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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JGJ/T 334-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34-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1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功能设计;5.系统配置;6.施工安装;7.调试和试运行;8.检测;9.验收;10.运行和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3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规范主编单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上海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赛宝(山东)实验室
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艾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格瑞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晓宇 徐珍喜 黄久松 李翠萍 吴悦明 赵济安 陈汉民 耿望阳 敖顺荣 姜文潭 张青虎 罗伟亮 王福林 姜子炎 何红梅 李永振 马名东 谢兵兵 杨从新 万力 赵哲身 白幸园 赵添 王东伟 金春林 封其华 张吉礼 龚延风 朱华伟 蔡伟周 胡晓元 陈京鹭 刘燕生 吴中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郭晓岩 江亿 谢卫 祝敬国 程大章 张成泉 邵康文 董玉安 朱明 叶建云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稳定可靠,有利于公众健康、设备安全和建筑节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运行和维护。
1.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以建筑物的功能类别、被监控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工程建设规模为依据,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1.0.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将建筑设备采用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管线及辅助设施等连接起来,并配有软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综合系统。简称监控系统。
2.0.2 传感器 sensor
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一定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
2.0.3 执行器 actuator
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种运动的器件或装置。
2.0.4 控制器 controller
能按预定规律产生控制信息,用以改变被监控对象状况的器件或装置。
2.0.5 人机界面 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I)
人和计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
2.0.6 数据库 database
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
2.0.7 接口 interface
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
3 基本规定
3.0.1 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
3.0.2 监控系统工程,应由功能设计、系统配置、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各阶段应做好技术配合及交接。
3.0.3 被监控设备应具备监控系统要求的连接条件,各专业应做好技术配合。
3.0.4 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范围和内容。
3.0.5 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
3.0.6 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监控系统中使用。
3.0.7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设计应与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监控系统施工同步。
3.0.8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依据,并应便于运行和维护。
3.0.9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3.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
3.0.11 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和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执行。
3.0.12 监控系统验收交付运行后,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使监控系统在实际工况下的运行满足功能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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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功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并宜包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设备。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
4.1.2 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监测功能;
2 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3 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前提;
4 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5 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4.1.3 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
2 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
3 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
4 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并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1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4 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应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
2 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3 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2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5 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设备的状态;
2 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
3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
4 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入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3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6 监控系统的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
2 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
3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4 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7 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
2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3 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
4 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2.1 监控系统对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2)冷水机组/热泵的冷凝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3)常压锅炉的进、出口温度;
