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064-202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建筑材料检测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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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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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 064-202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建筑材料检测要求.pdf简介:

"RB/T 064-2021"是中国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的标准,它详细规定了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备的管理和技术要求。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机构资质:检测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确保其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

2. 人员能力:要求检测机构的人员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格,包括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能力评估。

3. 设备设施:检测机构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检测设备,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管理体系: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内部审核、持续改进等环节,确保检测服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5. 技术能力:针对不同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力学性能等的测试。

6. 数据报告: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完整,满足客户和法规要求,并能追溯到检测过程和数据。

总的来说,这个标准旨在规范和提升我国建筑材料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和用户对建筑材料安全、性能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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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章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工 程质量监督检测站、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试验检测中心、吉林省建 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 院有限公司、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东莞市源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津贝尔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大学、全过程建设 工程检测鉴定中心(海南经济特区)有限公司、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院、自贡检验检测院、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精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 公司、四川昌禄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厦门瑞德利校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 鉴定中心、江苏科永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天津津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瑞 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杭监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元新、黄涛、宋晓辉、李绍连、武海蔚、李治纲、罗柱、郑文华、毛海梅、张今阳、 郭晓华、程海英、赵沿华、洪爱珠、林茂、于鸿雁、张耀武、宿静、刘志强、尚静媛、蒲伟华、于素健、赵华、 向艳茹、陆黎艳、钟少全、陈美传、李石磊、马振国、费毕刚、李正美、雍伟兵、姜博、米倩、邓涛、杨波、邹宝刚、 张沿杰、汤玉训、宋薇、齐跃强、高翔、刘亚楠、张桂梅、白慧卿、杨军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建筑材料检测要求

JCT547-2017标准下载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建筑材料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建筑材料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开展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此类机构的 自我评价。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 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建筑材料buildingmaterials 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工程 料及制品

4.1对从事建筑材料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进行能力评价时,应满足RB/T214的 要求。 4.2应重点对机构的组织、人员、场所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专业评价。 4.3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4.1对从事建筑材料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机构”)进行能力评价时DBJ41∕T 186-2017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墙体技术规程,应满足RB/T214的 要求。 4.2应重点对机构的组织、人员、场所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专业评价。 4.3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立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对人货 理规定。

5.2.1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与建筑材料相关的理工科专业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应经过上岗培 训、考核和授权。

注:本标准中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 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 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5.2.3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材料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3年以上 建筑材料相关专业检测技术工作经历,可根据机构专业的分布设置1人或多人。 5.2.4机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3年以上检测及管理工作经 历,应熟悉建筑材料检测领域质量管理要求。 5.2.5机构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签字领域的检测项目并具有建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从事建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业检测工作3年以上。其中,建筑材料化学领域授权 签字人还应具有化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材料化学领域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不具备 化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具有8年以上建筑材料化学检测工作经历。 5.2.6机构检测数据/结果复核人员和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应熟悉其报告审核范围的检测方法,具有建 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领域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专(高中)学 历和5年以上的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 5.2.7机构监督员应熟悉其监督范围的检测要求和过程,具有建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业天专及以上学 历,且具有被监督岗位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和被监督岗位6年以上检测工作 经历。特殊检测岗位监督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机构应按领域分别设置技术监督员和制定制度,同时应 保证监督人员有能力、有时间和有权力对其负责领域的检测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对检测结果进 行评价和说明。

5.3.1机构应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检测环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确保其有效 性。必要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3.2机构应考虑环境因素影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 声、固废物和废弃物等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进行符合环境、人员健康以及相关要求的处理,并有相应 的应急处理措施;对不能自行处理的有害废弃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处理,并符合环保及公安 部门的相关规定。 5.3.3机构应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检测数据/结果产生影响,对诸如微生物污染、灰尘、电磁干扰、辐 射、湿度、供电、温度、声音和振动等应予以识别和控制,对其检测区域进行合理分区,使其适应于相关的

5.3.4非固定场所检测的环境条件也应满足以上5.3.15.3.3的要求,必要时,应有相应的文件对其进

行规定,并加以监控和记

5.4.1对检测数据和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机构应制定检定、校准或核查方案2019年注册道路工程师专业知识下真题及答案,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以确保设备满足检测要求。在量值溯源周期内可采用期间核查的方式对仪器设备进行验证。 5.4.2用于建筑材料现场检测的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并进行出入库登记,在使用前和返回后应对其功 能和状态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6.1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结果有影响的由外部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 6.2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制备、检测等全过程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 够复现检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均应可追溯。检测过程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或图像, 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 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6.3检测及其相关环节(如养护、状态调节等)的时间对检测结果有影响时,机构应在原始记录中对检 测及其相关环节的起止时间进行记录。 6.4机构对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时,应提供该方法完整的确认材料以确保确认过程的可追溯性,包括 方法的适用范围、相关的研究报告、数据验证资料[可行时包括准确度(包含精密度和正确度)、测量不确 定度评定和比对试验报告;对于化学分析方法还应考虑准确度、检出限、定量限、灵敏度、选择性、线性范 围、测量区间和基质效应等]。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进行审定。 6.5机构对于使用自动采集设备采集的数据,应建立并实施电子记录的采集、处理、存储、修改、存档的 文件化程序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在电子采集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 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变动。 6.6必要时,机构应为抽样(包括取样、采样)活动制定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应明确抽样方法、部位 和数量等要求。抽样记录信息应充分,对大宗建筑材料的抽样应记录抽样情况,如货场堆垛情况、材料 取样部位、样品批量数、抽样数和抽样样品号等;必要时,可用图表、照片等形式辅助记录。 6.7机构应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存和处置样品。 6.8机构应开展相适宜的质量控制活动,在每个资质有效期内,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本机构的建筑材 料检测领域,并在执行过程中适时调整,确保检验检测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6.9机构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与收到样品有关的信息或由委托方提供的附加信息;必要时,应注 信息来源、样品状态等信息。 注:附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提供者、配方等文字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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