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17.1-2021 城市码编码与应用规范 第1部分:标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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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T 1917.1-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8 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6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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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17.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917.1-2021 城市码编码与应用规范 第1部分:标识.pdf简介:

DB11T 1917.1-2021 是北京市地方标准,标题为《城市码编码与应用规范 第1部分:标识简介》。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城市码(City Code)的编码体系、结构、生成规则以及在城市信息化建设、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方法。城市码是一种用于标识和区分城市特定位置、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等地方特色的编码系统,有助于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方便信息查询和共享。

在该规范中,可能会包括城市码的长度、组成元素、编码规则(如是否基于地理位置、行政区域、建筑编号等),以及如何通过城市码进行数据交换和查询。同时,也可能强调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以确保在使用城市码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DB11T 1917.1-2021可能会包含以下内容:

1. 城市码的定义与分类。 2. 编码原则和规则。 3. 城市码的生成和更新机制。 4. 城市码在城市规划、公共服务、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示例。 5. 数据管理和使用规范。 6. 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该标准的全文或者咨询相关的标准制定机构或专业人员。

DB11T 1917.1-2021 城市码编码与应用规范 第1部分:标识.pdf部分内容预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917. 12021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标识编制原则 4.1唯一性原则 4.2兼容性原则 4.3稳定性原则 5标识编制要求DB3301/T 0246-2018 乡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5.1身份标识 5.2时空标识. 5.3标识禁用字 6标识注册与共享要求 6.1总体要求.. 6.2标识注册要求 6.3标识变更、注销要求 6.4标识共享方式及要求 参考文献.

言 引 言 II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标识编制原则 4.1唯一性原则 4.2兼容性原则 4.3稳定性原则 5标识编制要求, 5.1身份标识 5.2时空标识. 5.3标识禁用字 3标识注册与共享要求 6.1总体要求.. 6.2标识注册要求 6.3标识变更、注销要求 6.4标识共享方式及要求 参考文献。

DB11/T 1917. 12021

城市码实体标识(包括身份标识和时空标识),是实现实体之间多源数据互通共享和融合应用的基 础。 本文件为建立城市中各类实体的统一标识提供规范化指导,解决因标识不统一而导致的信息无法 互通互认的题

DB11/T 1917. 12021

城市码编码与应用规范第1部分:标识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码的标识编制原则、编制要求以及注册与共享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实体身份标识和时空标识的编制和管理,为建立统一的城市码标识和标识库提 化指导。

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件。 GB11643公民身份号码 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统一标识库unifiedIdentitydatabase 实体标识索引数据库,用于存储实体的身份标识、时空标识及实体基础属性数据,并对外提供标识 共享、核验等服务。

实体标识索引数据库,用于存储实体的身份标识、时空标识及实体基础属性数据,并对外提供 享、核验等服务。

DB11/T 1917. 12021

实体身份标识应与实体唯一对应,实现“一个实体只认定一个身份标识”。已编制使用的身份标 各种原因放弃不用后,不能重复分配使用,实现“一个身份标识只对应一个实体”。统一身份标 的其他编码,作为业务属性看待,可继续在业务中使用,但不再作为身份标识。

标识编制应充分考量标识的现实情况,仍适用的标识按原有的标识标准执行,不适用的标识, 本文件要求编制新的标识,并逐步替代使用。

实体身份标识编制产生后,若实体的存续状态没有发生变化,应保持不变。

5.1.1自然人身份标识

5.1.2组织身份标识

5.1.3物体身份标识

城市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工具等物体,标识编制单位应遵循相关规则开展标识编制,保证物 体身份标识的唯一性。

按照统一的时空标识编制规则 标识, 明确实体的时间和地理位置信

标识编制应避免使用人眼、光学学符识别 」(OCR,即对文本资料进行扫描、分析和处理,获取文 面信息的过程)无法识别或易于 混淆的字母0、I、Z

统一标识库支撑标识编制注册、标识变更、标识共享使用等。标识规则制定部门应通过统一标识库 做好标识规则留存,标识编制单位应按照统一标识库中留存的标识规则编制标识,并将编制形成的标识 上传至统一标识库供其他单位共享使用

[6. 2 标识注册要求

标识注册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类物体只能由一个部门制定身份标识规则,并上传统一标识库留存; b)统一标识库留存标识规则后,标识编制单位按照留存的标识规则开展实体标识编制工作。完成 标识编制工作后,通过统一标识库注册并共享给其他单位使用。物体标识注册时,除注册标识信息 外,还应注册物体的类型、建设时间、权属单位、业务属性等信息要素,并与所关联上级物体(即 空间连接对象,如附着物、归属物、容纳物等)的标识进行联接,建立物理联系;与拥有所有权或

DB11/T 1917.12021

管理权的组织或个人的标识进行联接,建立业务联系;注册时物理联系和业务联系应保证各不少于 一项。

管理权的组织或个人的标识进行联接DB13/T 2717-2018标准下载,建立业务联系;注册时物理联系和业务联系应保证各不少于 一项。

6.3标识变更、注销要求

标识变更、注销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标识编制单位应通过统一标识库对某一个标识进行变更或注销; b) 应将标识变更或注销信息同步发送至其他单位,由各单位对变更标识进行共同存证; C 变更或注销后的身份标识不得再次进行注册。 6.4标识共享方式及要求

6.4.1标识共享方式

各类标识均应通过统一标识库按以下方式进行共享: a)提供数据下载服务: b)提供标识核验接口服务

6.4.2标识共享要求

标识共享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使用数据下载服务的,通过统一标识库进行实体标识数据下载和记录存证; b)使用标识核验接口服务的,通过统一标识库将拟使用标识核验接口的应用进行注册登记 核验日志存证。

QGDW 11372.30-2015 国家电网公司技能人员岗位能力培训规范 第30部分:稽查业务与监控分析DB11/T 1917. 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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