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2/T 023-2021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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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02/T 023-2021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pdf简介:

"DB4102/T 023-2021" 是一个具体的编号,它代表的可能是中国湖南省建设行业的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海绵城市"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发展模式,旨在模仿大自然的水循环系统,通过提高城市的"吸水、蓄水、渗水、净水和释水"能力,缓解城市暴雨径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城市内涝,保护水环境。

具体的DB4102/T 023-2021标准可能包括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原则、建设技术要求、施工与验收规范、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比如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排水系统,如何选择和使用具有吸水、渗透性能的材料,如何进行雨水收集和处理等。它为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技术指导和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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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升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 适用于本文件。 GB50420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1192公园设计规范 GB/T51345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CJJ1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T66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 CJJ/T135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 CJJ142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6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T188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CJJ/T190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 CII19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GB/T513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volumecaptureratioofannualurbandiffusepollution 在多年平均降雨条件下,雨水径流经过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作用,规划或 围内累积全年削减的径流污染物总量占全年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的百分比《通信光缆安装性能试验方法 第1部分:微管净空间验证 YD∕T3248.1-2017》

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facilityrunoffvolumecontrolscale 依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积,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 化设施所需控制的径流体积。

DB4102/T0232021

DB4102/T0232021

4.1.1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为“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4.1.2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以源头减排为重点,结合过程 控制和系统治理,形成完善的雨水综合管理体系。 4.1.3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包括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节约水资源。 4.1.4海绵城市建设应根据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理念制定目标与指标。 4.1.5 源头减排应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径流污染控制率为指标。 4.1.6过程控制应以提高管网的排放标准为目标,改造项目还应包括雨污混接及雨污分流改造等内容 4.1.7系统治理以水生态、水环境和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为目标。内容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岸 线恢复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等 4.1.8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以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根据。综合考虑开发强度和经济发展水平 4.1.9海绵城 不得降低雨水管渠排水设计标准,应结合城市更新逐步实现管网的提质增效建设, K宜 4.1.10根据城市内涝防治体系各系统对应的降雨频次和强度不同,源头减排系统对应高频次小降雨, 管渠系统对应中等降雨, 行泄通道及河湖蓄洪对应小频次暴雨。各系统应相互衔接,合理布局。 4.1.11历史文化街区不宜设置控制指标,应以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为前提,主要解决局部积水、管道 错接与径流污染问题 4.1.12海绵城市规划应根据开封市的自然地理条件、城市排水设施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进 行编制。建成区以问题为导向,新建区以目标为导向,合理确定开封市的海绵城市目标及指标体系。 4.1.13编制开封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时,应针对开封市的自然地理特点进行海绵城 市建设相关研究,将海绵城市的目标及指标纳入相应规划体系,并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落实。 4.1.14有特殊污染源地区,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经专题论证

表1不同类别用地项目雨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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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径流污染削减控制要求应依据海绵专项规划确定,并应根据管控单元及项目内建设情况、用地 性质、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4的规定。

4不同类别项目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

4.2.5建筑小区雨污混错接改造率应为100%,规划雨污分流区域的老旧小区改造时应进行雨污分流改 造。 4.2.6 在雨水管渠及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项目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建设前的水平,并满足以下要 求: 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5; b) 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4; c)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4.3.1在雨水排水管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强度下,不应出现积水现象

4.3.1在雨水排水管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强度下,不应出现积水现象。 4.3.2雨水管渠标准应满足排水规划要求,并不低于表5及表6的规定。

表5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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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表

注1:表中包含下凹桥区雨水泵站重现期; 注2:表中特别重要道路指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 注3:对于现状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及泵站的单项改造工程,应对其设计重现期进行分析论证。如 中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需对桥体结构进行重大改造,投资巨大时,则可在表中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计 现期,并通过其他措施,使其防涝标准满足要求。

