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1100-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1100-202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12/1100-2021"是中国北京市地方标准,全称为《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具体规定了平板玻璃生产过程中允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和控制要求。它是对平板玻璃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减少工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该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放限值: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PM)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设立了严格的限制,以确保排放不会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 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 排放监测:规定了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方法、报告等内容。 4. 环保管理:强调了企业的环保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实施这个标准有助于推动平板玻璃行业的绿色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行业整体的环境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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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ssion 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flatglass industry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DB12/110020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 CJJ/T234-2015》DB12/1100202
为贯彻《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申华人民共和国天气污染防治法》和《申华人民共和国主 囊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立峰、孙蕊、王浩、赵翌晨、温娟、回蕴珉、李敏姣、张雷波、闫平、常文 韬、宋兵魁、王荫荫、邹迪、周广琨、文亦青、王兴、冯真真、闫佩、谷峰、张洪雷、常高峰。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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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达标判 定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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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扶 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 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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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在正常工况下,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 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启动备用收集处理系统或采取其他确保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替代 措施。
4.3对于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应同时对排气筒中氧含量进行监测, 实测排气简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为8%的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1)式中: 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²; P实一一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²;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氧含量,8%; 0实一一实测排气筒中干烟气含氧量,%。 4.4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 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统计周期为1h,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 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可通过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玻璃 液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1)式中: 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P实一一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氧含量,8%; 0一一实测排气筒中干烟气含氧量,%。
4.4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简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 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统计周期为1h,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 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可通过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玻璃 液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Q实 O基 P实 Qu·M
(2)式中:P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P实 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Q实 实测的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小时排气量,m/h: Q基 基准排气量,3000m²/t玻璃液;
排放。 4.6除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 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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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 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 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1原料破碎、备料与储存、配料、碎玻璃系统等生产工艺产尘点,在 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 集率;硅质原料均化应在封闭的均化库中进行,碎玻璃等其他物料储存于 封闭或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三面有围墙(围 挡)及屋顶,并对玻璃物料采取喷淋(雾)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5.2物料输送阶段选择密闭式斗式提升机或螺旋输送机、对皮带输送机 进行有效封闭;粉状物料采用罐车输送,装车设备加装通风除尘系统。 5.3燃油系统加强储罐及输送管路的封闭,并符合GB37822相关要求,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5.4液氨/氨水储存系统用全封闭罐车运输,氨的储存、卸载、输送等过 程密闭,配氨气回收或吸收回用装置,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5.5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用封闭方式运输; 脱硫系统物料的装卸、贮存、输送、制备等各工序应封闭。 5.6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等,保持清洁。未硬化的厂区应 采取绿化等措施。 5.7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平 板玻璃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执行
5.7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 板玻璃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执行 表2规定。
表2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988等的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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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企业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应符合HJ75相关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 输数据。
6.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6.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5规定执行。 6.2.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6.2.3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3.2.4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选取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6.2.5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75等 要求,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 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m;当采样平台设置 在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6.2.5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 要求,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 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GBJ 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m;当采 在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天津市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 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6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天津市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
LS/T 1817-2018 粮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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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标准由天津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1负资监替实施。 7.2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 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7.3企业是实施本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标准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4对于有组织排放,正常生产工况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手工 监测任意1h平均浓度值或者自动监测有效小时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 7.5对于企业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 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6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 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 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