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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34-2022 水运工程地基试验检测与监测指南.pdf简介:
"DBJT45T 034-2022 水运工程地基试验检测与监测指南"是中国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全称为《水运工程地基试验检测与监测技术指南》。该标准于2022年发布,适用于水运工程(如港口、码头、航道、桥梁等)的地基试验检测与监测工作。它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地基承载力的测试方法、地基稳定性评估、沉降观测、应力应变测试、土工性质检测、地震响应分析等。
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地基的试验检测与监测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地基问题。它为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控制等环节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指导,是水运工程地基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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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10基础埋置深度的确定:
a)为充分利用红黏土上硬下软的特性,充分发挥浅部硬层的承载能力,减轻下卧软层受到的压 力,基础应尽量浅理: b 为避免地面不利因素的影响,须深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 c)评价时应充分权衡利弊,采用天然地基难以解决上述矛盾时,应采用桩基础。 6.4.2.2.11红黏土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干缩。
6.4.2.3红黏士地基处理
6.4.2.3.1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当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黏土时, 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0kN和150kN以下 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时,可不作地基处理,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 经检验证明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 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6.4.2.3.2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 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 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6.4.2.3.4和6.4.2.3.5的规定综合处理。 6.4.2.3.3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mm~500mm,夯填度应根 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砂、粗砂可取0.87土0.05,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可取 0.70 ±0.05。 6.4.2.3.4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上述6.4.2.3.1和6.4.2.3.2有 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适当调整建筑物平面位置,或采用桩基础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 6.4.2.3.5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物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 度宜取30mm~50mm,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 6.4.2.3.6在石芽密布地段,当不宽的溶槽中分布有红黏土,且其厚度小于1.1m时,可不处理;当 大于1.2m时,可全部或部分挖除溶槽的土,使之小于1.1m;当槽宽较大时,可将基底做成台阶状, 使相邻段上可压缩土层厚度呈渐变过渡,也可在槽中设置若干短桩(墩)。 6.4.2.3.7对基础底面下有一定厚度、但厚度变化较大的红黏土地基,可调整各段地基的沉降差,如 挖除土层较厚地段的部分土层,把基底做成阶梯状;当遇到挖除一定厚度土层后,使下部可塑土更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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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底,承载力和变形检验都难以满足要求时,可在挖除后做换填处理,换填材料可选用压缩性低的材料, 如碎石、粗砂、砾石等。 6.4.2.3.8当红黏土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 合地基进行地基处理。
6.4.3岩溶的工程特性
6.4.3.1岩溶的分类与判定
.1.1在碳酸盐岩为主的可溶性岩石地区,当存在岩溶(溶洞、溶蚀裂隙等)、土洞等现象时 患其对地基稳定的影响。 .1.2岩溶地基: a) 根据埋藏条件可分为裸露型、浅覆盖型、深覆盖型和埋藏型等地基; b) 根据岩溶发育条件可分为溶洞地基、溶沟(槽)地基、溶蚀(裂隙、漏斗)地基、石芽地基 土洞地基。
6.4.3.1.1在碳酸盐岩为主的可溶性岩石地区,当存在岩溶(溶洞、溶蚀裂隙等)、土洞等 应考虑其对地基稳定的影响
6. 4. 3. 1. 2 岩溶地基
根据埋藏条件可分为裸露型、浅覆盖型、深覆盖型和埋藏型等地基; 根据岩溶发育条件可分为溶洞地基、溶沟(槽)地基、溶蚀(裂隙、漏斗)地基、石芽地基、 土洞地基。
6.4.3.2岩溶地基评价
6.4.3.2.1岩溶场地可根据岩溶发育程度按表28划分为三个等级。
6.4.3.2.1岩溶场地可根据岩溶发育程度按表28划分为三个等级。
3.2.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建筑物主体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地段。 3.2.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未经处理的场地,不应作为建筑物地基: a) 浅层溶洞成群分布,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b 漏斗、溶槽等埋藏浅,其中充填物为软弱土体; c)土洞或塌陷等岩溶强发育的地段; d)岩溶水排泄不畅,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淹没的地段 3.2.4对于一般工程,根据已查明的地质条件,结合基底荷载情况,对影响溶洞稳定性的各
