力配备不应低于表5.2.5的规

表5.2.5消防车及警力配备标准

表5.2.6装备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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