4)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5)分、集水器的温度和压力(或压差);
6)水泵进、出口压力;
7)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开关状态;
8)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锅炉、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9)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
10)水箱的高、低液位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根据设备故障或断水流信号关闭冷水机组/热泵或锅炉;
2)防止冷却水温低于冷水机组允许的下限温度;
3)根据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故障信号发出报警提示;
4)根据膨胀水箱高、低液位的报警信号进行排水或补水;
5)冰蓄冷系统换热器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
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应通过设备自带控制单元实现冷水机组/热泵和锅炉的启停。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按顺序启停冷水机组/热泵、锅炉及相关水泵、阀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
2)按时间表启停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阀门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
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当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水流量;
2)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却水温度;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4)设定和修改供水温度/压力的设定值。
6 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
2)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
3)自动调节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
4)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被监控设备的轮换。
4.2.2 监控系统对空调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室外空气的温度;
2)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
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风机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调整风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新/送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自动调节风阀的开度;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4)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空气温度的设定值。
4.2.3 监控系统对新风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外空气的温度;
2)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
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风机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调整风阀的开关,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新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3)设定和修改送风
4.2.4 监控系统对风机盘管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空气的温度和设定值;
2)供冷、供热工况转换开关的状态;
3)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监测室内的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具有结露报警和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3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根据室温自动调节风机和水阀;
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工况;
3)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温度的设定值,且对于公共区域的设定值应具有上、下限值。
6 宜能根据服务区域是否有人控制风机的启停。
4.2.5 监控系统对通风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当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漏时,应能发出报警,并宜在事故地点设有声、光等警示,且自动连锁开启事故通风机;
2)风机的故障报警;
3)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风机按时间表的自动启停。
5 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根据CO2浓度或人数/人流,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设定值;
2)在地下停车库,根据车库内CO浓度或车辆数,调节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3)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根据发热设备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调节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
4.2.6 监控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功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保护功能;
2 当房间采用辐射式供冷末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连锁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3 当冬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能根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
4.3 给水排水
4.3.1 监控系统对给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内容:
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供水管道的压力;
3)水箱(水塔)的高、低液位状态;
4)水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
2)水箱液位超高和超低的报警和连锁相关设备动作。
3 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
2)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3)当采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能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定值控制各供水管的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开关,并应能实现各供水管之电动阀(或电磁阀)与给水泵间的连锁控制功能。
5 宜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设定和修改供水压力;
2)根据供水压力,自动调节水泵的台数和转速;
3)当设置备用水泵时,能根据要求自动轮换水泵工作。
4.3.2 监控系统对排水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水泵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污水池(坑)的高、低和超高液位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水泵的故障报警功能;
2)污水池(坑)液位超高时发出报警,并连锁启动备用水泵。
3 应能实现水泵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根据水泵故障报警自动启动备用泵;
2)根据高液位自动启动水泵,低液位自动停止水泵;
3)按时间表启停水泵。
4.3.3 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生活热水的温度,宜监控直饮水、雨水、中水等设备的启停。
4.4 供 配 电
4.4.1 监控系统对高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
2 应能监测馈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
