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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37/990-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山东省地方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并实施。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山东省内的钢铁工业,对钢铁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以控制和减少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污染。
该标准规定了钢铁企业生产过程中应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以及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钢铁生产工艺设置了不同的排放限值,并要求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以达到环保要求。
此外,该标准还强调了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确保排放稳定达标。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限制措施。
总的来说,DB37/990-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山东省为了保护环境,促进钢铁工业的绿色发展,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DB37/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9902013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及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YD/T 3340-2018 基于LTE的车联网无线通信技术空中接口技术要求.pdfDB37/9902013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990一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1996 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990一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一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一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 值确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窗、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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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联合企业 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2 钢铁非联合企业 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 3.3 烧结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 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4 球团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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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 3.5 炼铁 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 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 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 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7
轧钢 钢坏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销 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8 铁合金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9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11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阳 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2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方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聪售地等)废水外理厂其废水处理程座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轧钢 钢坏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 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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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 值。 4.1.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4.1.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表1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二赚英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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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 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 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式中: Cg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C卖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一一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
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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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表3山东省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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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二嗯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2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 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 介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 筑物3m以上。 5.2.3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2.4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 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是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 王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2.5厂(场)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5)的规定。 5.2.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2019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考试真题及答案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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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3.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3.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3.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3.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5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GB/T 1632.4-2020 塑料 使用毛细管黏度计测定聚合物稀溶液黏度 第4部分:聚碳酸酯(PC)模塑和挤出材料.pdfDB37/990—2013
6.1.1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3.1.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 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 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1.3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新修订的省、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 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