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青建工[2021]16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2021年7月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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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青建工[2021]16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2021年7月7日).pdf简介: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是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青海省财政厅于2021年7月7日联合发布的最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定。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费用构成:规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如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利润是根据工程成本和预期利润率计算;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 计算规则:详细列出了各项费用的计算公式和方法,明确了费用的分摊、调整和计算顺序,以及费用的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工程实际情况。

3. 适用范围:该文件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等各种类型的建筑安装工程,是指导工程计价、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4. 更新与修改:随着市场、政策和技术的变化,可能会对该规则进行适时的修订和更新,以确保其适应性。

总的来说,这份文件是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对于规范工程费用计价,保护合同各方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有重要作用。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青建工[2021]16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2021年7月7日).pdf部分内容预览:

调50%。 三、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 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 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 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五、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巩固我省现行省级统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 和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将全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 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情况列入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 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上 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基金收支 管理,切实承担起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 七、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实行“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CJT389-2012标准下载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

(2019年4月29日)

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八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这项措施 会有什么成效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根据 《实施方案》,一是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 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减负效果 明显,据测算,2019年当年全省参保企业可减少缴费8亿元。二是 受益面广,普惠性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 能从降费中受惠。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 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会有什么成效 按照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2015年至2018 年,总费率由3%降至1%(单位费率由2%降至0.5%,个人费率由1% 降至0.5%)。政策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8.34亿元。 2019年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保持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 0.5%),同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后,2019年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 约2.6亿元。 2015年至2018年,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从三类改为八类后 参保企业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降低0.15%。政 策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基金共减收约2.1亿元。目前,我省工伤保 基金是市(州)级统筹,其中省本级、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 果洛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量较大,可支付月数已超过21个月, 符合国家降费率的条件。因此,2019年海南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 调20%,省本级、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后GB/T 39662-2020 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pdf,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25亿元。 五、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对企业和个人有什么作用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的重要因素,全口径城 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相比,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 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 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 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 步减轻,能更多受益。以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例:按非私营单位 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6378元/月,调整为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加 权平均的口径为5193元/月,相差1185元/月。最低缴费基数(60% 从3827元降为3116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考虑到他们没有工资性 收入,《实施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口 经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不仅平 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 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 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六、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 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什么影响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但 对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待遇没有影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 十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降低后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实 施方案》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 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七、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如何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 放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 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基金支撑能力降低。 为顺利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同时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验基金平稳运行,广大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们将 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将加大向人社 部、财政部的汇报衔接力度,做好我省基金动态监控的同时,及时 反映我省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中央最大支持。二是适当加大扩面征 缴力度。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逐步做到应保尽保。三是进一步 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在巩固我省现行的省级统筹制度的基础上,建 立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负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将养 老保险扩面征缴、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中,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规范管理。四是做好应对预案 多方面筹措资金,弥补基金缺口。

青政办(2019)98号

(一)统一参保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 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 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阶段性降费期间,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和经费来 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 缴费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0.45%,自 2020年10月1日起,恢复到0.9%、0.5%。国家另有规定的,按 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 300%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 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 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 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6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

青人社厅发(2015)33号

DB3701∕T 10-2020 城市道路工程HSE管理规范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

业,都应依法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员、自有人员及其他 务工人员)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 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 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包括交通、水 利、铁路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不 再以建筑项目参保。所指职工不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用人单 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2、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携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向项 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 伤保险费。因建设工程发生用工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 构进行申报。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 激费基数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 率按1%执行。 2、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 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各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适时 适当调整费率。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 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缴费责任和期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 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自开工前到建筑 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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