3 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母联断路器的分、合闸状态;
4 应能监测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和母联断路器的故障及跳闸报警状态。
4.4.2 监控系统对低压配电柜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进线回路的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耗电量,并宜能监测进线回路的谐波含量;
2 应能监测出线回路的电流、电压和耗电量;
3 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母联开关的分、合闸状态;
4 应能监测进线开关、重要配出开关和母联开关的故障及跳闸报警状态。
4.4.3 监控系统对干式变压器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累计;
2 应能监测干式变压器超温报警和冷却风机故障报警状态。
4.4.4 监控系统对应急电源及装置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柴油发电机组工作状态及故障报警和日用油箱油位;
2 应能监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及应急电源装置(EPS)进出开关的分、合闸状态和蓄电池组电压;
3 应能监测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
4.5 照 明
4.5.1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室内公共照明不同楼层和区域的照明回路开关状态;
2 应能监测室外庭院照明、景观照明、立面照明等不同照明回路开关状态;
3 宜能监测室内外的区域照度。
4.5.2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远程控制功能应能实现主要回路的开关控制。
4.5.3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启停功能应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表控制相应回路的开关。
4.5.4 监控系统对照明的自动调节功能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定场景模式;
2 修改服务区域的照度设定值;
3 启停各照明回路的开关或调节相应灯具的调光器。
4.6 电梯与自动扶梯
4.6.1 监控系统对电梯与自动扶梯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启停、上下行和故障状态;
2 宜能监测电梯的层门开门状态和楼层信息;
3 宜能监测自动扶梯有人/无人状态和无人时的运行状态。
4.6.2 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电梯与自动扶梯的故障报警状态。
4.7 能耗监测
4.7.1 建筑设备能耗监测功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测电、自来水、蒸汽、热水、热/冷量、燃气、油或其他燃料等的消耗量;
2 宜对大型设备有关能源消耗和性能分析的参数进行监测;
3 用于计费结算的电、水、热/冷、蒸汽、燃气等表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冷热源机房的总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或热水量;
2 当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时,应能监测地下水的抽水量和回灌量。
4.7.3 给水排水设备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生活热水消耗的热量和燃料量;
2 应能监测总给水量、生活热水量和中水量。
4.7.4 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能耗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的照明和电源插座耗电量:
1)建筑公共区的照明和应急照明;
2)建筑功能区的照明和电源插座;
3)室外景观照明。
2 应能检测下列低压配电分支回路用电设备的耗电量:
1)暖通空调设备;
2)给水排水设备;
3)电梯和自动扶梯。
4.7.5 建筑内的信息系统中心机房、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区域的用电应单独监测,其中大型设备的用电宜单独监测。
4.7.6 能耗监测信息应记录,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数据采集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h。
4.8 管理功能
4.8.1 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和被监控设备的物理分布设置。
4.8.2 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选择某一时刻或某一时间段的数值以单点、曲线或报表方式显示;
2 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3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能修改和显示当前模式;
4 应能选择某一区域或类别设备,显示监测信息、修改远程控制指令、设定运行时间表和运行工况;
5 宜能显示各被监控设备的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连续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
6 宜具备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等功能;
7 宜能打印监测信息。
4.8.3 当多个操作源控制同一被监控设备时,应明确该设备的控制权限归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时刻被监控设备应只接受唯一操作源的控制;
2 被监控设备应优先执行安全保护功能的指令;
3 应记录当前控制被监控设备的操作源,并应在人机界面上显示;
4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5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8.4 监控系统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的操作权限设计应符合管理要求;
2 当需通过互联网接入进行远程监控时,应设置网络安全措施;
3 应根据建筑功能和被监控设备重要性提出冗余设计要求。
4.8.5 监控系统与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之间进行关联监控时,应遵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优先原则。
4.8.6 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关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为智能化集成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远程控制操作人员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
2 可接受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指令进行设备控制,并应记录指令信息。
4.8.7 监控系统宜为其他智能化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操作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等信息。
4.8.8 监控系统可为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提供能耗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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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配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监控系统的配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和分布;
2 确定控制算法的分布;
3 确定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的性能参数、数量和分布;
4 确定系统的网络结构和网络设备的分布;
5 确定接口的种类、数量、方式和内容;
6 完成辅助设施设计;
7 完成系统配置文件。
5.1.2 监控系统的配置除应实现本规范第4章的各项功能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一配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通信网络和接口;
2 应符合使用环境中的电磁兼容要求;
3 宜采用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的网络及设备。
5.1.3 监控系统应根据本规范第4.8.4条规定的配置权限,管理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
5.1.4 监控系统配置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
2 系统图;
3 监控原理图;
4 监控点表;
5 平面图;
6 安装大样图;
7 监控机房、竖井设备平面布置图;
8 控制器箱内设备布置和配线连接图;
9 控制算法配置表;
10 设备材料表;
11 接口文件。
5.2 传感器和执行器
5.2.1 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传感器的种类、数量、测量范围、测量精度、灵敏度、采样方式和响应时间;
