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汇编(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1年7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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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 注:公式1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人工费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应用技术些列手册07--BIM技术应用篇(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也是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 考依据。 公式2: 人工费(工程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额。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应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工程项目的 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工资单价不得 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普工 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 工程计价定额不可只列一个综合工日单价,应根据工程项目技术要求 和工种差别适当划分多种日人工单价,确保各分部工程人工费的合理构成 注:公式2适用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时确定定额人工费 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二)材料费 1.材料费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十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 采购保管费率(%)」 2.工程设备费 工程设备费之(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 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 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十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 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时,应根 据《建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市场调查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单 价。施工企业可以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台班单价,自主确定施工 机械使用费的报价,如租赁施工机械,公式为: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 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租赁单价)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四)企业管理费费率 (1)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人工费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比例(%)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每一工日机械使用费) ×100%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X100%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管理费,是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企业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时,应以定额人工费

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 累的资料,辅以调查数据确定,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五)利润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币场实际自主确定,列入报价 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 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 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以单位(单项)工程测算,利润在税前建 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7%的费率计算。利润应列入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六)规费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程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费率) 式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可以每万元发承包价的生产工人 人工费和管理人员工资含量与工程所在地规定的缴纳标准综合分析取定。 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等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 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按实计取列入。 (七)税金 税金计算公式: 税金=税前造价×综合税率(%) 综合税率: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综合税率(%)三 1 1

上述(2)~(5)项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 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特点和调 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 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 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务范围和有关 计价规定编制,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约合同价执行 (四)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 丁发布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相关问题的说明 1.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本通知实施。 2.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使用周期原则上为5年。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使用周期内,应及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 台班价格信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相 关政策变化以及建筑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应适时调整定额人工费、定额 机械费以及定额基价或规费费率,使建筑安装工程费能反映建筑市场实际 4.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的计量规范和计价 定额以及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5.施工企业在使用计价定额时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仅作参考,由施 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建标【2015】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8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标【2015】230号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常用术语详解 (2014).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25日

第九条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

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 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 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 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 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 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 编制科学性、及时性。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三条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准备、编制 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 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 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 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 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额 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 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 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 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 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 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 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各主管 部门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 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定额送审文 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文件包 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 资料和成果提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 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要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经费。

第十八条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 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要求JTS 165-5-2009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

发改价格【2015】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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