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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pdf简介: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是针对四川省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特别是在消防设计阶段制定的一份技术指导文件。这份审查要点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建筑在设计阶段就能充分考虑到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风险,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有效进行疏散和灭火。
其要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防火等级: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其防火等级,规定不同等级的建筑物在消防设计上的具体要求。
2. 建筑布局与疏散设计:强调疏散通道的宽度、数量、布局以及紧急出口的位置,确保在火灾时人员能快速、安全地疏散。
3. 防火分隔:对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等进行详细规定,防止火势蔓延。
4. 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与之配合的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等系统。
5. 电气防火设计:强调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6. 燃气系统的安全设计:对燃气管道、阀门、设备的防火防爆要求进行规定。
7.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火灾时有足够的照明和指示,帮助人员找到逃生出口。
这份审查要点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制定的,旨在提高四川省的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pdf部分内容预览:
5.3.3《车库消规》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 区停放的地面停车位、单位内临时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与建筑物的距离,可 不按《车库消规》执行。 5.3.4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为10m及以下的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 高度为10m以上的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 火间距。 5.3.5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的一栋住宅建筑,单元之间正对的窗洞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4.1当防火分区不临外墙无法设置消防救援窗时,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 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等公共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5.4.2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散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 口使用。其门、窗应易于开启或破碎,并有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建筑物首层设 有出入口时,出入口的门可视作消防救援口
6.1.1同层的地下汽车库和地下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 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且两者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 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6.1.2除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地下室其他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 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每个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m。 6.1.3住宅建筑地下室内集中设置的附属库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2.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或则 有困难时JJG(交通)067-2020 沥青针入度试验仪.pdf,可通过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双层楼板进行分隔,且分隔层的层 小2.2m
6.2.2住宅核心筒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与公建不应共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疏散均不可以。 2住宅塔楼利用屋面或室外露台作为住宅塔楼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该屋面或室 外露台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并符合《建规》第7.2.3条要求, 且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屋面或室外露台供人员停留的面积能满足上部建筑全部人员避难停留(4人/m²) 的要求,且屋面或室外露台至少有一部通向地面的室外楼梯; 2)屋面或室外露台通向地面的室外楼梯不少于2部,且室外楼梯总疏散净宽度不 小于上部建筑首层外门的设计总疏散净宽度, 3地下室设置的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或 安全出口时,应通过疏散走道(走道应与其他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室外或安全出口,其最近的蔬散门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 大于15m。 4地下室每个充电汽车防火单元面积不应大于1000m,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仅限于汽车通道处)与其他防火单元分隔。每个 防火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以是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防火门。当防 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1当跃层住宅地上部分与地下室连通时,户内楼梯可采用散开楼梯,但应满足以下 要求: 1)地下室户内部分与地下室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2)户内任一点到户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 平投影1.5倍计算。 2住宅建筑的一组剪刀楼梯间(含楼梯投影范围内,地下室到首层的楼梯)在首层 共用扩大前室直通室外时,共用扩大前室内应无可燃物且不应开设户门。 7.1.3地下汽车库(除IV类汽车库外)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 不得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进行疏散距离计算 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非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7.1.4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 开向室外(含屋面)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且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1.0m。
1当a≤b≤c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2a+b+c≤2X,X为《建规》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 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a+b≤Y,Y为《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 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当a>b时(b为b、c之间较小值),需满足a+b≤Y,Y为《建规》表5.5.17位 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附图7.2.1丁字型走道疏散距离
7.2.2设置在地下室的非机动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划分停车区域时应按实 际疏散路径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7.5m,否则应按《建 规》第5.5.17条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计算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 的距离不应大于27.5m。 7.2.3地下非机动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符合人员疏散条件并作为安全出口时,与自 行车库之间应设常开乙级防火门。 7.2.4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除外)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 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当理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按照《建规》表5.5.17中 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当埋深不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小于3层时,可以按照《建规》表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3当为商店营业厅及其他开散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 条第4款的规定。
离的计算可按直线距离计算。7.2.6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需通过架空层至室外时,架空层应仅作为景观、通行使用,且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住宅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设置在架空层且架空层内有其他使用功能时,安全出口通过架空层连至室外的路径与其他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7.2.7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墙体且有顶盖的通道时,除首层疏散门外,通道内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通道内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通道的长度、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通道净高≤6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6.0m。2当6m<通道净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净高的1.5倍。3当通道净高>10m时,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净高的2.0倍,且宽度不应小于3m。7.3疏散宽度7.3.1疏散门的门洞宽度宜按规范规定的疏散门净宽度基础上,单扇门增加不小于150mm,双扇增加不小于200mm。的制作安装应满足规范规定的疏散净宽度要求。7.3.2餐饮场所的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总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厨房部分(含粗、细加工备餐等辅助房间建筑面积)可按建筑面积9.3m²/人计算。7.3.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含工作人员)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电影厅等有候场需求的场所,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观众厅总座位数的20%且不小于该层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计算。7.3.4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m/人计算。7.3.5健身房、桑拿浴室、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未明确更衣(鞋)柜数量时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7.3.6根据《建规》第6.4.11条第3款规定: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采用大于90度开启的疏散门时,须提供此类防火门的消防产品认证报告。附图7.3.6开向疏散楼梯间大于90度开启的疏散门56
7.3.7当一座建筑底部几个楼层的全部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和使用时,其百人最小疏 散净宽度的取值可按照实际服务的建筑层数确定。 7.3.8住宅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疏散楼梯间屋面层开向屋面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内疏散走道及门厅 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蔬散楼梯间在 首层分隔部位采用的乙级防火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7.4.1开楼梯间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7.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1根据《建规》第5.5.13条第4款规定JT/T 391-2019标准下载,5层及5层以下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 建筑(宿舍建筑除外)设置的敲开楼梯间可不与散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敲开楼梯间应为三 面围合的楼梯。 2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开楼梯不能作为安全出口。 3层数不超过4层的散开楼梯间首层疏散的门厅,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 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7.4.2高层住宅的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转换,不应通过户内空 间转换
7.5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7.6.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当采用下沉式广场用于多个建筑 面积不大于20000m区域之间防火分隔局部连通时,下沉式广场应满足《建规》第5.3.5 条、第6.4.12条的规定。 通
时,应符合本《要点》第7.6.3、7.6.4、7.6.5条的要求。 7.6.3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利用同一个下沉式广场作为疏散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 通向该下沉式广场的所有出口只作为本防火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7.6.4下沉式广场仅供一个防火分区疏散使用时,该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2个出 口可作为本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且应满足下沉式广场短边长度不小于6.0m及本《要 点》第7.6.5条1、3、4款规定。 下曲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周围设置仅用于通行、不作其他功能使用的回廊时, 计入下沉式广场范围的回廊进深不应大于3.0m,且回廊面积不应大于洞口露天面积的50%
下沉式广场范围的计算边界含符合第1款要求的下沉式广场周围回廊的投影面积。 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含下沉式广场内室外楼梯的投影面积。
JG∕J 146-20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红色内为下沉式广场疏散净面积范围
7.6.6下沉式广场范围外的地下室,其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应符合 相关要求。
8.1.1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