2 当多项功能选取由一个传感器完成时,该传感器应同时实现各项功能需求的最高要求;
3 当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测为目的时,宜选用开关量输出的传感器;
4 传感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
5 经过传感、转换和传输过程后的测量精度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
6 应符合功能设计中的安装位置要求,并应满足产品的安装要求;
7 应根据传感器的安装环境选择保护套管和相应的防护等级;
8 宜预留检测用传感器的安装条件。
5.2.2 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被测区域参数的部位,且附近不应有热源和湿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道和水道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插入深度;
2 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部位,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处和靠近风口处;
3 与风机盘管和变风量末端等设备配套使用的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反映其对应设备服务区域温度的部位;
4 对于大空间场所,宜均匀布置多个空气温度、湿度传感器;
5 室外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能真实反映室外空气状态的位置,不应布置在阳光直射的部位和靠近新风口、排风口的部位,并宜采用气象测量用室外安装箱;
6 当不具备布置条件时,可采用非接触式传感器。
5.2.3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压点应选在直管段上流动稳定的地方,测量液体时,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下部;测量气体时,安装孔应设在管道上部;
2 在同一水系统上布置的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在同一标高上;
3 水管压差传感器的两端接管应连接在水流速较稳定的管路上;
4 测量流体管网最不利点压力时,宜选择在管网主要分支处进行多点布置;
5 风道压力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风道内,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
5.2.4 气体传感器应布置在气体容易积聚、能反映被测区域气体浓度的位置。
5.2.5 流量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
2 当无法采用接触式测量时,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
3 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所要求的安装条件;
4 宜选用具有较低水流阻力的产品。
5.2.6 插入风道内的风速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均匀混合的直风道内;不宜布置在空气处理设备内部。
5.2.7 当液位传感器用于脏污液体以及在环境温度下易结晶、结冻的液体时,不宜采用浮子(球)式液位计。
5.2.8 能耗监测传感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经济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应通过计量检定;
2 宜选用具有瞬时值和累计值输出的传感器。
5.2.9 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执行器的种类、反馈类型、调节范围、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
2 执行器应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当提供数字通信接口时,其通信协议应与监控系统兼容;
3 经过转换、传输和动作过程后的调节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 执行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产品动作空间和检修空间的要求;
5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执行器时,应具有限位保护。
5.2.10 阀门执行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仅用于设备通断或水路切换时,应采用电动通断阀;
2 当需对阀门进行连续调节时,宜采用电动调节阀;
3 执行器的输出力(或力矩)应使阀门在最大关闭压差下可靠开启和闭合;
4 电动调节阀的选择,应根据工艺条件、流体特性、调节系统要求及调节阀管道连接形式等因素确定;
5 宜选用带有电源故障复位功能的阀门执行器,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断电时位置。
5.2.11 风阀执行器的输出扭矩应使风阀在最大风压下可靠开启和关闭;当风阀面积过大时,可选多台执行器并联工作。
5.2.12 变频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频器的规格型号应按负载的负荷特性和电机的额定电流选择;
2 并联运行的风机或水泵应同时设置变频器,且频率应同步调节;
3 宜选择带有防电磁干扰措施的环保产品。
5.2.13 电加热器宜采用通断量输出的方式进行控制,当调节精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高频脉冲通断比的方式进行控制。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备高温和无风保护功能,并应在没有气流或温度过高时自动关闭电加热器电源。
5.3 控 制 器
5.3.1 控制器硬件的实现方案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进行确定。
5.3.2 控制器硬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可靠接收和发出信息;
2 应能运行安全保护、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功能的控制算法;
3 宜采用分布控制方式;
4 对功能需求较固定的被监控设备,宜选用专用控制器。
5.3.3 控制器硬件应保证其在支持最大监控点数规模下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器的性能应支持安装的软件,并应满足监控功能的实时性;
2 应能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
3 中央处理器中的随机存取存储器应具备满足要求时长的断电保护功能;
4 应能独立运行控制算法;
5 应具备断电恢复后能自动恢复工作的功能;
6 宜具有可视的故障显示装置。
5.3.4 专用控制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实现被监控对象的监控功能;
2 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环境的要求;
3 控制程序宜能修改。
5.3.5 通用控制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用户提供自由编程功能;
2 应能提供时间日程表功能、报警管理功能和数据存储功能;
3 宜能提供通用输入端口和通用输出端口;
4 可扩展的输入/输出模块应采用模块化结构。
5.3.6 有标准电气信号接线端口的通用控制器应安装在控制器箱内,且控制器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器箱宜布置在靠近被监控设备的区域,也可按需求布置在现场指定区域;
2 控制器箱内环境应能保证控制器的可靠工作,布置在特殊环境的控制器箱应具备相应的防护等级;
3 控制器箱内空间应便于接线、安装设备操作;
4 控制器箱内应设置接线端子排;
5 控制器箱内的电源应满足控制器及执行器的供电要求;
6 控制器箱门上应设置控制器箱内配线连接图,并宜设置用于放置维护资料的措施。
5.3.7 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应按功能设计要求配置相应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监控接点和接线端子。
5.3.8 控制器箱可与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合并设置,合用的电气控制箱(柜)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5.4 人机界面和数据库
5.4.1 人机界面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中对监控功能及管理功能的规定,统一配置人机界面的显示内容、个数和安装位置;
2 对监测位置和操作源位置相同的各项功能需求,宜采用同一个人机界面实现。
5.4.2 数据库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本规范第4.2~4.7节的监测功能规定,配置数据库的存储内容和存储容量;并应根据本规范第4.8节的管理功能规定,配置数据库的数量和安装位置;
2 数据库的总体配置应保证各项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并应满足本规范第4.8节的规定;
3 当系统中有多个数据库时,各个数据库的时钟应同步;
4 数据库应能根据管理要求,同步控制器和人机界面的时间;
5 应具有访问权限管理功能;
6 数据库软件应提供报表、趋势图、历史曲线等编辑软件;
7 宜具有热备份功能。
5.4.3 当具有集中监控管理要求时,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和数据库宜安装在监控计算机上。监控计算机应根据本规范第4.8.2条的要求选择处理性能相适应的工业型或办公用微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硬件配置应能支持所选用的操作系统软件;
