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509.4-202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4部分:医疗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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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509.4-202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4部分:医疗机构.pdf简介:

DB15/T 509.4-2022 是关于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其中第4部分专门针对医疗机构。这个标准为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筑物消防安全设计:对医疗机构的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淋系统等)的设置和管理有严格的要求。

2. 电气消防安全:强调了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和检查,以及电气火灾预防措施。

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疏散人员。

4. 储存物品的消防安全:针对医院内可能储存的药品、医疗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提出了相应的安全存放和管理措施。

5. 人员培训:强调了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能正确处理突发火灾情况。

6. 消防安全检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总的来说,DB15/T 509.4-2022 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人员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序、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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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要求和借施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DB15/T 509.42022

下列文件申的内容通过文申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申,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49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XF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JB/T 13446-2018标准下载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keyfiresafetyunits 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易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或易造成大面积火灾 需要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单位。

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易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或易造成大面积 要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单位。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 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 自已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微型消防站Mini fire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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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 伍建立的群防群治队伍。

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 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1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感消防队以员数重量不应少于本学校教股质一 数量的30%。 4.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5.1.1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身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5.1.2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 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5.1.3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 5.1.4医疗机构租赁的建筑物应经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 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 5.1.5医疗机构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 业管理单位应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5.1.6医疗机构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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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承包、租赁医疗机 构建筑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8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9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 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5.1.10制氧设备、高压氧仓、大型精密医疗设备、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实验室等特殊火灾危险性场所 的负责人、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场所的灭火处置措施,具备应对火灾事故迅速响应的能力。

5.2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2.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2.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2.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2.7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3.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3.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3.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3.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 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3.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3.7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3.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志愿消防队员职责

4.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 4.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 材及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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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5.4.4发生火灾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 现场等工作。

5.5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5.5.1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5.5.3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 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通讯器材的通讯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或报告主管人员。 5.5.4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5.5.5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 5.5.6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操作有关消防设施,并依照火警处置程序进 行处置,做好情况记录,

6.1.1医疗机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6.1.27 高压氧舱内装饰板、地板、座椅、床、柜具及油漆等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3 医疗机构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应限制可燃物品的储存量,禁止存放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 物品。

6.2.1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 可签批动火审批手续;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6.2.2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 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6.2.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6.2.4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禁使用明火。 6.2.5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6.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6.4燃油、燃气管理

《膨胀珍珠岩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CECS 380:2014》DB15/T 509.42022

6.4.1燃油、燃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494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6.4.2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 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 6.4.3燃油、燃气设备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6.4.4医疗机构建筑内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方式供气,并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4.5定期检查燃油、燃气管道及器具。 6.4.6使用燃油、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6.5.1增设的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 6.5.2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禁止超负荷运行 6.5.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 6.5.4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6.5.5电器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 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5.6在室内使用高温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负责,

7.1.1医疗机构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 规范。

7.1.1医疗机构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 规范。 7.1.2医疗机构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 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 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7.1.3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 非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7.1.4洁净手术室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 开GB∕T 15231.4-1994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性能试验方法 抗拉性能,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5高压氧舱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但不应设置 在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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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明 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7.1.8患者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7.1.9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医疗机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 位隔开,并应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 7.1.10医疗机构的建筑在投入使用前依法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7.1.1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 网络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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