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1144-2015 煤炭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pdf简介:
GB51144-2015《煤炭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是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它主要针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提供指导。该规范详细规定了煤炭工业建设项目中,如矿井、选煤厂、露天煤矿、煤矿铁路、公路等的地质勘查方法、数据收集、分析评价以及设计依据的岩土特性参数的确定。
该规范包括的内容涵盖了岩土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估、边坡稳定性分析等方面,对勘察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工作流程有严格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炭工业建设的工程安全,防止因地质问题导致的工程事故,以及优化工程设计,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GB51144-2015《煤炭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是煤炭工业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标准,是保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GB51144-2015 煤炭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3.3.2工程地质测绘的现场作业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应配备通 信或定位设备,不得单人作业。
3.3.3现场踏勘应调查与搜集场地及其附近与勘探安全有关的
3.3.5在并、洞内作业时GBT 35727-2017标准下载,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探测,并应 采取通风措施。当并深超过5m时,应设置安全升降装置,并应在 口处设专人看守。
3.3.5在并、洞内作业时,应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探测,并应
3.3.6在有毒或有害环境中勘察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
3.3.7在架空送电线路附近勘察作业时,导电物体外缘与架空送
3.3.7在架空送电线路附近勘察作业时,导电物体外缘与架空送 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3.7的规定,并应设置醒 目的安全标志,
表3.3.7导电物体外缘与架空送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3.3.8勘察现场接驳供电线路、拆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应由持证电 工完成,不得带电作业。
3.3.9钻探作业应根据其钻探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安装
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有故障的钻探 设备,不得违反钻探作业规程。单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不得少于 3人,钻机移位时钻塔应落下。
3.3.10遇暴雨、雷电、冰霉、浓雾、台风、沙尘暴、暴风雪等气象灾
害及超过40℃的高温天气时,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并应做
3.3.11勘察纲要中除应包括相应的勘察技术要求外,还应包括 下列安全防护内容:
3.3.11勘察纲要中除应包括相应的勘察技术要求外,还应包括
1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2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及安全教育要求; 3对勘探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以及针对危险源的安全防 护措施; 4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5应对危险的应急预案。
1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 2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及安全教育要求; 3对勘探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以及针对危险源的安全防 护措施; 4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5应对危险的应急预案。
4地面建筑工程和管线类工程
4.1.1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可研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的顺序 分阶段进行,地质条件简单或有经验的地区可合并勘察阶段,但应 包括相应阶段的勘察内容。对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设工程,当初、 详勘阶段无法实施现场勘察时,可在前期测绘的基础上直接进行 施工勘察。
4.1.2建设工程位于湿陷性土或对膨胀岩土、填土、风化岩
4.1.3饱和砂土和粉土地基应进行液化判别,其勘探点深度应满
4.1.3饱和砂土和粉土地基应进行液化判别,其勘探点深度应满 足液化判别与评价的要求,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点深度还应 满足地基处理设计的要求
用和地质火害的,应对其 4.1.5详细勘察结束后遇下列情况之一或建设工程需要时,应进 行施工勘察: 1现场实际岩土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并有可能影响施工 或建设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的结构性质、基础形式或施工方案发生重大调 整,原有勘察成果不再满足设计与施工要求; 3岩基持力层的岩性复杂、岩面起伏大、风化带厚度变化大; 地基、边坡、基坑工程持续变形或失稳,需进行加固处理; 5 地基中存在可能塌陷的溶洞或土洞及复杂的石芽或石林 6 地基中发现空洞或破碎带等,需要进一步查明其分布与 性质;
7特殊施工要求需要补充勘察。
4.2各阶段勘察技术要求
必要时可辅以简易勘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了解当地煤矿矿井与选煤厂的建设及当地建筑经验; 2应了解当地矿产资源的分布与开采,并应初步查明当地建 筑材料、采购运输及工程用水水源; 3应搜集区域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山川水系及水文气象资 料,并应初步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及地形地貌特征; 4应了解地震活动史及地震引发的灾害,并应初步查明场地 内及其附近活动断裂的位置、走向及规模; 5应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及发育程度。 4.2.2可研勘察应初步评价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并应根据建设 工程特点和工程地质条件,按下列因素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拟选 场地进行经济技术方案的分析与比选: 1场地稳定性; 2不良地质作用的危害程度及其避让的可能性或治理的难 易程度; 3地震动参数分区及工程地质条件对建设工程的抗震影响; 4地基岩土特征及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础类型,地基处理的难 易程度; 5场地地形变化及场地整平、加固与利用的难易程度。 4.2.3可研勘察应提出选址或选线的建议,选址或选线应避开下 列场地或地段: 1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或建设工 程位于斜坡上,在其施工及使用期间斜坡将出现整体失稳; 2洪水位淹没场地、河水冲蚀岸边严重威胁场地稳定性; 3地下有可开采的矿藏或矿藏正在开采中:
