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2058-2022 海上结构物 海上移动平台 系泊定位用锚机和锚绞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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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058-2022 海上结构物 海上移动平台 系泊定位用锚机和锚绞车.p*f

GB/T 42058-2022 海上结构物 海上移动平台 系泊定位用锚机和锚绞车.p*f简介:

GB/T 42058-2022是中国国家标准,名为《海上结构物 海上移动平台 系泊定位用锚机和锚绞车》。该标准主要针对海上移动平台,如石油钻井平台、船舶、浮式生产储油设施(FPSO)等在海上进行作业时,所使用的锚机和锚绞车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设计规范以及检验方法。

锚机是海上移动平台的重要设备,用于将锚抛入海中并将其固定,以确保平台的稳定和安全。锚绞车则负责锚的收放操作,通常包括起锚、抛锚和收锚三个环节,是平台在海上进行定位和移位的关键设备。

该标准可能包括锚机和锚绞车的选型原则,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造工艺,性能测试,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规定。它旨在确保锚机和锚绞车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效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海上环境,保障海上作业的顺利进行。

请注意,具体的详细内容需要查阅标准原文或者相关专业资料,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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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38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系泊定位用锚机和锚绞车mooringpositioningwin*lassan*winch 海上移动平台系泊定位用锚机和锚绞车及配套的电控系统,包括锚机或锚绞车本体(链轮) 动装置、制动装置、布锚(抛锚)限速装置等)、止链/止索器、锚索导向装置、电控系统等。 大工书土机综发

JGJ/T 483-2020标准下载3.2右式(左式)锚机或锚绞车

右式锚机或锚绞车righthan*win*lassorwinch

当观察者面向锚机或锚绞车的系泊链或钢丝绳出绳方向,且位于原动机、动力源或控制器同侧时, 驱动装置在锚链轮或卷筒的右侧的锚机或锚绞车。 注:见图1

当观察者面向锚机或锚绞车的系泊链或钢丝绳出绳方向,且位于原动机、动力源或控制器 驱动装置在锚链轮或卷筒的左侧的锚机或锚绞车。 注:见图2

图1右式锚机和锚绞车

GB/T42058—2022/ISO9089:2019

图2左式锚机和锚绞车

公称负载nominalloa* 锚机和锚绞车以公称速度收起系泊链或钢丝绳时,在锚链轮出口或卷筒第一层出绳处测得能 卖保持的最大拉力。

定位锚机和锚绞车按功能及结构型式分以下几种型式: a)A型一定位锚机(使用系泊链的定位锚机); b)B型一定位锚绞车(使用钢丝绳或纤维绳的定位锚绞车); c)C型一一摩擦式定位锚绞车(使用摩擦卷筒的定位锚绞车); *)D型一系泊链与钢丝绳组合式定位锚机和锚绞车(系泊链与钢丝绳可兼顾使用的定位锚机 和锚绞车); e)E型一液压缸驱动的起升定位锚机。

苗绞车应符合ISO3730中对系泊绞车的 般要习

锚机和锚绞车在公称速度下空载运转,应无异常振动和噪声。对于液压驱动的锚机和锚绞车, 玉装置动作应灵活、可靠,无渗油、漏油现象

锚机和锚绞车的公称负载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锚机和锚绞车的公称负载,推荐不小于系泊链或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载的三分之一。系泊 钢丝绳组合连接起锚装置的公称负载应不小于设计锚链或钢丝绳两者较小的破断负载 之一。 b)锚机和锚绞车在公称负载下运转应无异常振动和噪声;对于液压驱动的锚机和锚绞车,液

锚机和锚绞车的公称负载应符合以下要求: 2 锚机和锚绞车的公称负载,推荐不小于系泊链或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载的三分之一。系泊链与 钢丝绳组合连接起锚装置的公称负载应不小于设计锚链或钢丝绳两者较小的破断负载三分 之一。 b) 锚机和锚绞车在公称负载下运转应无异常振动和噪声;对于液压驱动的锚机和锚绞车,液压装

