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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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简介:

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湖南省范围内,对于建筑工程中可能对人员生命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技术难度大、风险较高的部分或环节,制定的详细施工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施工方案。这些工程通常包括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人工挖孔桩、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爆破拆除、高空作业、大型机械操作等。

专项施工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验收标准等。它旨在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湖南省对于此类施工方案有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制度,通常需要经过施工单位自审、监理单位复审,报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施工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验收,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部分内容预览: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工作GTCC-009-2021标准下载,出具符合要求的专家论证报告。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以前组织专家论证。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主持,专家组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且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

(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二)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聘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⑴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以及工程监理审查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⑵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相关技术参数、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⑶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是否可行;⑷各种构造要求、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⑸专家应当考虑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作出论证结论,每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论证结论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可行、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不可行等四种情形。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的,专家论证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存档,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专家论证的专家组组成、专家论证程序和过程等实施监督,并录入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 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经局部修改后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施工单位以及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应在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第十二条 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需作重大修改或不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作出修改或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的实施及监管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作出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

(四)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作出修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未得到严格实施的。

第十六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认真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职责的;

(二)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对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不督促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十七条 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作出论证结论、提交专家论证报告的;

(二)因论证不充分或论证结论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

第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请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实行有偿咨询服务,专家论证的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照工程项目特征、相关技术文件、施工环境和条件,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明确列出,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及其它高度超过15m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TB/T 2190-2013 混凝土枕(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电子电气循环经济产品评价通则 GB/T34143-2017》(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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