4.2.4初步勘察应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以勘探、测试为主,必要 时可辅以工程地质测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建设场地范围、场地地形图及相关设计资料; 2应初步查明岩土层性质、分布、时代及成因,并应划分地貌 单元; 3应初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与性质,并应分析地下水对 设计与施工的影响,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应初步查明液化土层的深度与厚度,并应计算地基的液化 等级; 5 应查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地质构造、活动断裂及地震区划 资料; 6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范围、性质、发展趋势 及危害程度
4.2.5初步勘察应明确场地的稳定性与适宜性,应分析场地各区
文 应初步评价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地基处理及地下水控制方案,同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应为确定工业场地的 总平面布置、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方案选型及基础设计、地基处理 或桩基工程方案提供资料; 2对管道工程,应为确定管道线路走向、位置与埋深、穿(跨) 越地点与穿(跨)越方式、施工方法及基础形式提供资料,并应按本 规范附录B初步确定土石等级; 3对隧道工程,应为确定隧道走向与位置提供工程地质与水 文地质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C初步确定隧道围岩级别;并应推 荐隧道进、出口位置,同时应初步评价其稳定性; 4对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应为确定线路走向与塔(杆)基础位 置及选择塔(杆)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案提供资料;对地下送电
线路工程,应为确定线路走向、位置与埋深提供工程地质与水文地 质资料。
4.2.6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初步勘察应按建设场
布置勘探工作量,勘探线、点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初步勘察勘探线、点间距宜符合表4.2.6的规定;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44-2004》表4.2.6初步勘察勘探线点间距(m)
2勘探线宜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及地层界线布置; 3勘探点宜布置在勘探线上,每一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 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地层变化大或陡倾岩层处宜布置勘 探点; 4控制性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场地条件及重要工程的所 在区域布置,其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5: 5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平坦场地宜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6对岩质地基宜结合其地质构造、岩体特性及风化程度等因 素布置勘探点或测绘点。 4.2.7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初步勘察,勘探点深度应 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初步勘察勘探点深度(m)
注:1表中勘探点深度只适用于土质地基;
4.2.8初步勘察应按下列规定对本规范表4.2.7的勘探点深度 进行调整: 1勘探点地面标高与设计平场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 调整勘探点深度; 2勘探深度内有分布均匀、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土层,且其 下文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减小; 3勘探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勘探点深度应加深,其中控制 性勘探点应穿透软弱地层; 4遇人工冻融土地基,勘探点深度应加深; 5对可能采用人工地基或桩基础的建设工程,勘探点深度应 满足相应设计与评价要求; 6土质地基下遇基岩时,一般性勘探点应钻入基岩,并应准 确鉴别其岩性及风化程度;控制性勘探点应钻入强风化层不少于 5m,必要时可穿透强风化层,当基岩为中等风化或微风化时,可进 人基岩适当深度。
4.2.9初步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工作,应符合
1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 点总数的1/4,且宜结合地貌单元及地层结构均匀分布; 2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 于6件(组),对连续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不应少于3个孔; 3对影响地基稳定和变形的软弱夹层或透镜体应取土试样 或进行原位测试; 4对液化地基,液化判别的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 的1/8,且不应少于3个。
某3层厂房全套设计(约2500平,含计算书,建筑图,结构图)4.2.10初勘报告应明确本勘察阶段未查明的岩土工程问题或遗
种勘探与测试手段,对特别复杂的岩土工程问题可进行专项测试 与试验。详细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得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地面建筑工程总平面图,掌握平 场标高、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结构特点、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及理 深、变形要求等资料; 2应进一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 程度; 3应查明岩土类型、分布及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 定性、均匀性及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地面建筑工程,应提供地基变形计算 参数,并应预测其变形特征; 5应查明埋藏的河道、沟谷、墓穴、孤石等对建设工程不利的 埋藏物; 6应查明地下水理藏条件、地下水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应查明液化土层的深度分布及液化指数的平面分布,并应 评价地基的液化等级及危害程度; 8应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给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4.2.12详细勘察应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煤矿矿井与选煤厂地面建筑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及 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地基类型、基础形式、承载力、地基稳定性与均 匀性、地基处理、桩基方案及地基变形等的分析与评价,并应提供 对不良地质作用整治的建议措施; 2对管道工程,应查明管道线路及管道穿(跨)越地段的岩土 工程条件,确定土石等级;应给出管道施工开挖与沟槽支护方式、 基础形式与穿(跨)越方式的建议,并应提供对不良地质作用整治 的建议措施; 3对隧道工程,应查明隧道沿线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 件确定隧道围岩级别并应给出掘进方式及支护方式的建议.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