2 应带有通信设备和网络接口,接口带宽和速率应满足所有服务器和客户机信息交互所需要的响应速度;
3 硬盘容量应满足软件运行和数据库存储的要求;
4 显示器的大小和分辨率应满足功能要求的信息图像和文字量的要求,并应在距离显示器1.5m处能清晰显示。
5.5 网络和接口
5.5.1 网络和接口应根据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的分布,以及功能需求中对各设备之间的数据信息关联关系进行设计,并应保证各项数据传输要求的安全、可靠、及时实现。
5.5.2 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个系统网络宜采用同一种通信协议;当采用两种及以上通信协议时,应配置网关或通信协议转换设备;
2 网络结构、网络传输距离、网络能够连接设备的数量、网段划分、电气连接方式,应满足所采用的通信技术的要求;
3 网络设备端口容量应满足网络结构要求。
5.5.3 当选用无线网络时,信号的发射与接收应满足使用要求。采用无线网络的终端设备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应确保信号发射与接收稳定可靠。
5.5.4 配置接口时应明确下列内容:
1 供电方式;
2 传输介质和连接方式;
3 通信协议说明;
4 通过接口传输的具体内容;
5 涉及接口工作双方的责任界面;
6 接口测试内容。
5.5.5 当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时,传感器和执行器宜采用信号线缆和一对一配线方式连接控制器的输入输出端口。
5.5.6 当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提供数字通信接口时,通信协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的规定。
5.5.7 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与监控系统互联,且通信协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宜重复设置传感器和执行器。
5.5.8 监控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接口。
5.6 系统辅助设施
5.6.1 监控系统的辅助设施设计内容应包括供电、线缆类型、敷设方式、防雷与接地。
5.6.2 监控系统的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库和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其容量不应小于用电容量的1.3倍,其供电时间不宜少于30min;
2 控制器和传感器宜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采用无线通信的传感器和控制器的供电方式应满足使用要求;
3 执行器宜采用现场供电的方式;当执行器采用220V及以上交流电驱动时,应配置具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电气控制箱(柜),并应在电气控制箱(柜)内预留供控制器使用的辅助触点和端子排,控制点应为无源干接点;
4 控制器供电电源质量不应受到电磁谐波干扰;
5 控制器与现场被监控设备应由不同回路供电。
5.6.3 监控系统的线缆类型与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系统设备位置确定线缆路由;
2 信号线缆应根据控制信号传输距离、抗电磁干扰性能和冗余备用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满足所采用的通信技术的要求;
3 信号线缆宜采用屏蔽线缆,且截面不应小于0.75mm²;
4 供电线缆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向传感器供电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0.75mm²;
5 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40%。
5.6.4 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器箱金属外壳、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和线缆屏蔽层,均应可靠接地;
2 当信号线缆和供电线缆由室外引入室内时,应配置信号和电源的电涌保护器。
5.6.5 安装计算机设备和数据库的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5.6.6 具有集中管理功能的人机界面宜设置在智能化系统总控室。
6 施工安装
6.0.1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6.0.2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监控系统施工单位与相关各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分工界面进行确认,并应明确各相关方的工作分工及配合内容;
2 应核对被监控设备,且应满足监控系统接入的条件、通信和控制的要求;
3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照本规范附录B表B.0.1的规定填写施工交底记录。
6.0.3 监控系统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前应根据线缆所连接的设备电气特性,检查线缆敷设及设备安装的正确性;
2 应按施工图及产品的要求进行端子连接,并应保证信号极性的正确性;
3 接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应清晰牢固,宜采用与设备标识一致的派生编号对各接线端点进行标识;
4 控制器箱内线缆应分类绑扎成束,交流220V及以上的线路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颜色区分。
6.0.4 监控系统的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型号、规格、主要尺寸、数量、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外形应完整,不得有变形、脱漆、破损、裂痕及撞击等缺陷;
3 设备柜内的配线不得有缺损、短线现象,配线标记应完善,内外接线应紧密,不得有松动现象和裸露导电部分;
4 设备内部印制电路板不得变形、受潮,接插件应接触可靠,焊点应光滑发亮、无腐蚀和外接线现象;
5 设备的接地应连接牢靠,且接触良好。
6.0.5 传感器和执行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外贴式温度和流量传感器安装前,应先将管道外壁打磨光滑,测温探头与管壁贴紧后再加保温层和外敷层;
2 在非室温管道上安装的设备,应做好防结露措施;
3 安装位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观及室内装饰布局的完整性;
4 四管制风机盘管的冷热水管电动阀共用线应为零线。
6.0.6 电磁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流量计不应安装在有较强的交直流磁场或有剧烈振动的位置;
2 电磁流量计外壳、被测流体及管道连接法兰之间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接地;
3 在垂直的管道上安装时,流体流向应自下而上;在水平的管道上安装时,两个测量电极不应在管道的正上方和正下方位置。
6.0.7 超声波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直管段上,并宜安装在管道的中部;
2 被测管道内壁不应有影响测量精度的结垢层和涂层。
6.0.8 电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互感器输入端不得短路;
2 电流互感器输入端不得开路。
6.0.9 防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冻开关的探测导线应安装在热交换盘管出风侧;
2 探测导线应缠绕在盘管上,并应接触良好;探测导线展开后,不得打结,表面不得有断裂或破损,折返点宜采用专用附件固定。
6.0.10 温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控器的安装位置与门、窗和出风口的距离宜大于2m,不应安装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不应安装在空气流动死区;
2 温控器应安装在对应空调设备温度调节区域范围内,不同区域的温控器不应安装在同一位置;
3 当温控器与其他开关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1mm;在同一室内非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5mm。
6.0.11 变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检查安装环境、电源电压、输入和输出信号以及接线方式等,并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的要求;
2 变频器宜安装在电气控制箱(柜)内,且电气控制箱(柜)宜与被监控电机就近安装;
3 变频器与周围阻挡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采用柜式安装的,应有通风散热措施;
4 控制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回路与主回路应分开走线;
2)控制回路应采用屏蔽线。
6.0.12 控制器箱体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预先完成箱体内部接线。
6.0.13 监控计算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相关的软件,且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3 软件安装后,监控计算机应能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4 在网络安全检验后,监控计算机可在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下与互联网相联,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应的补丁程序。
