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123-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T 1123-2022 普通公路指路标志设置规范.pdf简介:
DB12/T 1123-2022 是北京市地方标准,名称为《普通公路指路标志设置规范》,它是一部关于普通公路(包括城市道路、乡道、村道等)指路标志的设置、设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公路指路标志的合理布局、内容、尺寸、颜色、形状、位置等,以提高道路使用者的导航便利性,确保交通安全,提升公路服务质量和效率。
这个标准详细规定了指路标志的分类、设置原则,如警告标志、指示标志、旅游信息标志、服务信息标志等的尺寸、形状、内容和使用场景,以及标志与道路、地标建筑物的关联关系。此外,还涉及到了标志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规定,以确保标志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对于公路设计者、建设者、管理者和驾驶员来说,DB12/T 1123-2022 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它有助于统一和优化公路标识系统,提升公路的导航功能,提高驾驶者的出行体验。
DB12/T 1123-2022 普通公路指路标志设置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3地点距离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地点信息应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国、省道上的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地点 距离信息,县、乡公路上的地点距离标志可根据需要设置两行或三行地点距离信息,见图25。 地点距离标志指示信息中应与交叉路口告知标志中的信息相呼应。国、省道地点距离标志宜 含有A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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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牌标志应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村庄的边缘处。村名牌标志附设在村庄警告标志下HJ 1098-2020 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见图2
志应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乡镇中心区域边缘处,
5. 2.3 著名地点标志
b)村名牌与警告标志组合
2.4行政区划分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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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设在行政区划的分界处,版面面对行车方向,根据公路的行政等级,宜按照表3的规定设置 相应的行政区划分界标志,
表3行政区划分界标志的设置
a)市域内行政区划分界标志
5.2.5地点识别标志
D)省界处行政区划分界标志
图29行政区划分界标志
5.2.5.1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各种重要场所的识别和指向,设在所标识地点前适当位置。地点识别标志 中的图形应选用GB5768.2中所规定的图形,见图30a)。 5.2.5.2当地点识别标志的图形符号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时,宜与图形符号所代表的机场、火车站、 巷口等名称同时使用,图案应放置于文字左侧,名称应采用正式登记注册的名称,当文字过多时,宜使 用简称,如图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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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1 绕行标志
b)机场识别标志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
用于指示前方路口车辆需绕行的路线,设于实施交通管制路口前适当位置。标志应为蓝底、白 绕行路线应为黑色,见图31。根据需要可在绕行标志上绘制相应的禁令标志图形.并应配合设 标志,指示实施交通管制下正确的行驶路径。
5.3.2此路不通标志
5.3.3车道数变少标志
车道数变少标志用于表示前方车道数量变少,应设在变化点前适当位置,见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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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车道数增加标志
5.3.5交通监控设备标志
图33车道数变少标志
两驾驶人员车道数增加,应设在车道数量增加断
图34车道数增加标志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见图35,应设置于 像采集等交通监控设备路段的适当位置
5.3.6 线形诱导标
35交通监控设备标志
5.3.6.1用于引导行车方向,提示道路使用者前方线形变化,注意谨慎驾驶。 5.3.6.2设于普通公路上易发生事故的弯道、小半径匝道曲线外侧、视线不好的T型交叉口等处,应 为蓝底白图形,见图36a);设于中央隔离设施端部、渠化设施的端部、桥头等处,应为红底白图形, 见图36c)、d)、e) 5.3.6.3线形诱导标的基本单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把几个基本单元组合使用,见图37b)。线 形诱导标的基本单元尺寸应根据设计速度来确定。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时,宜选用600mm×800mm 没计速度小于80km/h时宜选用400mm×600mm,最小不应小于220mm×400mm。线形诱导标板的下缘至地 面的高度应为120cm~200cm,标志板应尽可能垂直于驾驶员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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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4线形诱导标的设置应根据曲线半径、曲线长度、偏角大小确定。偏角小于或等于7°的曲线 路段,可在曲线中点位置设一块线形诱导标;偏角大于7°,曲线较长的弯道。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块 线形诱导标,并应保证驾驶人员在曲线范围内连续看到不少于三块诱导标。 5.3.6.5双车道公路应并设两个方向的线形诱导标。 5.3.6.6设置线形诱导标后, 可不再设置公路平面线形警告标志。
5.3.7里程碑、里程牌
5.3.7.1里程碑用于指示公路的里程。设于公路桩号递增方向的右侧,设置间隔为1km,正反面均应 标识道路编号及里程。里程碑表面应为白色,国道编号应为红字,见图37a),省道编号应为蓝字,见 图37b),县道、乡道编号应为黑字,见图3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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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里程数字不超过三位数时,采用图中括号内的尺寸:里程数字为四位数时,采用图中括号外的尺寸。