4.4.1应尊重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根据城市规划的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线要求,保护天然水域, 保护并恢复自然地形地貌和山水格局。不得侵占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 区,并应符合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控严格遵守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控要求。 4.4.2城市规划区内除生产性岸线及必要的防洪岸线外,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水体的生态性岸线率 不宜小于70%。 4.4.3海绵城市建设后,汇流区域水体水质不应劣于建设前;旱季下游断面水质不宜劣于上游来水水 质。 4.4.4河、湖、库水质应满足开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4.5城市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b)无污水直排: 4.4.6合流制区域应优先通过源头减排系统的构建,减少进入合流制管道的径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总 量和溢流频次。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6 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 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c)控制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不得使所对应的受纳水体出现黑臭。 4.4.7在内涝防治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条件下,不发生内涝。 4.4.8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开封市防洪排涝规划、区域类型、积水影响程度等因素,通过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按表7取值,

表7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专项规划的年限内,逐步消除建成区内积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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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海绵城市规划应以开封市城乡规划体系相衔接,可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层次,为满足近期 建设需要,深化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目标和策略,可进一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5.1.2海绵城市规划应与同层次的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同层次的城乡规划范围一致。 5.1.3海绵城市规划的技术方法应包括相关指标、要素控制和空间布局引导。

5.2.1总体规划层次的城乡规划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可纳入海绵城市规划 的主要控制指标与空间管控要素。 5.2.2总体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统筹确定全市、县或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和指标。 5.2.3总体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从全市、县或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现状排水条件、 建设条件等因素DB54/T 0208-2020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分区域确定地区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和雨水资源利用目标,提出战略 生对策。 5.2.4总体规划层次应编制与全市、县和各区总体规划相对应的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和区级海绵城市规 划。 5.2.5总体规划层次海绵城市规划应与同层次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以各相关行业、系统的专项规 划为参考。 5.2.6城市层面: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结合城市更新增绿留白;流域区域:自然风貌,恢复山体植被: 修复水体,水资源涵养

5.3.1详细规划层次日 城市控制目标和律设要求,明确目 标实施途径和区域( 施规模 5.3.2详细 和弓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 .3.3控制 性或强制性的指标,应以基于 手径流总量打 据管控区目标和地块条件合理制定 制性指标的具体实施途径, 5.3.5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通过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的划示,明确河湖水域与道路绿 化分隔带的范围,保证河湖水面率、绿地率等上位规划指标得到落实。 5.3.6详细规划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应针对各地块提出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配置引导。配置引导的编 制应基于对地块的规划用地类型、容积率、整体功能布局要求及周边情况、水文地质等特点分析,应遵 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 5.3.7各地块中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因地制宜配置,可按表8的规定实施。

表8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规划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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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规划配置(续)

5.4.1针对有特定需求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一个或多个地块,应开展海绵城市设施选型、 布局规划和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 5.4.2应以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本目的,系统性地对地块的海绵城市 建设进行统筹安排。 5.4.3项目实施方案层面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以上位规划中的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规划范围的规划下垫面特性、市政雨 水系统情况、发展定位、建筑控制要求、景观要求等情况,提出规划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的主 要目标(水量、水质、景观、生态等方面),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渗、滞、蓄、净、用、 排等类型),并分析得出海绵城市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潜在问题。 b 在明确建设目标和措施类型的基础上,参考控规的引导性指标和配置引导,结合对各类海绵城 市工程设施的特点分析,完成设施的初步选型。 C 制定设施布局方案井开展设施参数设计,完成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情景方案, 通过相关的降雨径流模型、决策支持系统等工具,对规划情景方案的径流控制效果进行验证与 评价。 e 综合考虑设施效果、运行性能、建设与运营维护成本、生态景观效益等因素,基于模型类软件 系统或其他数学方法,优化初始规划情景,形成集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为一体的海绵城市 规划设计方案。

5.4.1针对有特定需求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一个或多个地块,应开展海绵城市设施选型、 布局规划和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 5.4.2应以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为基本目的,系统性地对地块的海绵城市 建设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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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津) 04-2020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校准规范.pdfDB4102/T 0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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