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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简介:
《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常是指湖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为规范和管理管道燃气的配气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具体管理规定。这个通知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保障燃气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引导和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通知可能包括以下内容:燃气配气定价的依据、定价程序、价格调整机制、成本监审、价格公示、监管措施等。具体价格水平和调整规则可能会根据燃气企业的成本、市场供求状况、政府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
作为试行办法,它可能还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以适应市场和政策的变化。执行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燃气价格的合理性,防止价格垄断,保障消费者能够获取到稳定、合理的燃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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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湘发改价商【2017】1177号
JGJ 6-1999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定价机关 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权限管理。 第五条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 前燃气安装、CNG和LNG销售经营一体化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 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配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六条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总体上应遵循“准 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威盛大厦施工组织设计下(第九章至第十二章),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 承受能力。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 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独立的管道燃气配 气价格。 第七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 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 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 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八条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运行维护
费(含合理输气损耗),由定价机关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其中: 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3年内降低至不超 过4%确定。 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 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 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 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 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 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 有效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 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 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 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 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第十条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士一条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按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核定
的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 荷率低于设计能力50%的,按设计能力的50%计算确定;配气 管网负荷率高于设计能力5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自目财务评 价的原理,使被监管燃气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 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 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 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 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 定进行调整。 随看经营气量的增加,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达产期后调整 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第十三条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 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 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 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 减。 第十四条按照合理分摊配气成本原则,可分别制定居民用 气、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代输价格。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 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第十五条鼓励大用户自主选择资源供应方,直接与上游企
业签订购销合同,委托燃气企业代为输送
第三章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三章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各地定价机 关主动实施,也可由燃气企业向定价机关提出建议。新成立燃 气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定价机关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七条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通过门户网站 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燃气企业要定期 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按 照定价机关要求,按时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等 信息。对故意报、虚报信息的,定价机关要依法查处并公开 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视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 措施。 第十八条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前,应开展成本监 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 本依据。 第十九条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定价机关要对配气 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 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偏高的要及 时降低。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 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
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即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配气价格及配气延伸 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 年。凡原出台文件中有关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规定与此办法不一 致的,以此办法规定为准。 试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1部分:铜和铜合金母线 GB/T 5585.1-2005》,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