在设有护栏的路侧宜设置里程牌,以免里程碑被护栏遮挡,见图38,里程牌版面应为蓝底 白边框、蓝色衬边。里程牌可采用单柱形式或附着在路侧护栏上。
5.3.8百米桩、百米牌
3.8.1百米桩、百米牌应设在公路右侧里程碑之间,每100m设一个。 3.8.2百米桩应为方柱体并根据需要在相应表面标识百米序号。柱体应为白色,国道应为红字 应为蓝字,县道、乡道应为黑字,见图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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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9 公路界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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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通往主路的支路路口两侧,提醒主路通行的车辆注意支路路口有车出入。标柱宜采取弹性材料 贴红白相间反光膜,见图42。
6.4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5. 4. 1 一般规定
其他等级公路出现相关设施时,宜参照 置。 4.1.2公路沿线设施应以版面易于被公路使用者识别、理解为前提进行版面设计。普通公路上 服务站(区)、停车区等设施,其设置标准应满足JTGD82的相关规定。
表4部分沿线设施指引标志设置方法
5.4.2停车场(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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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区)标志应设在停车场(区)入口附近。可用辅助标志表明停车场的位置。在标志下方可 设辅助标志指示距前方停车场的距离,见图43
图43停车场(区)标志
5.4.4人行天桥标志和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用于指引行人通往天桥或地下通道入口的位置。设在天桥或地下通道入口附近。在标志下方可设辅 助标志指示其入口方向或距离,见图45、图46
5.4.5无障碍设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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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6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用以指示残疾人设施的位置。设在残疾人设施附近适当位置。在标志下方可设辅助标志指示残疾人 设施的方向或距离,见图47。
图47无障碍设施标志
设置在路侧可供驾驶员停车观景地带的两侧。 。必要时,宜设置预告标志,见图48。
5.4.7应急避难设施(场所)标志
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隧道等设施的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应急避难设施附近。指示应急避难设施 通常配合辅助标志设置。用于一般道路时,为蓝底、白图形、白边框、蓝色衬边,见图49。
5. 4. 8 休息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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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9应急避难设施(场所)标志
一般设置在路侧休息区的两侧,宜结合休息区功能调整图案内容。必要时,宜设置预告标志,见图
5.4.9服务站(区)标志
用以预告和指引服务站的标志,设在服务站入口附近,宜结合服务站功能调整图案内容。必 设置500m或300m预告标志,见图51
.4.10超限检测站标志
图51服务站(区)标志
用以预告和指引超限检测站的标志,设在超限检测站入口以及距超限检测站入口500m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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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超限检测站标志
5.5.1.1旅游区标志分为旅游区方向标志和旅游区距离标志,见图53a)、图53b)。 5.5.1.2旅游区标志的颜色、文字和图形符号应符合标志版面要求的规定(见4.3),一个旅游景区 名称不应写成两行或两列,中、英文名称过长时宜使用缩略简称。 5.5.1.3旅游区标志的版面内容、旅游项目类别图案,应醒目易辨、信息准确、美观明晰;版面内容 不应附带商业性文字、数字及图案等。 5.5.1.4旅游区图案可选用GB5768.2及附录C所规定的图案,也可采用其他经过抽象化处理的图形, 图形的设计应简洁易辨,不宜使用过于复杂的图形
5.5.2.1旅游区标志应结合指路系统,进行系统性的规划与设计。 5.5.2.2旅游区标志可单独设置,设置位置不应遮挡或影响其他交通标志。 5.5.2.3在不引起信息过载的前提下,旅游信息宜通过指路标志进行指引,指路标志上的旅游区信息 应采用棕底白字,不加边框,见图53c)。 5.5.2.4旅游区方向标志应设置在交叉路口前10m~60m左右。当该交叉路口距离旅游区较远时,可在 交叉路口后500m~1000m位置设置旅游区距离标志。 5.5.2.5旅游区距离标志中的旅游信息不应超过3个。当符合指引条件的沿线旅游区信息超过3个时, 应根据旅游区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选择。特殊情况下,若指引的沿线旅游区信息必须超过3个时,宜用 2块标志分别指引,不应相互遮挡, 5.5.2.6应在普通公路和通往旅游景点的地方道路交叉口设置旅游区方向标志,并可以与地方道路停 车场配合设置DB13/T 1886-2020 安全生态水系治理技术导则,见图53d)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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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指路标志上的旅游区信息示例
路标志上的旅游区信息示例
与地方停车场配合旅游标志设置示例 图53旅游区标志
与地方停车场配合旅游标志设置示例 图53旅游区标志
DB51/T 1934-2014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数据接口规范.pdf与地方停车场配合旅游标志设置示例 图53旅游区标志
6.1.1指路标志表示信息的基本要素为公路编号及名称、地点名称、方向和距离。 3.1.2指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安全、服务和管理需求有关,指路标志版面及支撑结构不 立附带商业广告和其他无关的信息。 6.1.3指路标志信息的选取应按路网整体布局,不应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公路沿线同 等级的信息较多时,应根据公路性质、功能和主要交通流需求进行选取。 6.1.4指路标志上的路名和地名信息应采用各地区地名主管部门确认发布的信息为准。当路名和地名 言息的文字过长时,应采用不产生歧义的简称。 6.1.5指路标志应和其他标志及标线相互协调,还应与其他交通设施表达的信息相匹配,传递的交通
6.2指路信息的分类和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