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42-20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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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技术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液化石油气(LPG)供应工程的设计,包括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输、加气站、供应网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的总体布局、设施选址、储气设施、输气管道、加气站的建设与运营、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防止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作为一部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的规范,它适用于我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以及对既有工程的改造升级提供指导。它对于从事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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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V级铁路设 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站内的铁路槽车装卸线应采用 线形式,其终点与停放铁路槽车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目 设置具有明显警示标志的车挡。

路槽车装卸车位数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1.zm,两 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斜梯。

5.3.17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直1 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GB/T 37781-2019标准下载5.3.17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诊

5.3.18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液化气体铁道罐车》GB/T10478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 术条件》HG/T 3143的有关规定。

5.3.19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0.3m; 2当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 不应小4.5m; 3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考虑温度补偿; 4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问应设管道安全阀,高点应设置排气 阀,低点应设置排污阀: 5管道安全阀与管道之间应设置阀门,管道安全阀的整定 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B150.1~(B150.4的 有关规定。 5320光液化石油 低人本邮盐4其

1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0.3m; 2当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距 不应小4.5m; 3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考虑温度补偿; 4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问应设管道安全阀,高点应设置排气 阀,低点应设置排污阀: 5管道安全阀与管道之间应设置阀门,管道安全阀的整定 压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1~~(B150.4的 有关规定。 5.3.20当液化石油气管道埋地敷设时,应符合木规范第4.3节 的规定。 5.3.21灌装液化石油气选川的钢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 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瓶上应设置可识别的标识码: 2钢瓶的瓶阀宜具有自闭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有关规定,调压器出口宜设置具有过流切断功能的装置。 5.3.2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建立钢瓶充装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5.3.23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钢 瓶首次灌装前应抽真空,真度应大于80kPa。 5.3.2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利灌装站宜配置备用钢瓶,备用钢瓶

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

6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

6.1.1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和平面布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的规定。 6.1.2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 站宜靠近供气负荷建设,生产区与铺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 隔墙。 6.1.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 位符合下列规定: 1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的 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2总容积大于50m或单罐容积大于20m储罐与站外建筑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 3气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组气化装置、混气站的瓶 组间、气化混气间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 的规定执行

6.1.1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和平面布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的规定 6.1.2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 站宜靠近供气负荷建设,生产区与铺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 隔墙。

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3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应从地储罐 区的防护堤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起

表6.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规定。 6.1.6「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10m"时,Ⅲ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 的半径(外径),且不应小于1m: 2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6的 规定; 3储罐室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J:12m; 4当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与储罐室毗连设置时,隔墙 应采用无门窗洞山的防火墙

表6.1.6总容积不大于10m的储罐室与 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6. 1.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

6.1.9空温式气化器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6.1.8的规定执行。 6.1.10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m时,邻向汽车槽车装卸柱一侧的压缩机室外墙采用无门窗 洞I的防火墙,其间距可不限。 6.1.11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 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3条的规定执行。 6.1.12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 按本规范第5.2.16条的规定执行。 6.1.13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 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6. 2. 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 规定:

十总容量可按3d的计凳月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2确定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总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 共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5.2.2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 确定。 .2.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铁路引人线、铁路槽装 即线和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15条~第 .3.17条的规定。 .2.4当需要连续供气时,气化、混气装置不应少于2台,且 备用装置不得少于1台。 .2.5气化、混气装置可设置在一幢建筑物内,也可设置在同 一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化装置的布置宦符合下列规定: 1)气化装置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汽化装置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1.2m; 3)气化装置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0.8m。 2混气装置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混合装置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混合装置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混合装置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小于0.8m。 3调压、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气化间或混气间内。 2.6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或其他燃气混气时,除应符合本规 道第3.0.4条和第3.0.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气装置应设置切断气源的安全联锁装置,参与混合 任何·种气体突然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分数接近爆炸上限的 倍时,应自动报警。 2混气装置的山口总管道应设置检测混合气热值的取样管。 只值仪应与混气装置联锁,并应能实时调节其混气比例。 3混气装置的山口管段宜设置在线检测混合气氧含量的

6.2.7热值仪应靠近取样点,且应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 或附属房间内,并应符合卜列规定: 1设置热值仪的房间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与混气间 的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CNCA-CURC-03:2019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制动系统,并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当室 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启动。 4设置热值仪的房间的门窗洞口与混气间门窗洞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6m。 5设臀热值仪的房间的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7.0.1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 化装置不应少于2台,备用不得少于1台。 7.0.2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钢瓶的配置数量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钢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d~ 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钢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 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利高峰用气时间 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方计算确定,并应配置备用瓶组。备用瓶 组钢瓶的配置数量宜与使用瓶组钢瓶的配置数量相筒。 7.0.3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 容积小于1m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 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许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 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7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7.0.4的规定。 7.0.4消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或采用强制气 化钢瓶的总容积小1m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 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瓶纠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0.3条第1~5款的

定; 2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0.4的规定; 3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1m时,宜采用储罐,防火 可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4瓶纠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 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门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或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采用防爆型; 5独立瓶组间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除符金表7.0.4 的规是外,还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人的规定。

7.0.+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总容积应按配置钢瓶个数单瓶儿何容租

7.0.5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7.0.6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无门窗润门1的 防火墙,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建筑的防火间 垃按本规范筑7.(.4条的规定执行。 7.0.7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叫不限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利具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川按本规范第 7.0.4条钢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的规执行。 7.0.8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围墙上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周墙下 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周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0.9当采川瓶组气化供气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7.0.10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

叶窗,瓶组间通风门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 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 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DB42∕T 344-2006 城镇道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及验收规程,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 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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