a)浅层溶洞成群分布,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b 漏斗、溶槽等埋藏浅,其中充填物为软弱土体; C) 土洞或塌陷等岩溶强发育的地段; d)岩溶水排泄不畅,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淹没的地段
素进行分析比较,可按表29进行地基稳定性评价
素进行分析比较,可按表29进行地基稳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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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
6.4.3.2.5在岩溶地区,宜利用上部稳定土层的承载力,当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3倍独立基 础底宽,或大于6倍条形基础底宽,且在使用期间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 的影响。 6.4.3.2.6基础位于微风化硬质岩石表面时,对于宽度<1m的竖向溶蚀裂隙和落水洞近旁地段,可不 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如岩体存在倾斜软弱结构面时DB34/T 1972-2013标准下载,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6.4.3.2.7当溶洞顶板与基础底面之间的土层厚度小于6.4.3.2.5规定的要求时,应根据洞体大小、 顶板形状、岩体结构及强度、洞内充填情况以及岩溶水活动等因素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如地质条件符 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考虑溶洞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a)溶洞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超过150kPa,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 b)洞体较小,基础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c)微风化的硬质岩石中,洞体顶板厚度接近或大于洞跨。 6.4.3.2.8对岩溶水通道堵塞或涌水,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性淹没的地段,或经工程地质评价属于不 稳定的岩溶地基,未经处理不宜作建筑地基 6.4.3.2.9对于有第四系土层覆盖的隐伏岩溶地区,按以下原则判别地面塌陷的可能性: a 基岩面以上覆盖土层为黏性土,黏性土有一定厚度且无土洞存在时,可不考虑地面塌陷,当 可溶岩面以上有砂岩、泥岩等非可溶岩层时,亦可不考虑地面塌陷; b) 基岩覆盖土层为黏性土,但岩溶地下水在基岩面上下交替变化,上覆土层中易形成土洞;应 视为地面有可能塌陷的不稳定地段,不经处理不宜建筑 c) 基岩面以上直接覆盖着第四系松散的饱和砂、砾石层,且基岩中岩溶发育,并有开口溶洞或 裂隙存在,应视为地面易塌陷区,不宜作为建筑场地;如需用作建筑场地时,可采用桩基础, 开采取封团基 成辅施
6.4.3.3岩溶地基处理
岩溶地区地基处理与施工时,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岩溶洞隙,应根据其位置、大小、理深、 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因地制宜采取下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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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较小的岩溶洞隙,可采用镶补、嵌塞与跨越等方法处理; 对较大的岩溶洞隙,可采用梁、板和拱等结构跨越,也可采用浆砌块石等堵塞措施以及洞底 支撑或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稳定岩石上的支承长 度应大于梁高1.5倍; 基底有不超过25%基底面积的溶洞(隙)且充填物难以挖除时,宜在洞隙部位设置钢筋混凝 土底板,底板宽度应大于洞隙,并采取措施保证底板不向洞隙方向滑移;也可在洞隙部位设 置钻孔桩进行穿越处理; 对于荷载不大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围岩稳定,如溶洞位于条形基础末端,跨越工程量大,可 按悬臂梁设计基础,若溶洞位于单独基础重心一侧,可按偏心荷载设计基础; 对塌陷或浅埋溶(土)洞宜采用挖填夯实法、跨越法、充填法、垫层法进行处理;对深埋溶 (土)洞宜采用注浆法、桩基法、充填法进行处理; 对落水洞及浅埋的溶沟(槽)、溶蚀(裂隙、漏斗)等,宜采用跨越法、充填法进行处理; 大块孤石或石芽出露的地基宜对岩石表面进行修整,并按土岩组合地基设置褥垫层: 对于岩溶地区地貌、地质、水文条件复杂及塌陷量大、影响范围大的地段,可采用多种方法 综合处理; 岩溶地基处理与施工时,应对岩溶水进行疏导或封堵,减少淘蚀、潜蚀。岩溶水的处理符合 下列规定: 1)对于流量较小、水路复杂、出水点多、影响范围广、水流分散不易汇集等地段,可采用 与水流方向垂直设置的截水盲沟、截水墙、截水洞等截流(截渗)方法; 2) 对于流量大而集中的岩溶水,可采用设置与水流方向一致的泄水洞、管道、桥涵及明沟 等疏导方法; 3) 应采取保证岩溶泉水流出和落水洞排水的措施; 4) 当地下水量小且呈弥散径流时,可用砂浆、黏土及浆砌片石等进行堵塞;对水量大而集 中及水压力大的岩溶水径流,堵塞措施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径流方式空间变化的不确定性, 需经室内模拟、现场水文试验等方法确认后采用。
7地基试验检测与监测的内容及要求
7.1.1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工程规模、地基处理方法、地质条件和环境影响综合确定试验检测、监 测的项目,各项目的数量和布置应能满足地基工程质量安全监控和效果评价的要求。 7.1.2地基处理施工前应设置工程试验区进行试验性施工,每个试验区面积不宜小于2500m,试验性 施工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和试验检测,试验性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处理效果检验,试验区的监测和试 验检测可适当增加项目和数量。 7.1.3地基处理工程区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工程进度、单位工程等划分施工分区,并 按施工分区布置监测和试验检测项目, 7.1.4现场监测应根据工程情况,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7.1.5监测点的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a)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受力及 上上
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受力 变形关键点和特征点上,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 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且便于监测、易于保护:
GB∕T 50852-2013 建筑工程咨询分类标准DBJT45/T0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