6.0.14 设备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包括控制器箱、执行器、传感器在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标识;
2 设备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3 标识物材质及形式应符合建筑物的统一要求,标识物应清晰、牢固;
4 对于有交流220V及以上线缆接入的设备应另设标识。
6.0.15 设备安装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的规定。
6.0.16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逐项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全部合格后,再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 调试和试运行
7.0.1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 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 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性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要求;
4 数字通信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7.0.2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7.0.3 监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信调试;
4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 管理功能调试。
7.0.4 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7.0.5 调试工作应进行记录,控制器线缆测试记录和单点调试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0.6 监控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模拟全年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0.7 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联合进行。
7.0.8 监控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并应在试运行期间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为止。
7.0.9 监控系统试运行时应填写《试运行记录》,且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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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 测
8.1 一般规定
8.1.1 监控系统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和概况;
2 检测依据;
3 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方法;
4 检测仪器和人员配备;
5 时间安排。
8.1.2 监控系统检测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2 测量范围应包含被检测参数的变化范围;
3 精度应比设计参数的精度至少高一个等级;
4 应满足工程现场环境的使用要求。
8.1.3 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系统功能与设计的符合性,并应按监测、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自动调节和管理功能等类别分别检测;
2 安全保护和管理功能的内容应全数检测,其他监控功能应根据被监控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抽样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3 宜检查安装的设备、材料及其随带文件与设计的符合性;
4 宜检查管线和现场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装位置;
5 检测内容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检测项目合格。
8.1.4 检测监测功能时,应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检查人机界面上监测点的数值更新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8.1.5 检测安全保护功能时,应修改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阈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使其达到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数值,检查相关连锁动作报警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等。
8.1.6 检测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设备动作指令,检查相应现场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
8.1.7 检测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启停指令或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时间的启停动作。
8.1.8 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控参数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参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化趋势。
8.1.9 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配置;
2 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 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应重新检测;且重新检测时,抽检应加大抽样数量,直至检测合格。
8.2 主控项目
8.2.1 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检测。
8.2.2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和通风机应按每类设备数量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测。
8.2.3 变风量空调末端和风机盘管应按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8.2.4 给水排水设备应按5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组;不足5组时应全数检测。
8.2.5 供配电设备的监测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态、变压器温度、应急发动机组工作状态、储油罐油量、报警信号、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其他应急电源,应全数检测;
2 其他供配电参数应按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20点;不足20点时应全数检测。
8.2.6 照明应按被监控回路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个回路;总回路数少于10个的,应全数检测。
8.2.7 电梯与自动扶梯应全数检测。
8.2.8 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热水量等总耗量的传感器,应全数检测;
2 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热水量的分支路传感器,应按1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只,不足10只时应全数检测。
8.2.9 管理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同权限的用户登录,分别检查该用户具有权限的操作和不具有权限的操作;
2 当监控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当监控系统设计采用冗余配置时,应模拟主机故障,检查冗余设备的投切;
4 应检查数据的统计、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8.2.10 当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有关联时,应全数检测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
8.3 一般项目
8.3.1 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功能时,应分别切断和接通系统网络,检查相关动作。
8.3.2 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时,应检查各设备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的记录。
8.3.3 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扩展能力。
