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并规字[2017]号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3月1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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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并规字[2017]号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3月10日).pdf简介: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并规字[2017]号),是由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的试行性文件。这个管理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建筑工程的规划工作,它涉及到建筑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批、实施以及后续的管理等多个环节。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程序、建筑设计要求、环保与绿色建筑的推广、历史文化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景观和公共空间的考虑、施工期间的规划控制等。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推动城市的合理发展,保护公众利益和环境。

由于这是个具体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详细的条文可能因当地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需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查阅原文或咨询相关机构以获得准确信息。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并规字[2017]号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3月10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离(包括外墙保温层)。外墙表皮线不包括挑檐、阳台、勒脚、装饰构 架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建筑间距按如下计算规热行: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6米的,从挑 磨外表皮计算建筑旧距: (二)建筑物外悬挑构件(如阳台、设备平台、装饰构架等 : 突出主体墙面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建筑物同侧外墙总长度三分 之一的,从突出部分外表皮计入计算建筑间距; (三)坡屋面建筑应以建筑室外地坪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 度为基准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计算建筑间距; (四)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白照、消防、卫生视距、城 市景观、市政管线敷设和土地集约利用等因素影响确定。其中, 主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各项因素:沿用地 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 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的建筑物,在满足其他各项因素的同时,应 当突出考虑城市景观的需要。 第五条日照标准一般规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当有一个居室(卧室或者起居室)获 得日照。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考虑日 照主方向的居室的一个方向窗。 (二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满足天寒日日照2小时的 标准: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自内部新建住宅可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音体室) 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专指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如养老院 老年公寓等)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要求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 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要求: (六)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 少于2小时要求。 第六条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时,其建筑间距在旧 区(指已有住宅建筑改造建设的地区)不应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 建筑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54 倍,同时南侧为多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0来,南侧为低 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5米。 朝向为其他方向时,其建筑间距应当按照表一不同方位间距 折减系数换算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1为当地正南向佳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二)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多(低)层住宅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5米时建筑间距不 应小于15米:多(低)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 按照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2、山墙宽度计算按照表二规定控制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0-2013》高(中高)层住宅建筑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

(三)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平行 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重 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当两栋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其最小间距(Lx)不应小 于9米且水平距离(Ln)不应小于6米:(表三) 4、当两栋建筑错位重叠布置时,重叠部分(a)大于6米时 重叠部分按照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重叠部分(a)小于6米时,重

叠部分间距(Lx)不应小于15米。(表三)

(四)多(低)层住宅山墙间距的规定控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9米:山墙均 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5米。山墙面不应 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 (五)多(低)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大于60米。 第七条高(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中高)层与高(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照表四规定控制:

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结合规 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二)高(中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中高)层住宅与其南侧多(低)层住宅的间距旧区不 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4 倍,同时南侧为多层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南侧为低 层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应小于15米。 2、高(中高)层住宅与其北侧、东(西)侧多(低)层住宅的 同距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高(中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中高)层住宅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高(中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与多(低) 层、高(中高)层住宅的间距不应小于27米(见表五);

2、高(中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天于18米时,其间距按照平 亍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3、山墙宽度计算按照表二规定控制 (四)高(中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中高)层住宅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重叠布置夹角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5°时 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重叠布置夹角大于15°,小于等于30°时 其间距在第七条第一款(表四)基础上相应折减5米; 3、当两幢建筑重叠布置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45°时 其间距在第七条第一款(表四)基础上相应折减10米; 4、当两幢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间距按照垂直布 置时的间距控制; 5、当两幢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与多(低)层住宅间距 不应小于13米,与高(中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8米。 (五)高(中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中高)层住宅 山墙之间间距 1、当高(中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高(中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山墙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3米,但 山墙均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高中 高)层与高(中高)层住宅山墙之间距离不小于18米,但山墙 均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0米; 2、当高(中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高(中高) 层住宅与多(低)层、高(中高)层住宅山墙之间距离均不应小 于20米。 (六)高(中高)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超过70米。

T/CEC 218-2019标准下载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由规 确定

(三)临街非住宅建筑相邻布置,其中一栋山墙无窗户时, 两栋建筑最小建筑间距按最小消防间距设置。 (四)非住宅建筑长边均不宜大于70米。非住宅建筑长边 特殊情况超过70米时,其间距按照长边长度每增加1米(不足 1米的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其间距在规定建筑间距基础上再 增加1米。 第十一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范围内的厂房、仓库应按相 应专业规范设计,当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与其他非居住用地比邻 时,其建筑间距应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国家安全、安全防护、环境影响等特殊要求的 建筑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专业规范要求

页码,10/20第十三条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第十四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照下列规定控制(一)非住宅建筑应当从用地边界线退让相应距离,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八规定,同时满足退相应建筑间距的要求。表八迅地界(米)建筑高度非住宅非住宅非住宅(米)H≤2424

(一)毗邻用地已统一编制详细规划(总平面)的,建筑退 界距离按照核准的规划执行; (二)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因 素《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334-2014》,在满足消防、交通、建筑功能等要求,且毗邻双方同意的前 提下,可充许其在用地边界处接建; (三)毗邻用地为非规则线型或者与建筑长轴方向不平行 经毗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建筑布置可结合方案分摊合理的退界 用地(或调整用地)。 第十六条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 全或自身有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超出正常建筑退距的 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留在其用地范围内,并征用相应用地。 如果库区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采用国家规范充许的安全技 术措施,可保障周围相邻建筑的安全时,安全防护距离可适当减 小。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不得压占红线,并进行退让,退让最小距离按照表十规定控制

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还应当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

第十八条临城市道路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 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 为大型商场的裙房)等,以及在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 化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布置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按照表 十三执行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场地交通组织, 停车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 币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二十条沿城市规划的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 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沿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 当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时建筑退距按照退道路红线标准执行,当 河道两侧为绿化带时建筑距离按照退绿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侧 无绿化带、道路时建筑退河道蓝线距离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公路专用设施除外) 公路两侧有防护绿化带时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防护绿 化带时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界 距离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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