置动作应灵活、可靠,无渗油、漏油现象;锚链轮与系泊链啮合良好,不应有跳链现象。 C) 紧急停车时,锚机和锚绞车应能立即停车。

公称速度值由用户和制造商商定。如果锚机和锚绞车用于试航时的临时锚泊,则公称提升速度应 不小于9m/min

锚机和锚绞车应设置力矩限制装置。堵转负载应不小于系泊链或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载的40%,在 制动装置动作前锚机和锚绞车应维持堵转负载的能力(无速度要求)。在40%锚索破断负载下,锚链轮 或卷筒不应打滑;在45%锚索破断负载下,锚链轮或卷筒应打滑。对于锚绞车,设计堵转负载时应考虑 配置钢丝绳的最大允许层数。 注:此处负载对于锚绞车均为第一层钢丝绳负载。

每个锚链轮(卷筒)应设两套独立的静载制动装置,每套制动装置的静载制动力应至少能承受50% 的锚索破断负载。对于锚绞车,设计制动能力时应考虑配置钢丝绳的最大允许层数。 每套制动装置在刹紧状态下,锚链轮或卷筒应不打滑,锚链轮/卷筒、轴、制动装置、底座支架等无永 久变形。 制动装置的动力操纵系统的工作应不受主动力源故障的影响,制动装置的应急释放系统应配备应 急动力源。 棘轮与棘爪装置不属于静载制动装置。

电机驱动的锚机和锚绞车,应设置自动制动装置;液压马达驱动的锚机和锚绞车,由用户和制 定是否设置自动制动装置

11电机驱动的锚机和锚绞车,应设置自动制动装置;液压马达驱动的锚机和锚绞车,由用户和制道 商定是否设置自动制动装置。 自动制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动装置原动机的静态制动力应能保持50%锚索破断负载下锚索拉力引起的力矩; 注1:以上为已配置止链/止索器的条件下的制动力。 b)当操纵手柄处于停止位置或动力源出现故障时,制动装置应能立即自动制动; c) 制动应可靠,锚链轮或卷筒应不打滑,锚链轮/卷筒、轴、制动装置、底座支架等无永久变形;若 液压驱动的锚机和锚绞车(无自动制动装置)仅靠平衡阀实现制动,则在该负载下,锚索滑移量 应不大于1m/min。 注2:由于液压元器件可能存在内泄现象,不建议较长时间采用平衡阀实现带载停车保持。

5.7.2自动制动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应急释放过程中,制动装置应能限制被释放锚索的速度,制动装置应至少制动一次; b) 应急释放操作装置应安装在锚机和锚绞车或止链/止索器旁边以及中央控制台的安全区域内 (若配备有中央控制台);应急释放后,制动装置应能立即恢复正常的功能;在所有控制地点,只 要操纵一个相同的控制器,就能实现应急释放;应急释放后,原动机不应自动地再运转;应急释 放用的控制手柄、按钮等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5.8.3如果平台安装有立管断开系统,当立管和平台还处在连接状态时,不能释放锚索,并设置保护装 置以防误操作引起应急释放,但经手动撤销安全保护后,立管在连接状态下仍可实现应急释放功能。 5.8.4位于危险区域的应急释放装置电气设备应取得相应的安全等级认证,配置的冷却水系统应能有 效防止锚索应急释放过程中产生火花。冷却水系统应保持加压,并配备自动启动泵,以确保冷却水供应 的即时可用性。

5.9布锚(抛锚)限速

每台锚机和锚绞车应设一套布锚(抛锚)动态制动器。制动器应具备足够的布锚(抛锚)限速能力, 能控制布锚产生的动负载,连续放出锚索,在布锚(抛锚)过程中不能发生损坏或产生过热。一般布锚速 度不宜超过2.5m/s。