8.3.4 当监控系统配置中采用通用控制器时,应检查其应用软件的在线修改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通用控制器的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2 应在控制器通信连接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应用软件中设置参数的修改,检查程序的重新载入功能。
9 验 收
9.0.1 监控系统可独立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9.0.2 监控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6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0.3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加工程验收;
4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9.0.4 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 检查观感质量。
9.0.5 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设计变更和洽商;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移交清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9.0.6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应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且记录格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9.0.7 监控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验收文件齐全、复核检测项目合格且观感质量符合要求时,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 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10 运行和维护
10.0.1 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立系统技术档案;
2 运行维护人员经过培训。
10.0.2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管理和记录。
10.0.3 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且备份周期宜为半年到一年。
10.0.4 监控计算机不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无关的应用软件。
10.0.5 当进行被监控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时,应将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置于“就地”状态,并应做好带电操作的防护工作及紧急处理措施。
10.0.6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和显示数值;
2 检查传感器的连接和工作状况;
3 清理敏感元件的杂物及污垢,必要时采取防腐措施;
4 检查无线式传感器的供电。
10.0.7 执行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2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
3 检查执行器的接线和工作状况。
10.0.8 控制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标识、接线和工作状况;
2 检查工作环境;
3 检查电池的电量;
4 清理控制器箱内的灰尘和杂物。
10.0.9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宜每年对设备运行和能耗监测数据等记录进行分析,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调整建议。
10.0.10 当被监控设备停止运行一个月及以上时,重新运行前,应全面检查被监控设备及其监控设备。
10.0.11 当传感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监控系统的手动/自动模式置于“手动”模式。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2 当执行器发生故障时,应发出维修提示。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3 当控制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相关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的手动/自控转换开关置于“手动”状态。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4 当监控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附录A 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
A.0.1 监测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每个监测点的物理位置、采样方式、数据类型、取值范围、取值精度、显示位置、允许延时和记录要求等内容;
2 监测点应包括环境参数、设备启停状态反馈、设备调节状态反馈、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状态和能耗量等;
3 监测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O.1执行。
表A.0.1 监测功能描述
监测点 | 安装位置 | 采样方式 | 数据 | 显示方式 | 记录方式 | ||||||
周期性 | 数变 就发 | 类型 | 取值 范围 | 测量 精度 | 状态 说明 | 显示 位置 | 允许 延时 | 记录 周期 | 记录 时长 | ||
A.0.2 安全保护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有报警及安全保护需求的监测点的物理位置、采样方式、动作阈值、相应动作、动作顺序、允许延时和记录要求等内容;
2 安全保护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2执行。
表A.0.2 安全保护功能描述
A.0.3 远程控制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通过人机界面启停被监控设备时的操作位置、允许延时和记录时长等内容;
2 远程控制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3执行。
表A.0.3 远程控制功能描述
被监控设备 | 操作位置 | 允许延时 | 记录时长 |
A.0.4 自动控制功能应包含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且功能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和自动控制算法描述;
2 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应包括各信息点的物理位置、数据类型、取值范围、精度和状态说明等内容,信息点应包括自动控制算法所需的输入、输出和中间变量等内容;
3 自动控制算法描述应包括自动控制算法的名称、触发方式、条件、动作和目标等内容;
4 自动控制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4-1和表A.0.4-2执行。
表A.0.4-1 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
表A.0.4-2 自动控制算法描述
A.0.5 被监控设备控制权限的描述应包括操作源和控制权限修改规则,并宜按表A.0.5执行。
表A.0.5 被监控设备的控制权限描述
被监控设备 | 操作源 | 控制权限修改 | ||||
界面1 | 界面2 | 算法1 | 算法2 | 位置 | 逻辑 | |
附录B 施工安装部分记录
B.0.1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表B.0.1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表B.0.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B.0.2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形成文档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应按表B.0.2填写。
表B.0.2 设备安装记录
附录C 系统调试记录样表
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1的格式填写。
表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
C.0.2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2的格式填写。
表C.0.2 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C.0.3 监控机房设备包含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等的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3的格式填写。
表C.0.3 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
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4的格式填写。
表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
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