锚索长度、速度和张力源

5.10.1锚机和锚绞车应配置锚索长度和速度测量装置。 5.10.2锚机和锚绞车应配置两套经过校核和标定的张力测量装置。锚索张力测量装置的最小测量精 度应不超过整个量程的5%。若无特别规定T/CECS 581-2019标准下载,张力测量装置的量程范围应满足10%~70%锚索破断 负载。

根据需要,锚机和锚绞车可设止链/止索器。止链/止索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a)止链/止索器应能支持相当于系泊链或钢丝绳破断负载的静载荷; b)在应急释放操作后,止链/止索器应能应急释放; c)止链/止索器应始终将锚索止住,期间无滑链(滑索)现象发生,止链/止索器、支架等无永久 变形。

根据需要,锚链轮或卷筒可设置棘轮装置。棘轮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用于锚机和锚绞车的维修和保养,阻止锚链轮或卷筒旋转; b)啮合后棘轮强度应不小于锚机和锚绞车堵转负载。

操纵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机旁控制台及中央控制台应能可靠地操纵,机旁控制台和中央控制台之一应可以观察到设备 工作状态,机旁操纵台应设置通信设备; b)操纵机构的手柄拉向操作者或手轮顺时针转动为起锚,反之为布锚(抛锚);操纵手柄被释放后 应能自动回到停止位置;操纵机构的运动方向应设有永久性指示标志; c) 制动器、离合器、止链/止索器等动作应正确、灵活、可靠,应设置标有操作指示的耐腐蚀指 示牌; *)控制台应配有指示系泊链或钢丝绳张力、长度和速度的仪表,锚索张力、长度和速度指示应 正确; e)回收速度应能调整到最低稳定速度,以便调整张力或储存锚; f): 根据需要,中央控制台可配置集中监视或集中控制装置,以及各锚索张力自动记录装置; g) 锚机和锚绞车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具备操作、过载、超速和锚索终点等报警功能;对于液压驱 动的,还应具备低油位、高油温、滤器堵塞等报警功能。

锚链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锚链轮应至少为5齿,齿槽宽度及齿形应设计成能通过连接链环; b) 锚链轮应能与驱动装置脱开; c) 锚链轮端部应设置带式制动轮,制动面可采用光面或其他防锈处理,

卷筒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6倍; b)卷筒钢丝绳缠绕层数一般应不超过7层,如超过7层,在提交相关主管机构或船级社进行认可 前,应重新检查卷筒强度及稳定性; c) 卷筒应能与驱动装置脱开; *)钢丝绳释放时卷筒剩余缠绕圈数应不小于三圈,钢丝绳固定在卷筒上的力应约为25%钢丝绳 破断负载; e)卷筒端部应设置带式制动轮,制动面可采用光面或其他防锈处理; f) 2 卷筒强度应在卷筒处于最不利位置情况的最大负载作用下计算; g)卷筒凸缘高度按下列要求确定: ·设排绳装置的绞车,卷筒的设计应满足全部钢丝绳绕于卷筒上时,外层钢丝绳不超过凸缘 高度; + 不设排绳装置的绞车,建议卷筒设绳槽,全部钢丝绳绕在卷筒上时,凸缘超过外层钢丝绳 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设计时各层绳索应相互正叠(即相对下一层居两邻 绳索中间位置),不应有半个绳索直径偏置于两个邻层之间;为了避免钢丝绳重叠交叉,钢 丝绳出绳偏角应不超过4°。

摩擦式绞车卷筒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主卷筒绳槽底径和储绳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6倍; b)钢丝绳全部绕于储绳卷筒上时,外层钢丝绳不超过凸缘高度。

锚索导向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导向链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带齿的导向链轮应不少于5齿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19年试行 ),增加齿数将降低应力和减少磨损,推荐使用7齿或9齿; ·不带齿的系泊链导向滑轮应按具体情况专门设计。 b)导向滑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丝绳导向滑轮的底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6倍; ·导向滑轮绳槽应符合图3要求。 c)导向滑轮设计包角应在20°~90°之间,转角应为土90°; *)导向装置结构强度应满足锚索破断负载; e)应计算导向装置轴承的摩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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